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的倫理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20051015.html
2005年10月15日 10:20 - 12:00
海洋大學第二演講廳 - 世界和平聯盟主辦


  1. 前言
  2. 政府規定
  3. 全球志工宣言
  4. 歐洲志願服務組織
  5. 倫理
  6. 志願服務的倫理

一、前言

義工: 義務服務工作者
志工: 志願服務工作者

志願服務: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 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標章

在別人的需要裡, 看見自己的責任

志願工作的定義:

    1. 非強迫性, 沒有義務從事
    2. 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
    3. 目的在幫助他人
    4. 是工作而非玩樂
    5. 願意從事與自己利益無關

二、政府規定

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 基礎訓練。
    2. 特殊訓練。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共計12小時

    1.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2.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或
      快樂志工就是我           二小時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 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       二小時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志工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90年4月24日內政部發布

    1.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2.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3.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4.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5.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6.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8.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9.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10.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鶩遠。
    11. 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12. 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志績效評鑑與獎勵:

    1. 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2.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3.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4.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5.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志願服務榮譽卡: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2.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1. 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特訂定本規定。
    2.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 卡。
    3.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4. 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三、全球志工宣言

2001年一月十八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行的第十六屆世界志工大會上, 經國際志工聯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Volunteer Effort,IAVE)董事會通過。

志工是公民社會的基石。它激發人類最高貴的情操一一追求全人類的和平、自由、機會、安全和正義。「我們,人類」擁有改變世界的力量,所有志工應明白宣示, 志工行動乃是一股創造與斡旋的力量,足以:
在志工及其服務的團體和社會,都負有共同的責任,即:
在領導階層:

四、歐洲志願服務組織

歐洲志願服務組織協會(Associa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sations, AVSO)總裁Mr. John Stringham, 於2001年3月26日至27日於高雄縣舉行的「2001年志工台灣研討會」提出幾項概念:

<民主社會的志工能量與行動>

  1. 每一位公民具主人位格,生活就是在學習群體治理。
  2. 每一位公民生活中流露「願意與不特定人(鄰居、社區居民……)經營共同生活」的生活。
  3. 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具有創造公共利益、共同利益、或共同財富。
  4. 民主的公民社會典藏與流露人民的友誼性、自發性及自主性力量。
  5. 公民的友誼性、自發性及自主性表現於對公共領域的生活作開放性的知識、意見、感情、資訊的交流,並經常互相Empowering、 Enlightening、與Entertaining。
  6. 公民具有比自己的生活更寬廣的視野,經常共構美麗未來,並有一種使命感會持續的和默默的經營團隊付諸行動。

<公民志工基本素養的內涵>

  1. 是(Being)志工,而不只是做(Doing or Becoming)志工。
  2. 是民主公民素養的行動,而不是積功德的善行。
  3. 是專業素養的服務,而不是隨興做善事。
  4. 是增進公共利益,而不是累積個人聲望。
  5. 是強化社會的團結,而不是分化團結社會。
  6. 榮耀歸給社會,功勞歸給別人,快樂歸給自己。
  7. 在志工服務中,經常讚美和享受別人的優越性,也珍惜和表現自己的獨特性。

歐洲志願組織協會是一個透過多國組織網絡與歐盟國會政策遊說,以協助民間志願組織建立更進步的志願服務環境。

歐洲志願組織協會的志願服務主體,乃是指十八至二十五歲長期的全職志工。在歐洲,他們把這樣的志願服務,視為年青人接受社會洗禮,承擔公民責任的一 種成年儀式。未來,此長期的全職志工有以下趨勢:

  1. 因需要遠離家園,有機會多認識其他國家及學習不同文化,促進國際交流。
  2. 這些人員個性上需更具獨立性及成熟度,以處理個人及服務對象事務。
  3. 由於全職長時服務,且離開家園面對新環境,義工需要重新審視生活。
  4. 義工服務年限被視為學習的一部份,可扣抵學分,或成為實踐學習之必修條件。
  5. 雇主將義工服務經驗視為僱用條件之一;一九九一年僅有二%將海外義工服務工作僱用之重要條件,至一九九九年,則上升至四六%。

五、倫理

倫理學的西方歷史十分悠久,其源頭可以在最古老的史詩與神話中考究。是對人類道德生活進行系統思考和研究的學科。它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 的法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依據什麼這樣處理」。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也稱為道德哲學或道德學。

有關「倫理」與「道德」的異同,學者們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有認為「倫理」意涵比「道德」廣者;有持相反意見,認為「道德可以包倫理,倫理不可以盡道 德」者;還有指出兩者之間層次不同,「道德」涉及個人,「倫理」涉及群體,故無所謂何者較廣,何者較窄者。

「倫理」何所指呢?蘇格拉底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一書中論及這個問題時說:「我們現在討論的可不是芝麻綠豆的小事,而是應該如何生活的大事」。

應用倫理學的範圍是無所不包的。一切與人的實踐有關的抉擇,只要涉及善惡是非、公理正義,就屬於應用倫理學探討的範圍。近數十年來,探討不同實踐領 域的應用倫理學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舉例來說,與個人實踐有關的有「兩性倫理」、「婚姻與家庭倫理」、「生命與醫學倫理」、「工作與休閒倫理」、「財物倫 理」、「運動倫理」以及「動物倫理」等;與整體社會如何邁向「公與義」的境界有關的則有「經濟倫理」、「商業倫理」、「政治倫理」、「法律倫理」、「媒體 倫理」與「環境倫理」等。由於醫學與生物科技的高度發展,醫病關係與生死課題變得愈來愈複雜,這使得上述應用倫理學領域當中的「生命倫理」 (bioethics)受到倫理學家與一般社會輿論格外的關注。此外,網路倫理(cyber ethics)所涉及的隱私權、版權以及各種色情資訊流通的問題,近年來也成為熱門的應用倫理學課題。

一九六八年4月30日, 台灣的國民生產毛額六千七百億,平均國民年所得四萬六千元,對外經濟逐漸站穩腳步時,蔣介石透過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頒佈生活須知,製作手冊,規範 國民的生活行止。

國民生活須知,曾經是一種行政的版本,是執政者以作之君、作之父的父權心態制約國民,藉以展示他權力極致的象徵,這樣的背景下,生活須知只能擁有表 面形式與負面意義,然而,三十年後,面對「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新人類社會,生活須知確確實實又成為我們生活中一項必須有也應該有的行為規範。生 活須知不能源於指示, 只能源於需要。

六、志願服務的倫理

工作倫理包括: 敬事、合作與協同、尊重制度、守時。

個人應:

分為幾個層面:
  1. 對志工本身的倫理責任
  2. 對服務對象的倫理責任
  3. 對志工伙伴的倫理責任
  4. 對服務機構的倫理責任
  5. 對社會環境的倫理責任

6.1 對志工本身的倫理責任

6.2 對服務對象的倫理責任

6.3 對志工伙伴的倫理責任
6.4 對服務機構的倫理責任
6.5 對社會環境的倫理責任
說明: 以上資料均取材自他人公開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