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的應用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19th Dec., 2003
for 警察大學資訊研究所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20031225.htm

  1. 自由軟體
  2. 專制軟體
  3. 法律規範
  4. 我不用.doc檔
  5. 各國現況
  6. 資訊自由化

自由軟體

不必付錢也不必要求別人的同意,就讓使用者擁有該等自由的軟體,稱為自由軟體, Linux是其中之一。

聯合國在第三世界推動自由軟體時, 秉持的是人道精神; 中國大陸積極介入自由軟體時, 國家安全及民族自尊才是考慮重點; 2002年五月以來, 臺灣則是從免費的角度思考自由軟體。

2002年五月, 商業軟體公司正式向臺灣的非法用戶宣戰, 透過媒體及官僚體系向社會喊話, 意外蹦出「反反盜版」的省思, 卻被教育界望文生義, 引申為軟體公司必須免費或低價提供教育用的軟體。

2002年初, 北部某縣市教育局提出每年三千六百萬全縣教育單位授權構想時, 被商業軟體公司一口回絕, 直到六月中旬, 媒體報導部份國民中小學辦理自由軟體研習, 準備以自由軟體取代商業軟體時, 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 該商業軟體公司主動找上教育局溝通, 承辦同仁再以大約一年三百六十萬的授權費回應, 沒有定案。

聽說, 某在野黨的內部會議裡, 以降價的角度切入這個議題, 要求公職人員質詢行政單位, 不得在沒有降價的前提下, 冒然執行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

尤有甚者, 某個以自由軟體為名的團體, 居然匪夷所思的自廢武功, 以沒有錢買商業應用軟體為由, 在既有的商業性作業系統架構下, 主動推銷免費的應用軟體, 並打算慢慢規劃其他自由軟體的推動工作。

從自由軟體的發展來看, 臺灣這個社會的確非常向錢看。不過, 自由軟體的精神還是要回到它的本質, 絕對不能從免費的角度思考, 免費是一時的, 自由是永遠的, 還有什麼比自由更可貴呢?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第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的四大自由[註1],堪稱其中最有名者:

  1.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2. 崇敬自由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3. 免於匱乏的自由 (freedom from want)
  4. 免放恐懼的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從個人的生活價值觀,詮釋自由的本質:

  1. 在世界各地都有言論自由
  2. 在世界各地依照自己的方式崇敬上蒼的自由 
  3. 世界各地在承平時期, 都有免於經濟匱乏的自由
  4. 世界各地裁減武力至任何國家沒有侵略其他國家的力量, 人民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讀取書寫或印刷的資訊,不需要特別的工具;不過,在電子化的環境下,軟體決定資訊的可及性,專屬的封閉檔案格式比比皆是,新版軟體讀不到舊版格式的檔案, 對人類的文化記錄形成威脅。

軟體的自由是電子資訊自由化的基礎,自由軟體的提倡者對自由的解釋[註3] ,比較接近自由資訊的看法, 主張使用者對軟體有如下的權利:

換句話說,使用者有四大自由:

很多人懷疑自由軟體盛行後,程式設計師不就失業了嗎?真是想太多。「保障生火人的工作權」是最有名的反諷[註4],社會的發展不能侷限於現有的模 式,必須朝著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前進,況且:

  1. 創作過程本身就是一種享受
  2. 拔一毛以利天下, 何樂而不為也?
  3. 使用者受惠, 貢獻者成名 -- 發表程式碼對駭客具有致名的吸引力
  4. 名氣帶來利益 -- 很多年輕的自由軟體作家的薪水比大學教授還要高

社會發展的過程裡,有些職業本身必須轉型,調整規模。軟體自由之後,祗要少數人撰寫軟體就夠了,在自由市場機制的運作下,將擴大技術支援的市場或轉 向其他的職場。

在臺灣比較常見的自由軟體作業系統, 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Linux、BSD及其他。

Linux是名氣較大的作業系統, 由芬蘭人林納斯‧托瓦得(Linus Torvalds)創作, 世界各地的熱心志工協助維護, 採取通用公共許證的方式授權, 它的發行版本很多, 以下這幾種都是在臺灣較常見的:

