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為鼓勵學習活動,提振人道關懷,對於因發生急難事故,致無力繼續就學之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依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所稱急難事故係指父母雙亡或父母之一方死亡、離棄或發生天災、意外、重病或父母離婚,或其他家庭或學生個人重大變故,致經濟困難,影 響繼續就學機會,並無其他親屬願扶養或救助者。
本基金會應與本辦法施行範圍之鄉、鎮、市公所及其轄區內各級學校保持密切連繫。如獲通報有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學生者,當迅速派員實 地訪察,填具如附訪察表,提請董事長並或捐贈人逕行裁示處理,以爭取時效。執行情形,俟於董事會議向全體董事呈報。
本基金救助急難學生之方法如下:
前項各款之救助,依前條裁示內容,得以一次或定期多次連續辦理之。但如受救助之學生,已不符第一條、第二條之要件者,得隨時終止救助。
本基金會於每年度編列固定預算設置急難學生助學金。該項預算如於年中已不敷支應者,由基金會增加提撥或向善心人士或團體募款,繼續辦理。
善心人士或團體指定捐贈本辦法助學金經費者,基金會應分別發給感謝狀或感謝牌、掣給捐贈收據以供扣抵所得稅,並向捐贈人定期報告捐款執行情 況。如捐贈人同意,得為其引見受救助學生。
捐贈本辦法助學金經費者,得依其金額於「急難學生助學金」之前,冠以捐贈人本人或其指定之姓名或名稱,並適切說明其捐助意旨,對外施行,以 示尊重。
本基金會於必要時,得向捐贈人酌收相關行政費用。
本辦法施行範圍授權董事長或捐贈人決定。
本辦法提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