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書資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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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信條
- 範圍
- 管理
- 編目
- 分類 - 典藏與排架
- 加工 - 標籤
-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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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信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採認世界人權宣言, 第19條與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有關: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必須立法保障公共圖書館的設立;
必須完全由公費營運;
不得對讀者直接收費。
各種年齡層的人都應該可以找到所需的相關資料, 館藏和服務在涵蓋各種媒體及現代科技之時, 應兼顧傳統的資料; 尤其要重視品質,
不能忽視地方的需求與特性。資料的內容必須反應當前的潮流及社會變遷, 包括人類努力的記錄及想像未來的雄心。
- 2002年1028日公佈的《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延續量化的服務指標。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 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 謀求普遍利用, 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三百種以上、鄉鎮圖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 期刊內容具典藏價值者應予裝訂保存。
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 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 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備。
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 便利讀者利用。
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 2000年發表的《圖書館事業發展白皮書》,對於經營層面做了相當的補充。
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茲陳述其主要發展目標如次:
- 建立適用的館藏,辦理各種推廣活動,使成為民眾的社區大學、文化活動中心、個人學習與心靈加油站。
- 蒐集並保存各地方文化資源,俾傳承並發揚鄉土文化。
- 結合各地相關資訊,建立「文化與社教資訊服務網」,便於民眾利用網際網路節點,獲取所需資訊。
- 主動服務年長、幼童與肢體障礙讀者,以達成資訊為全民共享的目標。
- 各地公共圖書館應與當地其他類型圖書館建立合作關係,於館藏、人力、網路、參考及推廣等方面,相互支援,謀求資源共享。
- 結合當地教育文化機構、團體,倡導地方讀書風氣,推展終身教育活動。
目前公共圖書館發展上的問題,主要有三:
- 公共圖書館組織不健全、人員編制不固定、人力缺乏、職級太低,難以羅致任用專業館員。
- 各級公共圖書館主管單位不一,缺乏統一領導體制。
- 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經費短絀,不足以維持其業務正常發展。
範圍
非書資料一詞譯自 "Non-book Materials", 在實務上, 與視聽資料(Audio-visual Materials)及非印刷資料(Non-printed
materials)常交互使用。
非書資料,即凡不是以書籍形態出現,或是雖具書籍形態,但不必依照書籍的編目規則去分類編目,供人學習、研究、參考的資料都是非書資料,其下可分為:
印刷類資料,係經過印刷程序才能完成,供讀者閱讀使用者。
- 連續性出版品(期刊、報紙)
- 官書
- 小冊子
- 地圖集
- 樂譜
- 圖片
以網版方式, 透過印刷機印出來的東西, 不以上述為限。
這個名詞以負面方式表達其性質, 需要經過印刷以外的方式才能著作完成,供讀者利用,包括:
- 地圖資料(地圖、地球儀)
- 錄音資料(唱片、錄音帶、CDA)
- 錄影資料(電影片、錄影帶、影碟CDV)
- 靜畫資料(藝術品原件、幻燈單片/捲片、透明圖片、圖片、照片、海報、工程圖等)
- 立體資料(藝術品原件、顯微鏡切片、實物、模型、遊戲用品、生態立體圖等)
- 縮影資料(孔卡、縮影單片/捲片、不透明縮影等)
- 電腦檔(磁片、磁帶、CD-ROM等)
視聽資料媒體,依其型式分為下列幾種:
- 靜畫資料:包括圖畫、圖片、照片、圖表、掛圖、海報、閃示卡等,皆屬靜態圖像,不需放映設備即可使用者。
