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1: 健全且成長中的公共領域是創意、研究及學術的溫床。
1.1 政府授權的出版品應該列入公共領域作品。
1.2 因政府資助而出版的作品, 應在合理時間內免費公開。
1.3 事實及其他公共領域的資料及欠缺創意的作品, 都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
1.4 著作權的期限應符合伯恩公約的要求, 作者生存期加50年, 不能回溯性的延長。
目標2: 有效的圖書館計畫及服務是促進知識的工具。
2.1 圖書館可複製已出版或未出版的館藏, 供保存或轉移至他種媒體型式。
2.2 圖書館合法取得的作品, 可以借給其他人使用, 不需另外付費。
2.3 圖書館或教育機構合法取得的作品, 祗要沒有無理的歧視著作所有權人, 就可以置於網路, 供教室學習或遠距教學之用。
2.4 在合理的範圍內, 圖書館或教育機構可以複製作品供教室學習之用。
2.5 圖書館可以把資料轉換為他種型式, 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
2.6 基於保存、教育或研究的目的, 圖書館及教育機構可以複製已無商業價值, 但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目標3: 高層次的創意及科技進步源自個別研究及學習。
3.1 著作權法不能侷限科技的發展, 祗要這些科技沒有侵權使用。
3.2 個人複製個別的作品供個人研究及學習之用, 應被同意。
3.3 應該同意繞過為避免侵權而設的科技保護措施。
目標4: 調和著作權
4.1 本原則陳述的目標及政策不能被雙邊或多邊協定取代。
4.2 本原則陳述的目標及政策是各國內或國際間的重要原則, 不能被合約改變。
2005年元月26日
前述的原則於2004年12月完成, 由下列圖書館學會認可: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研究圖書館學會(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國際圖書館學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醫學圖書館學會(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及專門圖書館學會(Special Libraries Association)。這些原則適用於世界 智慧財產組織的議題討論, 保護智慧財產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圖書館、教育機構、身心障礙人士對著作權豁免的意義。這些原則不是法律用語, 不適用於法令的限制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