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界的人際對待

毛慶禎

2002/08/08


 
  1. 資訊受限的學生 -
    1. 未成年人應受法律保護
    2. 反社會(色情、暴力)資料
    3. 網際網路有國界
  2. 電腦及網路的使用準則 -
    1. 網路十誡
    2. 網路使用規範
    3. 網路八卦消息
  3. 個人信賴 -
    1. 網路匿名性
    2. 隱私權
    3. 資訊自由化
  4. 配合措施
    1. 臺灣學術網路規定
    2. 網路過濾軟體
     

I. 資訊受限的學生

學生在校內受校規管制, 校規需合法。

1. 未成年人應受法律保護

分為民事及刑事兩方面討論:

A. 民事責任 - 民法規定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十二條(成年時期)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A1. 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第七十五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七十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A2. 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 活所必需 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七十八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B. 刑事責任 - 刑法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一) - 年齡)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 反社會(色情、暴力)資訊

意識形態、宗教的資訊, 近年來較不被視為反社會資訊, 色情與暴力資訊是當前公認的反社會資訊。

2.1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法令:
  1. 出版法第32條第3款、第35條、第39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1項第4款及第41條第2款;出版品不得有妨害風化的記載。
  2. 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4、5款、第32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第4款;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妨害善良風俗。
  3. 郵政規則第129條;禁止交寄屬於淫邪有傷風化的物品。
  4. 關稅法第45條;不得進口有傷風化的書刊及誨淫物品。
  5.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第33條;不得利用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或暗示,使他人為性交易。

管制猥褻傳播的理由

  1. 猥褻傳播內容傷風敗德,閱聽者容易因此產生反社會思想或行動,而禍及無辜的人。
  2. 青少年與性心理脆弱者,容易受到猥褻傳播內容的誤導或污染,影響身心的健全發展。

2.1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   (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免責條件)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網際網路有國界

美國Yahoo!不准對法國公民出售納粹紀念品,法國的法院在2000年11月 20日做出這樣的判決。如果,伺服器在美國的Yahoo!繼續對法國的居民出售納綷紀念品,將被科以每天10萬法朗的罰鍰。

法國的法院於5月22日下達禁止令,要求Yahoo!在11月6日以前安裝過濾器,不讓法國的居民購買納粹紀念品。

Yahoo!一方面讓步,讓法語Yahoo!不出售納粹紀念品,祗在英語雅虎販售。同時又抗告,主張單獨對法國居民設限,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可是,有三家網路安全公司做證,至少可以阻絕九成的法國使用者。

Yahoo!有90天的時間,安裝該軟體,屆時就會逐日收到罰單。Amazon 及eBay也有類似的交易行為,都等著看Yahoo!的因應之道。法國的判決不但直接挑戰網際網路無國界的說法,對言論自由的發展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展覽或出售帶有種族岐視的物品,在法國是違法的,不過,在美國卻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

人權、民主、示威或其他宗教社會議題,被很多國家視為犯罪或反社會的行為,卻受到美國法律相當程度的保護;法國的判決成為判例的話,國家主權及人民的自由,將同時受到挑戰,不知道將從何建立新的秩序。(毛)

http://dailynews.yahoo.com/htx/nm/20001120/wr/france_yahoo_dc_2.html

 

II. 電腦及網路的使用準則 

4. 電腦十誡

美國電腦協會把相關的道德規範, 整理成電腦十誡:

  1. 汝不應以電腦傷害他人;
  2. 汝不應干擾他人在電腦上的工作 ;
  3. 汝不應偷看他人的電腦檔案;
  4. 汝不應以電腦為偷竊的工具;
  5. 汝不應以電腦做偽證的工具;
  6. 汝不應拷貝或使用未授權的軟體;
  7. 汝不應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電腦資源;
  8. 汝不應佔用他人的智慧結晶;
  9. 汝應對自己撰寫的程式及設計的系統負起社會責任;
  10. 汝應以體貼及尊重同僚的心使用電腦使用電腦。