  1. CLE, http://cle.linux.org.tw/ 
  2. 紅帽子(Red Hat), http://www.redhat.com/ 
  3. 曼陀蘿花(Mandrake), http://www.linux-mandrake.com/en/ 
  4. 紅旗, 中科紅旗軟件技朮有限公司  - http://www.redflag-linux.com:9001/index.html
  5. 藍點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 http://www.bluepoint.com.cn/index-1.htm
  6. 百資科技 (Linpus Technologies, Inc.) - http://www.linpus.com.tw/index.htm
  7. Debian, http://www.debian.org/ 
  8. Slackware, http://www.slackware.com/ 
  9. TurboLinux, http://www.turbolinux.com/ 
  10. Caldera OpenLinux 3.1, http://www.caldera.com/products/openlinux64/ 

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是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發展出來的Unix級作業系統, 可以用自由軟體型式傳播, 常見的有這幾種: 

  1. FreeBSD - 專注於Intel平台, http://www.freebsd.org/
  2. NetBSD, http://www.netbsd.org/
  3. OpenBSD, http://www.openbsd.org/
  4. ClosedBSD, http://www.closedbsd.org/ 

還有一些其他的作業系統, 雖然在臺灣的名氣不大, 卻也有特定的愛好者:

  1. Darwin, 蘋果公司釋出的自由軟體, http://www.darwin.org/
  2. BeOS, http://www.be.com
  3. AtheOS - free alternate operating system, http://www.atheos.cx/
  4. FreeOS.com: The Resource Center for Free Operating Systems, http://www.freeos.com/ 
  5. FreeOS/2, http://www.freeos.cjb.net/; 一個像BeOS 又有Unix特性的桌面環境
1998年興起的開放源碼運動, 採取另一個途徑主張軟體的自由, 使用者不僅可以存取原始碼, 還有如下的權利:
  1. 自由散佈,免費或收費, 原著者不得要求授權費。
  2. 公開原始碼, 不得有意混淆或編譯成其他型式。
  3. 可修改成或衍生成其他的產品。
  4. 修改後的作品, 以繼續公開原始碼為原則, 或允許以修補檔方式訂正原軟體的錯誤。
  5. 不得針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設限。
  6. 不得限制使用的範圍。
  7. 不需重複取得授權。
  8. 不得採用適用特定軟體的授權。
  9. 不能規範其他的授權。
GPL、LGPL、BSD 及 MIT, 是最典型的開放原碼授權方式, 1998年釋出Mozilla瀏覽器的原始碼後, MPL成為業界歡迎的授權方式; 另外, 還有數十種軟體授權方式, 經開放原碼組織認可, 符合業界及使用者的利益。

自由軟體與開放原碼之間, 在策略及方法上雖有爭議, 但是在共享軟體技術, 共創業界未來的大方向上, 是沒有明顯出入。

專制軟體

基於人民的福祉, 市場上公開陳列販售, 供不特定大眾使用的物品, 都有相當的程度的管制, 規格的制定、生產的流程、品質的水準、銷售的管道, 都受到政府嚴密的監控, 甚至於市場價格也由政府評估, 世界各國都是如此。

不過, 軟體除外, 完全不受政府的監督。

根據標準法的規定, 祗要是產品, 都應該符合國家標準, 包括產品的性能、成份、使用方法等, 廠商得申請實施驗證, 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 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

電燈泡、食品等產品, 都爭相申請正字標記, 倘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可以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軟體不曾申請正字標記, 當然也沒有主管機關可管。消費者使用軟體發生任何事故, 政府都置身事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管的中國國家標準, 從土木工程建築到物流及包裝材料, 巨細糜遺, 列了26項一萬五千多種國家標準, 大事小事, 祗要與人民的生活有關, 都要符合國家標準, 才能上市供民眾使用。

資訊通訊類國家標準裡, 列有電腦軟體的國家標準10筆。那些公開發行的軟體, 符合這些標準嗎? 或者這些標準足以規範軟體嗎?

食品、藥品、汽車等, 任何商品都要通過主管機關的檢驗, 才能夠被民眾公開使用。市場上的每件食品及藥品, 都經過衛生署的核准, 才能夠上市銷售; 每部汽車出廠前, 都要經過交通部監理處派駐的技師檢驗, 確認每部汽車都符合既定的標準, 才准予出廠。

基於保護人民的立場, 政府必須事事監督, 才能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軟體呢? 誰來檢驗軟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廠商應為其產品的瑕疪負責, 「政府應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之可能者, 應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置的方法, 若發生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即使無過失, 也祗能減輕責任。

汽車被召回更換零件, 時有所聞, 不論是設計與生產的疏失, 廠商都有責任。飛機事故後, 首先調查飛機本身是否有設計及維護的瑕疪, 再追究航空公司是否善盡管理之責。

藥品出了差錯, 首先查看實驗的過程裡, 是否有任何疏失, 以致讓病患受到不該有的待遇。

在美國, 產品本身的瑕疪, 常被消費者要求巨額的賠償金, 以懲罰現在的疏失, 並遏阻未來可能的危害。軟體的瑕疪, 在產品的授權條款裡, 祗有淡淡的一句話, 不論發生什麼損害, 軟體公司的責任不超過當初購買軟體的金額。

合理嗎?

