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違法 教育局查辦
毛慶禎(台北縣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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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違法, 教育局會以行政協助的角色介入嗎? 並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嗎? 以我的經驗, 除非檢具證據寫好訴狀,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教育局是不會在意的。

根據大台北綜合版報導, 民間社團代學生向台北縣教育局陳情, 指控某國中涉嫌體罰, 教育局表示, 如果能夠提出明確的人、事、時、地, 教育局一定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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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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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台北縣某完全中學的家長會會長, 曾於元月4日及7日, 兩度向台北縣政府舉發該校九十二年租賃學生上下學通勤交通車執行違法事宜,教育局的回覆是「本案將移請駐區督學到校調查了解並查明事實真相,如有涉及不法 情事,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行政當局對於自己的行政疏失及違法事實, 完全沒有認知, 直覺地把責任歸諸廠商, 並認為延續過去的作為, 何錯之有, 以為是家長會過度要求, 認定為家長會會長的個人行為。對於廠商的違約行為置之不理, 導致校方行政不力, 有受賄瀆職之嫌。

家長會曾請求教育局以上級單位的立場, 調查三項證據:

1.得標廠商違約記錄
2.家長檢舉記錄
3.該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之內容,是否遭變造?

並就校方行政人員是否失職,得標廠商是否有恐嚇、賄賂等情事,將調查結果函覆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至今, 沒有具體回覆。

早在去年10月初, 家長會曾多次與校方溝通, 得到的回覆是:

a.校方並無領取得標廠商好處
b.校方已經依約查核,登錄得標廠商違約事項

學校當局自以為行政手段用盡, 不敢或不願執行契約內容, 並以契約內容為行政機密, 拒絕公開。在教育局坐視不管的前提下, 家長會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 固然是對策之一, 祗是, 誰願意付出精力做這件事? 這個會長職位給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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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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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擔任家長會會長的完全中學, 整體感覺非常好, 對外形象清新, 然而, 秉於職權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及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項活動時, 才發現台北縣教育行政的品質, 祗能用慘不忍睹來形容。

僅以該校的餐廳、升學率及不適任教師為例。該校自辦的餐廳, 外行人都看得出來, 絕對無法通過衛生局的檢驗, 破損的塑膠碗不鏽鋼碗, 比比皆是, 任何餐具都是油膩膩的, 搭伙的教師及行政主管都沒有意見。更糟的是, 營養師把來自家長的意見, 視為敵意, 學校行政主管以專業為由, 放任營養師自行面對家長。

前任會長交待, 期望本校考上國立大學人數能夠破百, 在溝通的過程裡, 教務行政相關主管竟然以本校看重全人教育為辭推諉, 甚至以工作忙碌為由拒絕協調, 尤有甚者, 校務主管以家長不要介入學校行政回應。

不適任教師是學校主管的責任, 不能丟給學生承受, 讓家長面對。不適任是社會現象, 不適任教師需要學校主管的關懷及處置, 不能兩手一攤, 以已經盡力為由, 讓家長扮演心理諮商師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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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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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中小學教育一定有體罰, 而且是存在於每個學校的事實。

體罰的原罪, 不能讓教師或行政人員獨自面對, 我們的教育制度及社會風氣, 使體罰成為必然。教師及行政人員即使有意避免, 在資源不足專業素養不夠的情況下, 祗好以體罰當成教育手段的一環。

學務主任親自動手剪頭髮, 宿舍管理員動手修理住宿生, 導師要求家長表態支持體罰, 是每個學校經常上演的鬧劇, 師生不以為意, 各級教育主管也縱容。

教師是一份職業, 碰到乖巧貼心的學生, 輕鬆以對; 遇到傑傲不馴的學生, 正是發揮所學的機緣。體罰本身不是問題, 以鴕鳥心態面對體罰的共同意志, 才是令人擔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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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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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專業, 家長也是專業, 數千位學生家長的生活專業, 可以成為推動校務的助力。

做了14年的學生家長, 看盡無數的教師及行政人員, 今年有幸擔任家長會會長, 從另一個角度體會臺灣的中小學教育處境。

家長及學生是資方, 教師及學校是勞方, 在買方的多頭市場情勢下, 學校應藉此機會, 放下傳統的教育理念, 傾聽家長的心聲。然而, 在學生為人質的前提下, 家長那敢逾越雷池, 做非分之想, 祗要乖乖捐款就好了, 有辦法的再向學校做點生意, 把錢賺回來。

舉個例子, 每年預算超過千萬的學校, 竟然以沒錢為藉口, 放任廁所異味多年, 直到前任家長會會長出面捐款並督工, 才整修完畢, 讓窗戶再次開啟。

這算什麼教育? 它不是教師個人或特定學校的責任, 不過, 教育改革的起點, 確實可以從教師個人或特定學校做起。



以 下資訊請參考


日期: 一, 12 1月 2004 08:41:57 +0800
寄件者: services@enews.tpc.gov.tw       
收件者: mao@lins.fju.edu.tw
主旨: 回覆毛慶禎留言於縣長信箱     完全表頭
 
please use big5 code to read the following content.
 