5. 網路使用規範

A. 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
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
範圍,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
範。

所有TANet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

  1. 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2.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料。為愛惜使
    用網路頻寬,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登載
    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3. 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
    供TANet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該節點之學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事
    宜,方得放置於TANet之節點上,必要時得提TANet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4.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種
    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之情
    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 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
    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內,如校
務行政資訊等。

6. 網路八卦消息

虛假的消息, 真實的查證。

======以下為引文 ============

Subject: RE: 這是一個患有癌症而且即將去世的小女孩的要求
Date: Sun, 27 Feb 2000 01:32:12 +0800
From: "Shu-Yi Chen" shuwen@tpts5.seed.net.tw
To: [刪除]
CC: [刪除]

XX小姐您好:

我是一週網事的作者陳書儀,謝謝您轉寄來這一封信。

這個故事很感人,願意盡我們的能力幫助別人也十分應當。然而,這一類的連鎖信大都是偽造的。

以這一封信來說,信中提到美國癌症協會(American Cancer Society)會捐錢,然而美國癌症協會特別在網站上聲明,他們從未透過任何網路連鎖信的方式來從事捐助。而信中小女孩Jessica Mydek的故事,就他們所知也是假的。

您可以參考http://www.cancer.org/chain.html 以及http://www.cancer.org/letter.html 。當然您轉寄的這封信中,小女孩的名字已經不知被誰略去了。

所以,希望大家在發揮愛心之際,也要多加注意消息的真實性。如果真有生病的Jessica存在,如果真的寄一封信就能捐3 cents,我絕對會努力地到處轉寄。然而,如果沒有這麼回事,我們的行動,反而變成白白浪費網路資源了。

我曾經從許多不同的人收到這封信很多次。當然願意傳送這封信代表的絕對是愛心,也值得鼓勵。至於內容,也的確很值得欣賞與思想。

只是無論是這種信或者其他各類資訊,以我對網路的觀察來說,的確有太多資訊,需要我們再度確認及深思。希望大家可以一同勉勵。

近來還有另一個著名的網路騙局,是關於肯德基的雞是基因控制有機體的故事。我看過原來的英文版本,後來不知道誰很辛苦地翻成中文來「造福」大眾。但是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回事。比方說,新漢普夏大學根本沒有作這個研究;比方說 肯德雞自己根本不養雞,他們都是跟別人買。不過大家當然是寧可信其有嘍!

該文中提到的新漢普夏大學(http://www.unh.edu/ ),在首頁上放了一個連結專門說明這個騙局的相關消息。你可以到http://www.unh.edu/BoilerPlate/kfc.html 去看看。

我看過一篇USA Today談論關於這類email騙局的報導,(如果你想參考: 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ccarch/cceli008.htm ),其中作者說了一句話很有趣。她說生活在網路時代裡,有一個規則很重要,就是絕對不要轉寄那些內含「盡可能地轉寄給你知道的所有人」這句話的郵件。我覺得還頗有道理呢! :-)

與大家共勉

陳書儀

-----Original Message-----

From: [刪除]
Sent: Saturday, February 26, 2000 2:45 PM
To: editors@eurekais.com.tw, [刪除],
Subject: 這是一個患有癌症而且即將去世的小女孩的要求

請先念最底部,只要花一點你的時間去讀。

這是一個有癌症而且即將去世的小女孩的要求!這不是連環信,請用心去讀它!

Slow Dance
慢慢的、輕輕的跳舞

Have you ever watched kids on a merry-go-round
你曾經注意過小孩玩旋轉木馬嗎?

Or listened to the rain slapping on the ground?
或是仔細的聽那雨打在地上的聲音?

Ever followed a butterfly's erratic flight Or gazed atthe sun into the fading night?
有沒有注意到蝴蝶任意的飛舞?或是盯著太陽直到日落?