- 幻燈資料:屬放映性靜畫資料,如幻燈單片、幻燈捲片等。幻燈捲片是一連串的靜畫連續拍攝於一捲膠片上,每捲自成一單元,需使用幻燈捲片放映機方能觀看。
- 透明片:亦屬放映性靜畫資料,需透過透明片放映機或看片台方能觀看。
- 電影片:以規格而言有70mm、35mm、16mm、8mm四種。教學用以16mm及Super 8mm影片為主
- 錄影資料:錄影帶、影碟片。
- 錄音資料:錄音帶、普通唱片、雷射唱片。
- 地圖及地球儀。
- 立體資料:實物、標本、模型、立體圖型等。
- 縮影資料:分為縮影捲片、縮影單片、夾檔縮影資料、孔卡縮影資料。
- 電腦檔:電腦磁帶、磁片及其它儲存媒體。
- 光碟資料:唯讀光碟(CD-ROM)、相片光碟、CD-I光碟、VCD、DVD光碟。
- 多媒體組件(Multimedia Kit):由多種資料媒體組合而成。如一套幻燈片配有唱片、錄音帶、學習手冊及實驗器材並裝在特定容器內,由教師教學選用或讀者自行操作學習。
視聽資料的特色是:
- 體積小(如:縮影資料、錄音帶、光碟片等);
- 可以儲存大量的資料(電腦檔、光碟片)且攜帶方便;
- 媒體材質、形態多樣化,頗能迎合一般消費者的好奇心與需求;
- 媒體可自行製作(如:透明圖片、圖表、錄音帶、錄影帶轉錄等)。
圖書館的館藏以單行本圖書為主, 相關的規定及習慣, 多單行本圖書的角度思考, 所以單行本圖書以外的資料, 在圖書館的管理或讀者的利用上, 都是需要額外用心的。
管理
主要的思考方向有三:
- 需要機器才能閱聽
- 無法從外形去辨識其內容
- 新資料型態與規格層出不窮
館內閱聽需備器材及場地, 可參考MTV的做法; 館外閱聽需有足夠的館藏, 以錄影帶店為師。
編目
編目規則已經考慮到非書資料, 可參考中國圖書館學會編《中國編目規則》或英美國圖書館學會出版之《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AACR 2)》為藍本。
以第一章的通論為主, 要思考其他各章的要點:
- 第一章總則
- 第三章連續性出版品
- 第四章善本圖書
- 第五章地圖資料
- 第六章樂譜
- 第七章錄音資料
- 第八章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 第九章靜畫資料
- 第十章立體資料
- 第十一章拓片
- 第十二章微縮資料
- 第十三章電腦檔
1. General Rules for Description
3. Cartographic Materials
4. Manuscripts (Including manuscript Collections)
5. Music
6. Sound Recordings
7. Motion Poctures and Videorecordings
8. Graphic Materials
9. Computer Files
10. Three-Dimensional Artefacts and Realia
11. Microforms
12. Serials
著錄特點
- 著錄來源與一般印刷型資料不同。
- 題名項資料來源取得不易,需由編目員自訂題名。
- 需加「資料類型標示」(GMD)來區分視聽媒體的類型。
- 連續性出版品、地圖資料、樂譜、電腦檔等資料,需著錄「資料特殊細節項」,以彰顯特性。
- 稽核項著錄:各種媒體之稽核項記載方式不同,可用「資料特殊類型標示」加以區分及說明,且含附件之情況多,有時可視為多媒體組件處理。
- 無共同題名、合刊、合錄情況多,在設定檢索款目時,是否需加分析款目,應考慮週全。
- 配合媒體特性,各種媒體之「附註項」必須有特別說明,以輔助使用者認識媒體資料的內容、特性及所需設備之規格等。
內容重點
著錄項目有:
-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 版本項
- 出版項
- 稽核項
- 叢書項
- 附註項
-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 題名與著者敘述項
- 以選擇最能代表文獻主題的主要題名為正題名,不易分辨時可自擬概括性題名著錄在[ ]內,並於附註項說明。但是視聽資料著錄題名時常有下述情況:
- 製作劃一題名(音樂作品)
- 編目員自擬題名(靜畫資料、標本)
- 無共同題名(唱片、錄音帶等)。
- 若無共同題名資料時,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 有明顯而主要部分時,依該部份著錄,其餘不重要部分當成附件置於附註項;
- 無明顯主要部分,可依下列方式擇一編目:
- 主/附件同編成一筆;
- 主/附件分開編目,但在附註項註明;
- 若件數太複雜,則編目員可自擬一個共同題名。
- 資料類型標示:著錄於正題名之後,左右加方括弧[ ],標示名稱參考相關著錄標準。資料類型標示之主要目的在:
- 用以標示媒體類型;
- 區別相同題名之作品;
- 提醒使用者準備放映設備。至於資料類型著錄位置由題名資料包含的內容來做決定。
- 著者資料著錄:看著者對文獻內容或製作所負主要責任決定何者為主要著者,何者為次要著者。
- 出版發行項:必要時可反映文獻本身顯示的製作者資料,如自行錄製之資料則出版項資料可省略。
- 稽核項含各項媒體的下述資枓:
- 著錄文獻數量,如:幀數、件數、播放時間等;
- 其他形態細節,著錄文獻本身的材質、色彩、轉速、聲道、磁道等;
- 高廣尺寸規格;
- 附件可在括號內進一步說明其形態細節。
- 有關多媒體資料的處理,及其數量的計算方式,必須配合各圖書資料單位的典藏原則來決定處理方法。