 
訪客姓名:毛慶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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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編號:61573
來訪日期:2004年01月07日.09點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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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性別:男
訪客年齡:51~60
訪客職業:軍公教
訪客信箱:mao@lins.fju.edu.tw
訪客電話:26723302轉274
訪客地址:台北縣三峽鎮明德高級中學家長會
留言主題:編號61433 教育局縣長信箱回覆意見反映
留言內容:    謝謝貴府的回覆

1. 如原信箱所述,本人曾於92年12月26日(五),以電話向貴府教育局三鶯區吳督學反應,未獲任何回覆。

2. 貴府再交由原督學再查,顯然貴府無法體會此事的嚴重性

3. 本人當循其他管道反應, 不讓此事朝壞的方向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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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慶禎先生 您好:
    
    台端於本縣縣長信箱留言有關明德高中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乙項,答覆如下:
    感謝台端對於明德高級中學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的關心及對學生安全的用心,本案將移請駐區督學到校調查了解並查明事實真相,如有涉及不法情事,將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敬祝健康!快樂!


台北縣政府 敬上


承辦人姓名:中教課
聯絡電話:29603456轉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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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慶禎會長 您好:
    
    台端於本縣縣長信箱留言有關明德高中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乙項,答覆如下:
    感謝台端對於明德高級中學校務的關心及用心,有關台端指陳明德高中通勤交通車的執行情形,在您於92年12月26日向吳督學反應後,吳督學已安排於92年 12月31日主動到校調卷,目前正在處理中,處理結果將另行函覆貴家長會。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敬祝健康!快樂!


台北縣政府 敬上


承辦人姓名:中教課
聯絡電話:29603456轉2706
 
台北縣政府
教育局
聯絡電話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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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回覆內容有其他意見,請點選下方紅色方塊,以利處理。
謝謝!

縣長信箱回覆意見反映  意見反映登入所需輸入條件 (案號:61573)

縣長信箱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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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三, 07 1月 2004 08:35:58 +0800
寄件者: services@enews.tpc.gov.tw       
收件者: mao@lins.fju.edu.tw
主旨: 回覆毛慶禎留言於縣長信箱     完全表頭
 
please use big5 code to read the following content.
 

 
訪客姓名:毛慶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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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編號:61433
來訪日期:2004年01月04日.18點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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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性別:男
訪客年齡:51~60
訪客職業:軍公教
訪客信箱:mao@lins.fju.edu.tw
訪客電話:26723302轉274
訪客地址:台北縣三峽鎮明德高級中學家長會
留言主題:請調查明德高級中學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
留言內容:    我是明德高級中學家長會會長毛慶禎,
依照職權向貴府檢舉臺北縣立明德高級中學九十二年租賃學生上下學通勤交通車執行違法,
請調查實情,若有不法,請依法令辦理,以維護學生生命安全


主旨:
舉發臺北縣立明德高級中學九十二年租賃學生上下學通勤交通車執行違法,請貴府依職權調查,若有不法,請依法令辦理,以維護學生生命安全

說明:

一、.92年10月1日以來,本會接獲家長多次檢舉,與校方多次口頭溝通,校方回覆重點有二:
a.校方並無領取得標廠商好處
b.校方已經依約查核,登錄得標廠商違約事項

二、92年12月26日(五),以電話向貴府教育局三鶯區吳督學反應,未獲任何回覆。

三、92年12月29日(一)08:00在該校召開臨時家長會,針對上下學通勤交通車之執行違法事宜,促請校方辦理。

四、92年12月30日(二)向貴府教育局洪副局長反應,未有任何回覆。

五、93年元月2日(五),該校教師耳語,「家長會長遭人利用,意圖不明。」

六、請依職權調查並公布下列事項(不以所列為限),維護學生安全:

1.標廠商違約記錄
2.家長檢舉記錄
3.該契約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之內容,是否遭變造?

七、依照契約書規定,上下學通勤交通車的服務品質應為(不以所列為限):

1.每日備有18輛車行駛
2.車齡為出廠七年之內
3.起站應有人員監督
4.得標廠商應印製繳費通知單
5.得標廠商延誤發車或脫班或過站未停靠,校方應暫停給付契約價金
6.得標廠商請領價金應提出文件-載送人數及搭乘記錄,執行成果之照片
7.得標廠商每逾報到時間10分鐘或脫站一站,應按件罰總價千分之二
8.得標廠商應以同一公司之車輛為原則
9.若須使用其他不同公司之車輛,須經甲方同意,拒未改善,或遲延改善,每逾一次,應按件罰總價千分之六
10.車輛應有四具滅火器、逃生門前不得有座椅
11.得標廠商不得轉包
12.得標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廠商,應經甲方同意及審查核准
13.違反前兩項規定者,校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或按件罰總價百分之二十
14.得標廠商更換車輛駕駛員,應按件罰總價千分之六
15.校方應邀請監理單位派員驗車
16.每車均應有路牌,拒未改善,或遲延改善,每逾一次,應按件罰總價千分之六
17.得標廠商應操作或演練車輛安全門及消防設備
18.得標廠商拒絕改正或不態改正,應終止或解除契約
19.擅自減省工料,罰總價百分之十
20.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者,罰總價百分之十

辦法:

一、請貴府依權責,調查台北縣立明德高級中學九十二年租賃學生上下學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
二、校方行政人員若有失職,請查處行政責任,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刑事責任
三、得標廠商若有恐嚇、賄賂等不法情事,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調查結果請函覆本會

 
 
毛慶禎先生 您好:
    
    台端於本縣縣長信箱留言有關明德高中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乙項,答覆如下:
    感謝台端對於明德高級中學通勤交通車執行情形的關心及對學生安全的用心,本案將移請駐區督學到校調查了解並查明事實真相,如有涉及不法情事,將追究相關人 員責任。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敬祝健康!快樂!


台北縣政府 敬上


承辦人姓名:中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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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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