法律規範

在包裝資訊的過程裡,倘若屈服於業界的壓力或誘惑,採用被專利保護的方式,或有專屬權的格式,將形成對資訊流動的負擔,不利於資訊的自由化。

最典型的例子是俄羅斯軟體公司ElcomSoft的頂級程式設計師史柯野若夫(Dmitry Sklyarov),於2001年7月16日, 在美國參加駭客年會Defcon時,就電子書的安全漏洞,發表了有關電子書的安全性演講[註7],而被聯邦調查局是依2000年開始生效,但還具有爭議性 的《數位千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有關犯罪的法條逮捕;8月6日在加州法院交保, 限制居所。

根據該法,「製造」解除版權保護的產品屬於犯罪行為。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FF)接受委託, 將代表史柯野若夫出庭, 還有專屬的基金會[註8]聲援他。

微軟公司的 .doc .xls .ppt 格式與Adobe公司的 .pdf 格式, 都是典型的專屬格式, 不但將其格式視為商業機密, 在沒有外力介入下, 自行破解其格式, 也被該等公司視為侵權。

在資訊自由化的過程裡,最迫切的需要是讓公共資訊以開放的文件格式呈現,不因科技的演變,讓公共資訊成為難懂的天書。

在紙筆的時代裡,公權力介入資訊的流動,以文言文限制資訊的自由,把資訊做得非常貴族,必須經過相當漫長的學習過程,才能夠使用資訊。五四運動以 後,文字對資訊的限制已逐步取消。然而,封閉性的軟體以商業利潤為出發點,正揭開資訊貴族化的新頁,幸好,1984年興起的開放源碼的自由軟體運動,對此 提出對策。

行政院游院長於2002年4月17日之行政院院會中指示, 「智慧財產權的維護,是國家知識經濟發展的基礎,政府除了要嚴格執法,取締非法盜版犯罪外,另外一方面更要以身作則,不論預算多少,率先建立使用合法軟體 的觀念,帶動社會尊重智慧、保護創意的風氣。我們保護智慧財產權將依法行政,不計代價」。

在此之前,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幅修訂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1999年元月26日成立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及查緝盜版軟體為己任, 透過各種管道, 向民眾灌輸偏頗的觀念, 以為付費的專屬商業軟體才是合法軟體。

軟體的交易是授權而不是買賣, 軟體廠商可以依各自的利益及觀點, 選定合適的授權方式; 不過, 軟體的授權屬於定型化契約, 政府有權力及義務從全民的利益為出發點, 審視其內容, 糾正缺失及偏頗之處。

專屬軟體的商業政策, 以販賣軟體為手段, 謀求公司的最大利益。當「借用」軟體情況嚴重, 社會情境又不適用法律手段時, 全面性宣傳盜版軟體不道德性, 加深每個人的罪惡感, 讓人人不自覺的陷入自責的焦慮, 不失為行銷的手段之一。

其實, 政府機關採購軟體時, 可以指定被開放原碼組織認可的數十種授權方式之一, 國際間公認這些授權方式, 既符合廠商利益又兼顧消費者權宜, 同時也可促進各國當地的軟體工業發展, 指定軟體的授權方式, 就可以擺脫特定廠商的糾纏, 把利益回歸所有業界及消費者。

資訊自由不是說說而已,真的有人把它付諸實現:

  1. 199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 第三十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清楚規定: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 1999年12月15日公布的檔案法, 第二十二條明白指出國家檔案的開放年限: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而且人民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權利, 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第十七條)。

25歲的讀者看到50歲作者的書, 再等25年, 作者往生(不道德的假設!), 接著再等50年, 該書才公開著作財產權, 讀者已經100歲, 垂垂老矣, 還能對該書內容做什麼後續的事呢?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 資訊本身是自由的, 祗是在產生的極短暫時間內, 必須做適度的限制,以利於後續的發展。即便如此, 有些人還是對此限制不滿意, 或者對資訊的流動管道有意見, 紛紛揭竿而起。

我不用.doc檔

軟體工具選擇的多元化是好事不是壞事; 檔案交換格式需要統一, 應用軟體不需要更不應該統一

「大家都用 MS Word, 收發 .doc 檔怎麼會是困擾呢? 」 首先, 並不是大家都用 MS Word -- 有很多人的電腦裡面連 MS Windows 都沒有, 更不可能有 Word. 其次, 很多人都在做的事情, 未必就傷害不到別人. 廿年前, 「大家」都在密閉的公共場所製造二手煙, 所以每個人都應該乖乖地吸二手煙嗎?

