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南投之美」全國攝影比賽辦法


一、緣起

南投縣境內觀光資源十分豐沛,日月潭、玉山、溪頭、杉林溪、大鞍、清境農場、合歡山、松柏 嶺、鯉魚潭、惠蓀農場、廬山、東埔溫泉、奧萬大、集集、水里....名勝處處,美不勝收。加之,當地民風淳樸、氣候溫和、手工藝發達、地方美食頗具特色, 近年精緻農業、休閒產業應運而起,殊多可觀,實屬國內一難得的洞天福地,值得對外廣為推介。

為鼓勵國內愛好攝影人士,藉由其鑑賞能力與攝影技巧,發掘並展現南投以上種種之美,期能陶 冶國人愛美愛鄉情操,吸引眾多民眾到此旅遊觀光,特別舉辦此一比賽及展覽活動。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建會、交通部觀光局、南投縣政府。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台灣省旅遊攝影學會、南投縣攝影學會。

三、攝影題材

題材不拘。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呈現南投縣內各地,種種具有特色之 樣貌薀藉之美,不論為大自然景觀、民俗風情、名勝古蹟、生物百態或其他,均所歡迎。

四、作品規格

  1. 傳統相機、數位相機之作品均可,但使用數位相機者,畫素品質須在五百萬畫素以上。

  2. 所繳交作品相紙廠牌不限、彩色黑白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5×7吋照片參賽。

五、參加資格及比賽規定

  1. 凡全國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2. 曾已參加其他任何公開攝影比賽且得獎之作品,不得參加。

  3. 每人參賽作品張數不限,但連作不收。

  4. 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規定者,恕不受理。

  5. 獲選作品須於通知時,繳交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

六、收件日期

94年10月1日至94年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七、收件地點

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32號8樓福田文教基金會」收,信封請註明「發現南投之美」攝影比賽作品。

八、洽詢電話

  (02)2708-4366#235,0932037141鍾秘書

九、評選辦法

  1. 由主辦單位遴聘具公信力之攝影專家五至七位擔任評審。

  2. 評審日期為94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

十、入選與得獎公布

  1. 凡經入選者將專函通知。入選者須於94年12月18日以前將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燒成光碟,寄至「福田文教基金會」(地址如上)收(以郵 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底片或光碟者,不得於公布得獎名單後放棄得獎。

  2. 得獎名單於94年12月20日公布於主辦單位福田文教基金會網站www.fortune-land.org.tw,並專函通知各得獎人。

十一、頒獎及展覽日期地點

  1. 頒獎:95年2月9日於南投縣竹山鎮大勇路22號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二高由竹山交流道下走大明路右轉大仁路進入)。

  2. 展覽:95年2月9日至95年4月8日,於竹山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一樓展覽區。其他展覽地點、時間待洽。

十二、獎勵辦法

  1. 金牌獎(一位):獎金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正、獎座乙座/住宿券一張。

  2. 銀牌獎(二位):各得獎金肆萬元正、獎座乙座/住宿券一張。

  3. 銅牌獎(三位):各得獎金貳萬元正、獎座乙座/住宿券一張。

  4. 優選(十位):各得獎金伍仟元正、獎狀一張/住宿券一張。

  5. 佳作(二十位):各得獎金參仟元正、獎狀一張/住宿券一張。

  6. 入選(三十位):各得獎金貳仟元正、獎狀一張/住宿券一張。

十三、出版攝影專輯

得獎作品得由主辦單位從中篩選出版發行攝影專輯,除分贈指導單位、協辦單位及得獎人 外,由主辦單位義賣,所得抵作工本費用及行政費用。

十四、附則

  1. 前三名得獎人不予重複,優選、佳作、入選等獎項則不在此限。比賽作品未達該當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2. 得獎作品如遭檢舉有冒偽、抄襲、拷貝他人作品,或攝影地點非在南投縣境內,或雖屬自己作品但曾已參加其他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經查證屬實 者,一律取消其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獎勵,全部追回。如有違反著作權法,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3.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所有,該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 另給酬,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得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自由使用複製品。

  4. 各獎項之獎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15%所得稅後發給。

  5. 住宿券住宿地點分散各地名勝,其有效期為一年。住宿券之分配,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決定之,得獎人不得異議。

  6. 參賽作品如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造成損害時,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8.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