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自由化有三個層次:
- 公共資訊 - 與國家安全無關的政府資訊, 開放供人民自由查閱、複製
- 資訊透明 - 人民有權知道政府的資料庫怎麼記載有關他本人的資料。
- 個人隱私 - 個人資料不受非法的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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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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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的《行政程序法》, 第44條提到: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
,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
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
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
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我們可以合理的期待, 到了民國92年12月28日以前, 行政機關的資訊會依法公開。
在完成立法之前, 行政院先以行政命令形式, 在民國90年2月21日公佈《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
而存在於文書、圖書、照片、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之訊息。
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公佈的《圖書館法》,要求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
出版品及網路資源時,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便該等圖書館服務公眾。
根據政府網路資訊站的說明, 為使政府出版品廣為民眾取用,選定三十八所圖書館寄存政府出版品,提供民眾免費使用政府出版品之管道;有六所圖
書館為完整寄存圖書館: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台中圖書館、國立中山大學圖書館。同時也是政府
網路資源站之寄存圖書館同時也是。
再加上審議中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 算是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正面回應。
近年來, 網路技術的發展, 讓政府有機會更進一步的揭露相關資訊, 以美國為例。1950年以來, 設在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的科技資訊服務(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NTIS),
一向以收費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 紙本或縮影本。在網路的時代裡, 政府資訊可以從網路上免費下載, 科技資訊服務不以收費維持,
美國商務部於1999年8月12日的新聞稿裡, 明白指出關閉收費型的科技資訊服務, 把它的文件及服務, 轉移給美國國會圖書館,
以免費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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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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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聽過這樣的事。銀行存摺被登錄「查扣」一千多元, 向銀行查詢, 得到的答案是法院所為, 請求提示公文,
回答是依照規定不能給客戶看該公文, 再問該規定何在, 又回答: 依照規定, 該規定不能讓客戶知道。
這算什麼邏輯?
民國88年1月25日發布的《地方制度法》, 第16條明白規定: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資訊透明化的用意, 在於防止政府私下搜集與整備資訊, 人民有權知道政府的資料庫怎麼記載有關他本人的資料。希望在未來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裡,
能夠明白規定人民請查閱個人資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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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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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具規模的網站, 多半提供保障隱私權聲明, 說明該網站如何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不外洩,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規劃的「我的e政府.電子化政府入口網」, 卻找不到相關的說明。
即使是法務部及司法院的網站, 也不在乎使用者的個人隱私, 任意使用Java及Cookies, 刺探使用者的隱私。
根據1973年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的規定, 政府機關對於資訊的合理使用原則為:
- 不能偷偷登錄個人資料;
- 必須提供檢查個人資料的管道, 明白個人資料被運用的情形;
- 必須提供修訂個人資料的管道;
- 建立、維護、使用或散播個人資料的機構, 必須確保資料的可信度, 並避免被誤用;
- 因為甲用途搜集來的個人資料, 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前, 不可以挪作乙用途。
美國民主與科技協會(CDT)綜合各項資料, 認為合理使用資訊的原則應該是:
- 開放原則
登錄個人資料的系統必須公開陳述其目的及使用資料的方法。
- 個人參與原則
個人有權檢視有關被蒐集的資訊, 修正過時的、不正確的或不完備的資訊。
- 蒐集限度原則
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個限度, 由法律或其他方式加以限制。
- 資料品質原則
蒐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當初的目的相符, 正確、完整及合宜。
- 使用原則
使用及揭露個人資料應有限制: 必須依蒐集資料的目的而定, 不能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授權或法律範圍內, 任意使用這些資料。
- 安全原則
必須有週全的機制, 保護資料的安全, 不會遺失、竊取、破壞、誤用、修改或洩露。
- 責任原則
管理記錄的單位必須遵守合理使用資訊的原則
不論是Yahoo!、PCHome、MSN, 都不敢忽視使用者的隱私權, 在網頁明白標示使用者資訊的搜集範圍與使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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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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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的《政府資訊公開法》, 應該朝向公共資訊自由化、個人資訊透明化、個人隱私安全化三個方向努力, 讓科技成為政府服務的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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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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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電子出版品暨資訊之開發與應用︰英國
著作權觀點之省思
/ 邱炯友, 大學圖書館三卷四期, 1999年10月, http://www.lib.ntu.edu.tw/pub/univj/uj3-4/uj3-4_7.html
- 知的權利《Your Right to Know : The Government's proposals for 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 December 1997, Cm
3818, The Stationery Office Ltd, ISBN 0 10 138182 4, http://www.official-documents.co.uk/document/caboff/foi/foi.htm
- 美國圖書與資訊科學委員會, U.S. National Commission on 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NCLIS, http://www.nclis.gov/index.cfm
- 美國政府入口網站, FirstGov, http://www.firstgov.gov/
- U.S. Dep'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Secretary's
Advisory Committee on Automated Personal Data Systems, Records,
Computers, and the Rights of Citizens viii (1973)
- [MSN網站]隱私權聲明, http://privacy.msn.com.tw/default.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