我不用 .doc 檔, 所以每天可以很輕鬆地把所有文件備份 2 至 3 次, 也因而從來沒有遺失大量文件的痛苦

我不用 .doc 檔, 因此從來不受巨集病毒侵襲.

我不用 .doc 檔, 所以不必擔心微軟綁架我的文件, 從來沒有「為誰而升級, 為何而升級」的因擾.

我不用 .doc 檔, 所以不怕隱私受到微軟侵犯.

我不用 .doc 檔, 而使用格式公開簡單的 .html 檔, 所以我的檔案可以讓任何人, 在任何有電腦的環境下閱讀, 甚至做簡單的編輯.

我不用 .doc 檔, 而使用格式公開的 .html 檔, 所以我知道將來軟體科技進步, 我的文件檔案格式必須更新時, 必定有很多良性競爭的轉換工具可以選擇.

替自己鬆綁, 幫別人解套, 協助打破這個彼此強迫升級的惡性循環. 勿送 .doc 檔, 是每個人的義務; 拒收 .doc 檔, 是每個人的權利.

# 開始學 OO.o 或是 .html 檔編輯器.
# 即使有許多理由不想改用 OO.o 或 .html 檔編輯器, 至少可以拒絕再升級 MS Office. 仔細想想, 或許每個不願改用 OO.o 的原因, 其實也都適用於拒絕升級微軟的產品? (除了「被環境逼迫」之外) 既然如此, 就乾脆以不變應萬變, 不但替自己省錢省麻煩, 同時也是功德一件, 因為至少我們已經停止替微軟強迫推銷.
# 那麼「被環境逼迫」因素呢? 如果因為沒有升級而讀不出別人寄來的 .doc 檔, 該怎麼辦? 請不要責怪寄件人, 因為他可能不了解 .doc 檔的陷阱. 請把這篇文章的 URL 給他, 把這個 html 檔寄給他, 或乾脆印出來給他看.
# 特別是面對 政府單位, 如果看到他們的網站上, 某些重要文件只有新版的 .doc 檔格式, 務必將這篇文章寄給單位首長, 請他們不要一邊喊窮一邊又花納稅人錢作無謂升級, 還強迫民眾購買或非法拷貝新版的微軟軟體.
# 往者已矣, 來者可追: 從現在開始, 到全面改用 OO.o 之前, 規定自己企業內所有新製作的文件都存成 .html 格式.
# 現在已出現轉換程式 [15], 甚至可以批次作業, 你可以著手開始將過去產生的 .doc 檔逐漸轉換成公開的檔案格式。 但請不要因為我們有能力轉換, 而開始接受別人寄來的 .doc 檔。 改正錯誤的責任, 應該讓它回到問題製造者的身上, 這對我們或對問題製造者才都是好事。

各國現況

採用自由軟體的學校不在少數, 世界各地都有投入的學校, 以下僅列舉少數已經曝光的計畫。

1998年10月28日, 法國Linux使用者協會(The French Association of Linux users, AFUL)與法國教育部(French Ministry of Education)簽訂備忘錄, 由法國Linux用戶協會為法國的高中、國中及小學安裝Linux及自由軟體。

英國的推廣Linux至學校計畫(The Linux for Schools Project), 在是英倫敦 St John's School in Northwood 學校推展順利, 準備在校園網路裡, 做四件事:

義大利及德國採用Linux的學校不在少數。

美國的K12Linux計畫, 以高中以下學校為推廣的目標, 從桌面系統及伺服器著手, 在紅帽公司的技術支援下, 成功的引介入奧瑞岡州的學校系統, 波特蘭地區的中小學大量使用自由軟體, 有效的紓解經費壓力。

