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慶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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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2003/03/18 |
- 新信
- 收信
- 郵件軟體
- 通訊錄
- 簽名檔
- 信件匣
- 過濾信件
- 其他
- 在未來寄信
- 找朋友
以特定的電腦收發郵件時, 可以採用郵件軟體的方式, 功能多, 最符合使用者本身的需要。
使用公眾電腦或他人的電腦收發郵件時, 採用 Webmail 或 Telnet 的方式, 比較「乾淨」, 不會留下痕跡。
休假期間,可以設定過濾器,把休假消息回信給每封寄來的信。
「通訊錄」可以記載親朋好友與工作夥伴的連絡資料,方便您日後查詢與寄信;另外還有群組功能,您可以寄信給群組內所有的成員。
使用流行的郵件軟體, 很可能被別人窺視你的通訊錄, 進而成為病毒侵襲的目標。
把結束問候語與連絡資料, 放在簽名檔裡, 自動附加在每封寄出的信件裡; 當然, 也可以陳述自己的人生, 弄些俏皮的話及圖案, 不過, 應保持在五列之內,
並且是合理的寬度(60 byte), 太長的簽名檔, 令人心煩。
信件匣與過濾器是互相搭配的,大部份的郵件軟體都有這個功能。
過濾器不會直接刪除信件,祗是依照特定的條件,把信件直接轉入指定的信件匣。它有很多好處:
郵件軟體選單的工具或編輯裡,應該有一個信件過濾器的選項,依照信頭裡的收件人、寄件人、副本、回信帳號或主旨的內容,決定該信件的處理步驟:
功能完備的郵件軟體,還可以加入布林邏輯的選項,讓過濾的條件更細緻。
美國稱廣告信為垃圾郵件(Spam mail)或 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這種信件本身沒有什麼特別不方便之處,祗要努力的刪掉它,就可以了。
過多的廣告信可能淹沒正常來往的信件,或者夾帶病毒檔,或者傳送違反個人價值觀的內容,就對個人發生困擾了。
未經邀請寄來的信件,稱為廣告信,沒有營養的廣告信稱為垃圾信。使用過一陣子的電子郵件帳號,多少都會收到廣告信,沒有廣告信的電子郵件信箱,或許該檢討自己的人際關係。
網路服務商可能是被圾垃信件影響最大的,不但被消耗大量的頻寬資源,還招來客戶的埋怨,台灣的做法不讓客戶發送大量郵件,一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將該客戶解約,並於網站上公佈其帳號。除此之外,還沒有什麼特別的罰則。
HiNet的網際網路規範,http://www.hinet.net/news/regulations2.htm,列出九點禁律: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
4、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
5、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
6、散播電腦病毒。
7、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
8、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9、其他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單純的法律的觀點來看,垃圾信件可能觸犯的法律如下: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垃圾信之行為,佔用大量的頻寬,有害於網路服務商的伺服器使用、收益權益,應負民事損害的賠償責任。但是對個人使用者而言,雖然接收廣告電子郵件,亦必須耗費連線費用及時間,惟其損害證明不易,而且沒那麼大的力氣去追查單一的垃圾信發送行為,欲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非常困難。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凡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立法原意,在懲罰散播電腦病毒或侵入他人系統之行為,因此於垃圾郵件得否援引該條文,還是有些爭議。首先,需在客觀上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系統當機,或造成使用者電子信箱爆掉等情況;若只是造成使用者不便,而未有「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的情況,恐怕仍無法依此條文來主張其權利。
現在寄出一封信, 指定在未來的特定日子送達。
以臺灣帳號及美國帳號收信後, 分別執行下列動作:
- 回信(reply) - 祗給寄件人
- 回給全體(reply to all) - 寄件人及副本收件人, 不包括原來的密件副本收件人
- 轉寄(forward) - 把原信寄給第三人
請指出兩者之間的差異。
毛慶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