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
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者等服務。 |
二十八、 |
公共讀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
二十九、 |
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
三 十、 |
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
三十一、 |
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
三十二、 |
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
三十三、 |
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
三十四、 |
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
三十五、 |
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
三十六、 |
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
三十七、 |
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
三十八、 |
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
三十九、 |
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
評估並予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