You'd better slow down Don't dance so fast Time is short The music won't last
把你的腳步放慢,慢慢的跳舞。因為時間短,音樂很快就沒了!

Do you run through each day on the fly?
你的日子是不是像飛一樣的跑過你的眼前?

When you ask How are you? do you hear the reply?
當你匆忙與人家擦身而過的時候,丟下一句問好的話,但你有沒有聽到人家,也給了你回覆?

When the day is done, do you lie in your bed with the next hundredn chores running through your head?
夜晚來臨時,躺在床上的你是不是還滿腦子做不完的瑣碎事情?

You'd better slow down Don't dance so fast Time is short The music won't last
把你的腳步放慢,慢慢的跳舞。因為時間短,音樂很快就沒了!

Ever told your child, We'll do it tomorrow And in your haste, not see his sorrow?
你有沒有匆忙的告訴你的小孩;我們明天再做。但沒看見他的失望?

Ever lost touch, Let a good friendship die 'Cause you never had time to call and say Hi?
與好友失去聯絡,是不是因為你從來不打電話問好?

You'd better slow down Don't dance so fast Time is short The music won't last
把你的腳步放慢,慢慢的跳舞。因為時間短,音樂很快就沒了!

When you run so fast to get somewhere You miss half the fun of getting there.
當你腳步太快,你失去了沿途的愉悅。

When you worry and hurry through your day,It is like an unopened gift...Thrown away...
慌亂的過一天,就像丟掉了一個還沒打開的禮物。

Life is not a race. Do take it slower Hear the music Before the song is over.
生活不是競賽,慢慢來。在音樂結束前,請仔細的聽它。

我的同學寄給我這封信,請你也看一看,只是花一點你的時間而不是你的錢,還有點你的好心把這封信轉寄給別人。

請把這封信轉寄給人任何你認識的人,這是一個得了癌症即將去世的小女孩的願望,這不是連環信,謝謝你決定對一個得癌症的小女孩付出。

請轉寄這封信給所有你認識的朋友....或是你不認識的朋友。

這個小女孩只有6個月的生命了,她離開這世界前的願望是寄信給每一個人,要大家好好的過自己的人生,因為她永遠都做不到了。

她永遠無法參加畢業舞會或與一個相愛的人結婚,然後擁有她自己的家。

當你盡可能的把這封信寄給所有人的同時,你給了這個小女孩和她的家人一點希望,因為每收到不同人寄來的一封信,The American Cancer Society會捐獻3毛美金給她的治療基金。

我知道有一個人寄了500封信ㄝ!所以我們每個人至少可以寄出5、6封信吧!拜託,這不是用你的錢,只是你的一點點時間。

PLEASE PASS ON
請繼續把這封信傳下去。

【編註:這封連鎖信雖然很長,但還是在此再登一次。希望將來能少出現幾次。】

======以上為引文==========

取自 ht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8_no-6_00-3-1.html 

III. 個人信賴

你要相信誰? 你要和誰玩? 五四三的話, 你聽得出來嗎? 一本正經是好現象? 玩世不恭是騙徒?

7. 網路匿名性

沒有過去的包袱,面對全然的陌生人,你可以毫無顧忌去表現自己.... 所以:

  1. 你可以很有信心地表現出原原本本的你。 

  2. 你可以表現出一個完美的你 ( 反正只是說說而已 ) 

  3. 你可以表現得完全不像你自己 ( 很過癮的哦 ) 

  4. 你可以表現平日不好意思展現的另一面 

  5. 你可以變得有點壞壞又不用負責任 

  6. 你可以一人多角,玩變身遊戲

  7. 只要不是指名道姓,你可享言論免責權

  8. 你可以交好多朋友,但也可以輕易離開

  9. 你可以解決自己的困擾,但沒人知道你有這個困擾

  10. 你可以愛怎樣就怎樣 ( 一點也沒錯 ) 所以...... 匿名媒體....嗯,我喜歡!

