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形成反映了科技的進步; 人們在乎的是『什麼被紀錄下來』, 而不是「誰記錄了什麼」, 所謂「作者的權利」要到書寫科技發明後, 才成為可能。
谷騰堡發明活字印刷術, 不僅造成專利權的出現, 更積極的影響了著作權法的發展。攝影技術造成靜態影像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錄音技術的發明, 使聲音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電影的發明, 使動態影像成為著作權規範的對象; 資訊工程技術人員創造了美國「千禧年數位著作權」。
現代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及制度, 源自於英國。1476年, 歐洲商人把印刷術帶到英國, 為了防止異端言論的流傳, 英國皇室對出版事業立下規範, 完全不考慮出版商人或作者的權利, 帶來的經濟回饋是附帶價值。
1557年頒布的授權法案, 賦予倫敦的書商公會獨佔的出版權, 及查緝未經授權而出版的書籍及作品的權力, 實際掌控出版技術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1694年, 授權法案失效後, 在洛克等人的反下, 書商公會尋求國會再度給予獨占性授權未果, 喪失了法律賦予的獨占性地位, 書商公會轉而主張: 基於自然法, 作者的勞動成果應該獲得保障, 出版品內容的財產權在交付出版時, 即已移轉給書商公會, 因此其他業者不得翻印現有的出版品。
原來的獨佔出版商人, 採取兩種策略來捍衛他們的利益:
1710年, 英國國會通過「安妮法案」, 很多人把它視為第一部著作權法, 但從催生的過程來看, 它是為了解決商業爭議的一項安排。雖然, 作者的自然權利被當成游說的主要論據, 但這部法案並未及鼓勵創作, 創作者也不是這部法案的受惠者。
三百年來, 著作權法由先進國家向外擴張, 從市場開發著眼, 新的創作型態或科技不斷被納入規範, 卻完全無視於對創作者權利的尊重。
美國唱片公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與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的掙扎
1996/2 美國國會通過一系列的電信法案 The Telecom Act, 不過,
其中的清流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在 1997/6/26
被費城聯邦地方法院, 判決違憲, 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1865年的美國, 奴隸制度才被廢除;
婦女直到1920年才有投票權; 種族隔離制度到1960年代也還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