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與資訊經濟下對原住民經濟人權的展望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2005年元月19日 for 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15:10-16:00 與談人書面發言

玖、知識與資訊經濟下原住民經濟人權的展望

  1. 經濟人權有三大部份: 消費權、生產與就業權

  2. 以資訊設備及資訊落差詮釋原住民知識與資訊經濟的展望

  3. 數位落差有兩種層次資訊落差,一為資訊科技應用能力的數位落差,就是有一群人對資訊科技的應用能力不足,使得他們與社會有一些差距。另一種 為接近資訊或接近知識的資訊落差。

  4. 消弭數位落差的具體內容應該包括:

    1. 實體的接取(Physical Access):相關技術與設備是否充足?
    2. 適當的科技(Appropriate Technology):對於使用者而言何種技術才最適宜?
    3. 負擔性(Affordability):使用者是否有能力負擔資訊科技的費用?
    4. 能力(Capacity):使用者是否有能力使用該項資訊科技?
    5. 相關內容(Relevant Content):是否提供使用者合宜的使用內容?
    6. 社會與文化因素(Socio-cultural factors):使用者是否因族群團體的因素而有對是項資訊科技使用之限制?
    7. 信任(Trust):使用者是否有足夠的知識了解其所使用之資訊科技內涵?
    8. 法律與規範結構(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整體法律規範是否提供合宜之組織結構?
    9. 當地經濟環境(Local economic environment):使用者當地之經濟環境可否支持使用者長期使用該項資訊科技?
    10. 整體經濟環境(Macro-economic environment):整體經濟環境是否提供資訊科技散播的誘因?
  5. 數位落差一詞亦同時興起於90年代,根據OECD的定義,數位落差是指存在於個人、家戶、企業與不同社經背景或和居住地理區位上,其接近使 用資訊科技及運用網際網路所參與的各項活動的機會差距。數位落差是擁有電腦與使用網路者,及無法使用網路與新科技者之間的差異,一般將之區分為資訊擁有者 (have)及資訊欠缺者(have-not),而連線與否則決定了人們所處的空間及社會地位。

  6. 數位落差區分為(1)網路近用及(2)資訊使用兩個面向;前者的衡量標準通常是擁有電腦及連線上網的基礎設備或建置,而後者則包括資訊素養 和使用技能,可能涉及到電腦操作、軟體使用、語文能力、分析辨思等各種獲取及使用資訊的能力。

  7. 曾淑芬曾就歐美先進國家之數位落差政策做比較,可以整合出以下幾點:

    1.開放市場競爭、獎勵業者建置偏遠地區

    在解決網路近用的數位落差時,基本上仍延續電信傳統的普及服務理念,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以促使基礎建置的使用價格能持續下降,以使得民眾得以負擔。而對於偏 遠地區則採獎勵業者興建的方式,或協助發展新科技(如衛星)以克服地理障礙。

    2.施行資訊技能與素養教育

    廣泛培訓資訊教育師資;提供符合勞動市場需求的資訊技術訓練,以提升勞動力品質。此外,推出厚實各級學校資訊基礎教育、資訊素養教育、資訊專業技術、資訊 研發能力等政策。

    3.符應各級產業需求、提升資訊生活品質

    針對各產業設計與不同區域的需求,推動全國性、區域性的建設計畫。培養人民資訊素養與技能,以妥善運用資訊科技,享受生活便利及提升其品質。

    4.保障弱勢族群權益

    透過行政資源、公共圖書館、社區中心等地點,建置公共資訊中心以提供免費使用電腦及連線服務,並提供學校教育以使得弱勢族群有更多近用資訊的機會與資源, 且針對不同身心障礙者提供無障礙的使用設備。

  8. 成果報告置於網路, 供社會大眾自由取閱, 藉此研究獲得啟發, 得以繼續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