引自: 陳俞霖 南華大學社會所,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21/21-19.htm

8. 隱私權

引自Yahoo!奇摩隱私權保護政策
Yahoo!奇摩隱私權保護政策
Yahoo!奇摩非常重視用戶的隱私權,因此制訂了隱私權保護政策。請你細讀以下有關隱私權保護政策的內容。

真人真事 - 誤用電子郵件肇禍

一對倫敦都會男女經過一夜纏綿後,女生寫了電子郵件向男生表示 「昨晚很快樂」,沒想到卻引發一場不可收拾的後果。

2000年12月7日發出該信後,男生加了幾句註解,向他的哥兒們炫耀,轉 寄出去;大概女生的文筆太好了,或是內容太精彩了。要不了多久, 遠至紐西蘭及臺灣的網友,都輾轉收到這封被加上無數評語的信 件,至少有一百萬人看到該信的原文。

更糟的是,兩人都在信件裡用了真名,英國的八卦報當然窮追不捨, 女生被嚇壞了,到處躲藏,男生及他的哥兒們用公司的信箱轉寄該 信,也面臨撤職的危機。

同名同姓的人不斷被騷擾,至少成立了兩個專屬網站,舉行全民公 投,探訪民意,週日郵報(Mail on Sunday) 報紙願意出價買下該 故事權,電視節目邀請現身說法,色情行業提供高薪給女生。

留個記錄,女生是克萊兒(Claire Swire),在MagicButton.net 任 職,男生是布萊德(Bradley Chait),是Norton Rose 法律事務所 的律師,因為誤用郵件面臨開除命運的五個哥兒們,同樣任職於 Norton Rose 法律事務所。

英國人在乎的不是這兩個人做什麼,或信件的內容是否香艷,更不 在乎這兩個人是否犯了道德信條,他們追究的是轉寄信件的人是否 濫用公家的電子郵件。

當然,如果女生看過《一週網事》的「自動消失的電子郵件」報導, 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如果看過「使用電子郵件的麻煩」,那些哥 兒們應該使用匿名信箱。(毛)

http://news.bbc.co.uk/hi/english/uk/newsid_1072000/1072391.stm

部份信件內容:
http://www.theregister.co.uk/content/6/15404.html

自動消失的電子郵件:
ht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10_no-11_00-9-14.html#title6

使用電子件的麻煩:
ht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3_no-11_98-12-15.html#title8

9. 資訊自由化

美國政府資訊完全免費

五十多年的使用者付費政策,在網際網路的衝擊下,完全撤守,美國政府的資訊已經完全免費。

美國官方的科技資訊中心(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NTIS)的收費政策,在網際網路的環境已無法生存,商務部建議將該中心的檔案移往國會圖書館,並資遣該中心的250位工作同仁。

科技資訊中心成立五年來,其業務就是轉售政府資訊;五月間,該中心把部份業務撥給商業化的Northern Light公司,計畫以每月30美元或每天15美元的訂價,對外招覽檢索的生意,被白宮主管狠狠的批判,命令已經開站的網站立即停止收費。三週之後,結束合作的計畫。

只要有決心公開政府資訊,即使沒有集中式的檔案管理,使用者祗需透過蒐尋引擎,在任何時間和地點,都以取得美國政府的資訊,免費下載,多找幾個地方仍可尋獲相關資訊。

然而,一旦採納使用者付費的管理原則,如我國政府採購資訊,不但取得管道閉鎖,杜絕人民的好奇心,而且完全違背納稅義務人的期望,幾十億的採購案件,何必在乎幾百元的檢索費呢?(毛)

IV. 配合措施

10. 臺灣學術網路規定

國內中小學的資訊教育及相關設備,即將在1999年六月全面配置完成,相對的配套辦法也陸續成形中。但是保護學生不受不良資訊侵擾的辦法,卻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在教育部主導的「資訊教育擴大內需方案」之下,部份學校已有連線設備,與網際網路相連。對於尚未成年的學生,學校和家長都有額外的責任進行保護及指導,避免他們過早曝露在不當資訊之下,造成身心發展的負面影響。

