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開放檔案格式定義

從六個基準判斷檔案格式的開放性:規格書、法律授權、上下相容、軟體豐富、轉換多元、搜尋便利。

規格書

公開的檔案格式規格書(file format specification)是確保資訊內容可以自由交換/轉換/流傳/保存的基礎。以公開規格書的檔案格式製作文件, 製作者或閱讀者隨時可以運用該等檔案,不需要檔案規格書制定者的善意與配合。

依據規格書的公開程度, 將檔案格式分為以下等級:

法律授權

允許任何公司或個人撰寫製作及讀取該等檔案的軟體。 即使規格書可以取得, 但若有特殊法律障礙阻止程式設計師撰寫相容程式, 社會大量採用這樣的格式還是有相當大的危險性。

依據不同的法律障礙程度, 將檔案格式分為以下等級:

上下相容

最新的影像手機可以與古老的電話機互相通話 (當然影象無法顯示); 最新的 DVD 播放器可以將視訊傳送到古老的電視機, 這些都是上下相容的例子。 理想的檔案格式, 不只要讓新軟體可以讀舊格式, 還應該讓舊軟體能夠讀新格式裡舊規格的靜態圖/文, 不可完全拒絕開啟新文件。

[舊軟體應該要可以讀新檔案的一小部分]

依據不同的「新舊版本相容程度」, 將檔案格式分為以下等級:

軟體豐富

製作及閱覽該檔案格式的軟體,應該有豐富的多樣性,從多種角度發揮該檔案格式的特性,讓使用者有多重的選擇機會。

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給予整體評分:

溝通良好

一種格式若要成為實際可用的標準, 必須能夠由現有的多種格式轉入成該格式; 另一方面若要顧及資訊科技進步與未來通用格式改變的必然性, 必須能夠將之轉出成多種其他格式。

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給予整體評分:

搜尋便利

以簡單方式進行批次搜尋,是搜尋的考慮要點。 搜尋的動作不限於個別檔案, 甚至可能需要可以一次在數千個檔案裡面搜尋特定字串。

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給予整體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