Linux計畫, 從終端機及伺服器切入美國的教育市場, 

加拿大的學校, 應用Linux技術, 在教室安裝攝影機, 透過網路, 把學生的上課情形, 即時的轉播出去, 讓家長放心。

紐西蘭的Linux for Schools計畫, 為紐西蘭的西山學區架設廣域網路。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Linux為工具, 在拉丁美洲推動社區、科學及教育等相關計畫。

1998年, 墨西哥大膽採用學術網(Scholar Net)計畫, 五年內在全國的中小學佈建14萬間電腦教室, 採用GNOME桌面, 以Linux為主題。

2001年4月, 阿根廷通過自由軟體法案, 要求各級政府一律採用自由軟體。

針對美國國防部使用自由及開放源碼的現況, 以及未來的軟體因應方向, 委託邁蛻公司(MITRE)調查的報告, 於2002年10月28日公布, 使用中的115種自由及開放源碼軟體及251個實例裡, 獲致明確的結論: 自由及開放源碼軟體在美國國防部扮演的角色比一般人想像還來得重要性。

在網路基礎支援、軟體製作、安全控管及研究發展等方面, 自由及開放源碼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該報告還做了一個負面的假設, 如果把自由及開放源碼完全移除, 美國國防部不僅將付出昂貴的預算採購專屬軟體, 而且在無法達到原有的服務水準, 更嚴重的是, 美國的國防將出現嚴重的缺口。

英國首相辦公室在2002年7月15日提出開放源碼軟體的政策說明:

資訊自由化

言論自由及民主社會必須以充足的資訊權為後盾, 自由的資訊是建立資訊權的手段之一。 

祗有記載於媒體的資訊,才有流傳的價值,也就是知識經濟裡談的顯性知識,至於所謂的「隱性知識」,既然是隱性的,祗在少數一兩個人之間,口耳相傳, 直到被記載下來,成為顯性知識,它的價值才會被公開討會,自由或專屬的議題才浮現。

資訊自由化有兩層意義:

  1. 自由使用政府資訊及學術資訊等公共資訊
  2. 民眾具有使用這些資訊的能力

資訊的價值在於運用,而不是擁有。透過電腦及網路,把公共資訊開放給民眾自由使用,在技術上已經不是問題,但是在觀念及法令規章方面,還有若干地方 值得長期努力。透過教育,對生活有相當認識後,才能夠瞭解資訊本身的意義,否則,資訊祗是一連串的符號。

口耳相傳的時代所有的資訊都是自由的,進入紙筆時代後,被傳抄的資訊本身就是一種榮譽,也沒有自由與否的問題;印刷術發明後,資訊傳播量增大,傳播 的速度及距離都有明顯的進展,智慧財產權的關念被提出來。

石版印刷之類的複製技術出現後,複製比重製容易,為了保障特定人士的利益,不顧資訊本身願意無條件被流動的事實,智慧財產權被發明、被引用。

數位資訊出現後,單件或大量複製,載體成本相差無幾,經由網際網路,資訊的生產者可以跳過出版社,直接與資訊消費者連繫,資訊的消費者與生產者界限 趨於模糊。因應環境的需要,資訊本身要求自由的呼聲,此起彼落,對智慧財產權及商業機制產生極大的壓力。

資訊不會在需要的時候自動出現,使用者必須使用合理的工具,經由相當的途徑,才能夠取得相關的資訊,在資訊電子化的時代裡,這些工具及途徑的普及 化,是科技發展的終極相標。

自由軟體是工具,自由資訊是方向。自由軟體是基礎,自由資訊是應用。兩者相輔相成,對於社會有互補的作用。

秉持自由的觀念網際網路先鋒為社會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以自由開放的精神繼續發展下去,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真正的民主先在網際 網路裡實現。

資訊的存在以千百年為目標,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期間不過數十年,以長遠的眼光來看,短暫的障礙祗是羈絆人類的進步,時間的洪流終究要把智慧財產的觀念 淡化。

自由軟體是自由資訊的支撐基礎,被專屬格式保護的自由資訊,其實也不算自由;埋在專屬資料庫裡的自由資訊,那有自由可言!

反向思考, 如果把自由軟體從現今的世界抽離, 會發生什麼事?

網際網路的運作, 立刻會出現問題, 替代方案確定無法以同等的效能取代。

參考資料

  1. 專制軟體竊取國家機密,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proprietary.htm
  2. 洪朝貴, 我不用 .doc 檔, http://www.cyut.edu.tw/~ckhung/a/c_91.shtml
  3. 自由軟體的教育意義,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st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