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形成反映了科技的進步; 人們在乎的是『什麼被紀錄下來』, 而不是「誰記錄了什麼」, 所謂「作者的權利」要到書寫科技發明後, 才成為可能。

谷騰堡發明活字印刷術, 不僅造成專利權的出現, 更積極的影響了著作權法的發展。攝影技術造成靜態影像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錄音技術的發明, 使聲音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電影的發明, 使動態影像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資訊工程技術人員創造了美國「千禧年數位著作權」。

現代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及制度, 源自於英國。1476年, 歐洲商人把印刷術帶到英國, 為了防止異端言論的流傳, 英國皇室對出版事業立下規範, 完全不考慮出版商人或作者的權利, 帶來的經濟回饋是附帶價值。

1557年頒布的授權法案, 賦予倫敦的書商公會獨佔的出版權, 及查緝未經授權而出版的書籍及作品的權力, 實際掌控出版技術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1694年, 授權法案失效後, 在洛克等人的反下, 書商公會尋求國會再度給予獨占性授權未果, 喪失了法律賦予的獨占性地位, 書商公會轉而主張: 基於自然法, 作者的勞動成果應該獲得保障, 出版品內容的財產權在交付出版時, 即已移轉給書商公會, 因此其他業者不得翻印現有的出版品。

原來的獨佔出版商人, 採取兩種策略來捍衛他們的利益:

  1. 與現有的大盤商合作, 建立專屬的經銷系統, 藉以限制其他業者的銷售通路;
  2. 對新興業者提出民事訴訟

1710年, 英國國會通過「安妮法案」, 很多人把它視為第一部著作權法, 但從催生的過程來看, 它是為了解決商業爭議的一項安排。雖然, 作者的自然權利被當成游說的主要論據, 但這部法案並未及鼓勵創作, 創作者也不是這部法案的受惠者。

三百年來, 著作權法由先進國家向外擴張, 從市場開發著眼, 新的創作型態或科技不斷被納入規範, 卻完全無視於對創作者權利的尊重。

美國唱片公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與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的掙扎



如果說, 谷騰堡發明活字印刷術, 使得歐洲人得以獨立研讀聖經, 進而削弱教會神聖權力, 促成宗教改革。那麼, 網際網路的發展, 則如潘朵拉的盒子, 打破所有的資訊交流禁錮, 不知對人類社會有什麼影響

1996/2 美國國會通過一系列的電信法案 The Telecom Act, 不過, 其中的清流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在 1997/6/26 被費城聯邦地方法院, 判決違憲, 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1865年的美國, 奴隸制度才被廢除; 婦女直到1920年才有投票權; 種族隔離制度到1960年代也還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