截至目前為止,教育部制定了「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原則」兩份文件,企圖藉此保護學生。萬一發生違法事件時,則依照「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要求學校配合檢調單位,消弭網路犯罪。

這樣子夠了嗎?美國各地的教育主管當局早就被要求必須針對兒童,制定兒童網路保護法,以保護學生不被色情等不良資訊污染。而每位家長也都會收到該規範的複本,並且簽署以示負責。而美國圖書館協會及紐約公共圖書館等組織,也都分別提出建議。

相對來看,我們似乎相信給學者及大專學生用的規範,也能適用於未成年的中小學生。這樣的情況著實令人擔心。

1998年2月24日公佈,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1.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2.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 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3.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4.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5. 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

11. 網路過濾軟體

學校或圖書館等公眾場所的資訊,是否應該經過篩選,以保障大眾的利益,一直是教育及人權的話題。而隨著國內擴大內需方案的實施,許多中小學電腦教室即將在六月上網。從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立場思考,安裝網路過濾軟體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把學童送到學校或公共圖書館等場所時,絕大多數的家長都信任學校及公共圖書館的專業,相信他們會以專業的態度,提供安全的資訊環境給學童。在這樣的前題下,美國聯邦政府就在合約中明定,凡是接受聯邦政府輔助的網路設施,都必須安裝網路過濾軟體以保護學生。

然而,這個議題仍有不少可議的空間:(一)中小學教育是地方的權限,中央政府不該插手,所以是否安裝網路過濾軟體,不需聯邦政府操心﹔(二)網路過濾軟體常把環境保護等有爭議的網站阻絕在外,還需勞動教師以人工方式逐一放回去,增加教師的負擔﹔(三)不符合教育目標者包括電腦遊戲,而不是只有色情資訊,可惜那並不在網路過濾軟體處理的範圍內。

所以,美國的若干教育學者仍相信,增強評鑑網路資源的能力,才是網路時代的學習重點。能夠靈活地運用網路資源,遠比安裝網路過濾軟體具有正面意義。

2000年三月間,馬修•卡拉(Mathew Skala)與愛迪•傑森(Eddy jansson)對外公開兩個檔案 cphack.exe 與 CP4break.zip,都是針對網際巡警(Cyber Patrol)網路管制軟體而來;前者讓使用者繞過網際巡警的管制,後者是被網際巡警管制的網站名單。

製作網際巡警的馬岱爾(Mattel)公司立即採取反制措施,首先把提供該檔案下載的鏡射站,全部列入管制名單;然後,從美國著作權法的觀點,向美國聯邦法院控告以「逆向工程法」完成的這兩個檔案作者;雖然這兩個檔案不是在美國境內完成的,美國的法律對它們並沒有管轄權。

3月27日的聽證會上,馬岱爾宣稱已達成和解,取得 cphack.exe、CP4break.zip 與相關論述的所有權,進一步要求所有的鏡射站取下該檔案。

事情卻沒有那麼簡單, cphack.exe 與 CP4break.zip 的原始碼已取得開放軟體基金會的公眾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在一定的條件下,每個人都可以隨意的複製及傳播它,也就是不能收回的。

網際巡警的原則是不對外公佈被管制的網站名單,也不說明管制該網站的理由,被管制的網站完全沒有申訴或反駁的管道。除了技術與商業的考量外,這個案件的爭議點在於:誰有管制網站的權利以及如何管制。

網際巡警的做法是由商人控制下一代的成長環境,在不知道管制內容的情況下,兒童的法定代理人能夠安心把管制網站的權利交給商人嗎?過猶不及,對孩子的成長都有負面的影響,藝術與色情祗是一線之隔,商人是賺到錢了,可是,誰該為兒童負責呢?商人、父母或老師?(毛)

主動管制 - 學生自覺,同儕壓力; 被動管制 - 過濾軟體,時段管制,位置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