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毛慶禎 授課用講義


人權的概念裡, 言論自由和隱私權是最重要的兩個議題。

歐洲議會 (European Convention) 特別看重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 這兩類自由是沒有國界限制的。

人人有言論自由, 包括保留意見, 接受及傳播資訊及想法的自由, 不受公權力及國界的限制。
第十條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人人有主張或發表自由之權; 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 及經由任
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十九條, 世界人權宣言
人人應有主張或發表自由之權; 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 及經由任
何方法, 包括口頭、書寫、印刷或藝術等方式, 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十九條, 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網際網路上的言論自由

網際網路允許使用者直接對全世界表達意見, 也可以取得其他人的意見、觀念, 別處無從取得的資訊, 也可能出現在網際網路裡。

當大眾傳播媒體反應控制它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時, 網際網路可以完全忽視這個部份; 最受壓迫的人民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發佈有關他們政府的訊息, 以及自身的人權記錄, 任何報紙都不敢登載的消息, 讓世界知道他們的心聲。網際網路打開人們的心, 收送資訊的權利是民主社會的常態, 網際網路真的實現它。

專制極權的政府可不樂意見到這個情況, 查禁報紙、威脅記者、關閉電台等習見的管制手段, 在網際網路上完全使不上力。

絕大部份的人都合法使用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已成為各國推動及防衛民權及政權的最佳利器;
無國界及難以控制的傳播媒介, 是獨裁政府的最大威脅;
網際網路的公民不僅讀取資訊, 本身也產生資訊, 網際網路資訊與人類思想一樣, 都具有相同的多樣性;
取材自美國的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自由的連結, 與別人互相討論交換意見, 讓每個人都成為資訊的出版者。

侵犯言論自由的議題

 

 


參考書目

  1. 世界人權宣言
  2. 中華民國憲法 1947/12/25
  3.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1987/7/15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毛慶禎
mao@blue.lins.fju.edu.tw
http://www.lins.fju.edu.tw/~mao/foia/rights.htm
200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