- 所謂多媒體組件,係指一套資料包含了多種視聽媒體,如:錄音帶、錄影帶、靜畫資料、縮影資料等,配合教學的方便將各種資料置於一盒中,方便於出納作業。因此,在處理稽核項資料著錄時,以主要媒體為主,其他的資料當附件處理。但也有的圖書館為了典藏方便,將其打散處理,如:錄影帶、錄音帶、縮影資料等分別存置,其原因在節省館藏空間,因為各種媒體都有一定的規格,存放在架上整齊劃一,具有索書號可查,使用上仍很方便;若整組存置,則每套的大小不一,無法整齊存放。採分散處理方式,分開著錄,在附註項做註,在書目記錄間用串連方式,只是各種媒體分開處理,則組件的盒子不能使用,必須為各項媒體加殼,以方便排架及資料之維護。
- 視聽資料的檢索款目,較圖書資料複雜,但掌握的原則不外下述幾點:
- 藝術作品,除原創作者外,若有複製品,亦需為負責複製之著者立檢索款目。
- 音樂作品,除作曲者、作詞者應立檢索款目外;改編之作品,則另以改編者建立檢索款目。
- 錄音資料,以原創作者(含音樂作品作曲、作詞者或非音樂作品之主講者)立檢索款目外,亦應為主要表演者(專輯主唱者、主奏者)立檢索款目;若主要表演者係二人以上,原以首列者立檢索款目,但在自動化作業下,二者均可立為檢索款目,以擴大讀者的檢索範圍。
分類 - 典藏與排架
在視聽媒體資料的分類與編目原則大都與圖書相同,分類方法可自行選用,一般中文以「中國圖書分類法」居多,亦有採用「杜威十進分類法」,西文有採用「杜威法」、「美國國會圖書館分類法」,亦有些單位將中西文資料採用相同分類法。視聽媒體資料最好採用圖書館原來的分編系統,以方便檢索使用與儲存。
分類的目的是用以揭示媒體資料的主體內容,同時也方便媒體資料的存置、整理、流通、排架管理等。但視聽資料是否要分類是依各館的政策而定。
有些圖書館的視聽資料並不分類,而是以媒體出版公司出版型錄上的編號做為資料排列的依據;有些則是與圖書資料採用不同的分類系統。
但是由於現今媒體資料愈來愈多,為有效的管理資料分類仍屬必要的;同時為了避免一館有二種不同的分類系統,建議最好與圖書資料採用同一分類系統。當然,綜合性圖書館宜採一般綜合性圖書分類法,專類性者,則採專類分類法。
但是為了區分各種媒體,除了有資料類型標示的記錄外,在索書號的組成上會在分類號上方或前方增加視聽資料的代碼,故索書號的組成為:
- 資料類型代碼
- 分類號
- 著者號,通常以製作者取著者號,若無任何製作資料,則以題名取著者號;
- 其他書號,如冊次號或年代號等。
非書資料本身不具備瀏覽性, 常牽就其外型,儲存與排架均需特殊櫥櫃、資料架或容器,以典藏管理的方便性,決定管理方式。
- 依媒體形態分別排架:將錄影帶、幻燈片、錄音帶等,分別各置一處儲存。此法優點為不同媒體可各適其所,節省空間又便於管理;缺點是同一主題的媒體間缺乏邏輯體系,個別檢索與歸架都不方便。
- 依媒體之登錄號排架:將媒體分別以登錄號之順序為排架依據。此法優點是方便於排架、易於清查存量及流通;缺點是媒體外型大小不一,浪費空間、不雅觀。
- 依媒體之主題分類號排架:將媒體分別以主題分類之順序為排架依據。此法優點是便於使用者取閱同一類之資料;缺點是各類型媒體混雜,檢索歸架不易。
- 依媒體之類型再依主題分類排架:以同類型儲存媒體如錄影帶、幻燈片、影碟、光碟、錄音資料等,再依主題分類之順序為排架依據。此法優點便於典藏流通、清點與整齊美觀。
加工 - 標籤
在外包裝及實體上, 分別記載索書號及條碼, 書寫或貼上均可, 位置固定, 不影響使用為要項。
圖書附有錄音帶、磁片或光碟片等, 應在編目資料中明顯標示, 提醒讀者, 可以一併借閱。
著作權
非書資料外借後, 即為借閱者的責任, 圖書館員可以揭示相關的法律規定, 不宜以此為理由, 拒絕外借。
智慧財產權是資本主義思想下的產物, 藉由
三個法律手段, 保障法務人員、公關行銷人員及著者等少數人的利益。
管理非書資料時, 應注意著作權法裡的五個行為: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用容。
-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元1927年,美國RCA公司藉著訴訟,主張電視為該公司雇員 Vladimir Zworykin於1923年的發明。其目的是維持該公司的業界
地位,避免付出鉅額的專利費給發明電視的一個美國農夫,法司渥 司(Philo Farnsworth)。一介平民的法司渥司怎麼對抗得了RCA 這種大公司,最後是法司渥司勝訴,但也染上憂鬱症,終生無名,
1971過世。
不准在網路上張貼破解DVD防拷密碼(DeCSS)的程式,美國約紐地方法院於2000/8/18的一審判決中,如是說;加州聖克拉拉地方法院在元月底也有類似的判決。
CSS是保護DVD、DAT、CDR等數位商品不被複製的加密系統,DeCSS程式可以破解DVD的加密裝置,將DVD內容複製到硬式磁碟機,就像將光碟資料庫複製入硬式磁碟機一般,加快讀取的速度,方便使用者修改其內容,甚至在網路上傳送。
1999年秋,來自挪威的十七歲小伙子,連同德國及荷蘭的程式設計師,連手寫了DeCSS,讓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的作業系上,看自己買(租)來的DVD,目前有Linux及Windows版本。
美國電影公會(MPAA)在這次的訴訟行動裡,要求網站停止張貼該軟體,以保護著作權;網站業者的律師,認為張貼該程式是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
有了網際網路後,著作權的觀念還是沒有改變,祗是它的應用與執行,有了相當程度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