智慧權與財產權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2003/03/19


智慧財產權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等法律規定, 俗稱第一世界的資本主義國家, 在商業性壓力團體的遊說下, 三百年來, 修法愈來愈嚴酷。

歷史觀

智慧財產權的起源是這樣的, 政府把所謂的著作權(copyright), 以專屬的壟斷方式, 給予特定的印刷所, 在特定的區域裡, 這個印刷所藉著政府給予的獨斷權, 印刷及販售圖書, 完全與著者無關。

智慧財產權是為了遂行政府的主權, 不以保護創作者的心血結晶為出發點。

道德觀

財產權是個人控制生活的延伸, 違反這個精神的財產權是無效的, 因此, 擁有奴隸的權力是不道德的。智慧財產權強迫別人不能平和的使用擁有的知識, 也是不道德的。

以購買圖書等方式, 合法取得的資訊, 別人有什麼理由可以禁止你使用它、重製它或販售它? 豈不是違反言論自由的一種舉動?

有人認為, 產生此資訊的人, 就擁有該資訊; 然而, 資訊本身不是實體的東西, 沒有人能夠控制它, 它是普遍存在的事實, 存在於每個人的腦海海及財產裡, 原創者對此沒有任何權利。必須先擁有這個人, 才能擁有他的資訊。當然, 這是不道德的, 我們不能擁有任何人。

假設, 有個人寫首詩, 我讀了它, 並記誦在心, 在"腦海"裡存了一份複本。

經濟觀


資訊觀

《魔戒》(The Lord of the Rings)系列作品, 首次在美國問世, 由王牌圖書公司(Ace Books)出版, 托爾金(J.R.R.Tolkien)不知道基於什麼理由, 並沒有對這個盜版商提起訴訟, 直到 Ballantine 出版社出版了作者授權的美國版魔戒後, 托爾金才採取行動, 在 Ballantine 版的封底加了一行字, 指出該書是唯一著者授權的美國版本, 請讀者體恤著者的辛勞, 不要再買其他的盜版, 並且在回給美國讀者來信時, 附上同樣的短箋, 請求魔戒迷共同抵制王牌圖書公司的版本。

雖然, 王牌圖書公司的《魔戒》較為便宜, 但是逐漸失去讀者, 終告退出市場。

托爾金的無組織呼籲, 阻止了盜版的行為, 倘若他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會有什麼效果呢?

《魔戒前傳: 哈比人歷險記》 (The Lord of the Rings: The Hobbit)、《魔戒首部曲: 魔戒現身》(The Lord of the Rings Part One: The Fellowship of the Ring)、《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The Lord of the Rings: The Two Towers)、《魔戒三部曲: 王者再臨》(The Lord of the Rings: The Return of the Kings)





毛慶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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