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倫理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20060705.html
for 桃園縣志工學苑 2006/07/05, 07/10, 07/11

  1. 前言
  2. 志願服務的本質
  3. 志工的倫理
  4.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態度
  5. 國際特赦組織
  6. 結論

一、前言

倫理係譯自英文 Ethic, 源於拉丁文 Ethica, 再追溯至希臘文 Ethos; 道德譯自 Morality, 源自於拉丁文 Mos。倫 理與道德的西方辭源涵義相同, 係指人們應當如何的行為規範, 外化為風俗、習慣, 內化為品性、品德。

西元第二世紀初期, 漢朝的許慎在「說文解字」一書中, 對倫理的解釋, 不同於西方的涵義, 係指人際關係事實如何的規律及其應該如何的規範; 將道德視為係應該如何的行為規範, 道專指外在規範, 德專指內在規範, 以社會規範是否已轉化為個體內在心理區分為道或德, 並統稱為道德。

從字詞的來源探究, 倫理與道德在西方屬同一詞, 都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範。但在中國卻是整體與個體的關係, 倫理是整體, 包括人際行為事實如何的規律, 及其應該如何的規範; 道德是部份, 係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範。

倫理可視為一個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 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我們相信「為己利他」是道德倫理的最高準則, 也是志願服務的倫理標竿。

2001年公佈志願服務法之後, 我國成為第二個以法律規範志願服務的國家, 僅次於1996年1月15日制定「志願服務法」的西班牙。其他國家雖 有相關法律, 並沒有專屬的法律。

本文就「志願服務法」條文, 析出相關的倫理規範。

二、志願服務的本質

志願服務係指,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 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的人, 稱為志願服務者, 或簡稱志工。

因此, 可以把志願工作定義為:

    1. 非強迫性, 沒有義務從事
    2. 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回報
    3. 目的在幫助他人
    4. 是工作而非玩樂
    5. 願意從事與自己利益無關

三、志工的倫理

2001年4月24日內政部發布一體遵行的志工倫理守則, 共有十二條:

    1. 我願誠心奉獻, 持之以恆, 不無疾而終。
    2. 我願付出所餘, 助人不足, 不貪求名利。
    3. 我願專心服務, 實事求是, 不享受特權。
    4. 我願客觀超然, 堅守立場, 不感情用事。
    5. 我願耐心建言, 尊重意見, 不越俎代庖。
    6. 我願學習成長, 汲取新知, 不故步自封。
    7. 我願忠心職守, 認真負責, 不敷衍應付。
    8.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遵守規則, 不喧賓奪主。
    9. 我願熱心待人, 調和關係, 不惹事生非。
    10. 我願肯定自我, 實現理想, 不好高鶩遠。
    11. 我願尊重他人, 維護隱私, 不輕諾失信。
    12. 我願珍惜資源, 拒謀私利, 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學者把倫理視為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 政府又以法令公告志工的倫理守則, 實在是非常有趣的矛盾。不過, 在權利義務方面, 在志願服務法裡規定, 看起來較為合宜。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 一視同仁, 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 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 服務時, 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 保守秘密。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志工的出發點是「在別人的需要裡, 看見自己的責任 」。體會出別人的需要, 自己卻沒有能力擔負此責任, 祗能一掬同情之淚; 主觀認定自己的責任, 要求別人有此需要, 則造成社會的亂源。必須以同理心探究別人的需要, 衡量自己的能力, 擔負相當的責任, 才是志工倫理的起點。

1991年時, 台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曾建議一份「志工誓詞」, 供新進志工採納:

[機關、機構或團體名稱全銜]志工誓詞

我願本自發意志, 奉獻精神, 誓以「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信念, 恪遵志工暨機構守則, 以己之有餘, 助人之不足, 不因私利而有偏頗, 不因艱難而萌退志, 默默耕耘, 持續參與, 共同為促進社會之安和樂利而努力以赴, 信守不渝, 謹誓。

宣誓人:         (簽章)
監誓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歐洲志願服務組織協會(Associa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sations, AVSO)總裁Mr. John Stringham, 於2001年3月26日至27日於高雄縣舉行的「2001年志工台灣研討會」提出的公民志工基本素養的內涵, 可視為志工倫理的重要依據:

  1. 是(Being)志工, 而不只是做(Doing or Becoming)志工。
  2. 是民主公民素養的行動, 而不是積功德的善行。
  3. 是專業素養的服務, 而不是隨興做善事。
  4. 是增進公共利益, 而不是累積個人聲望。
  5. 是強化社會的團結, 而不是分化團結社會。
  6. 榮耀歸給社會, 功勞歸給別人, 快樂歸給自己。
  7. 在志工服務中, 經常讚美和享受別人的優越性, 也珍惜和表現自己的獨特性。

第一條「是(Being)志工, 而不只是做(Doing or Becoming)志工」, 值得處於現階段的臺灣志工深思。我們在思想及生活上, 就是志工; 不僅是做志工的時候, 才是志工。

四、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態度

志工的角色是犧牲奉獻, 對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採取與人為善的態度, 不必斤斤計較; 即使理念不合或處事態度難以接受, 基於志工的立場, 祗能轉移到其他單位, 繼續擔任志工, 不宜在此單位內, 以改革者的角色出現。

依照志願服務法的規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有若干配合措施: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2.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必要時, 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4.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5.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 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6.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之服務績效; 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 選拔楷模獎勵之。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 應給予獎勵, 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7.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8. 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五千小時及八千小時以上之志工,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得申請頒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及金牌獎。

  9.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 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10.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五、國際特赦組織

「這一個團體運用其力量來保護人類生命的價值,國際特赦組織給予因為種族、宗教或政治觀點 而被監禁的人,實際的、人道的與公平的支持。」

-- 1977 年諾貝爾和平獎評審委員會頒予AI諾貝爾和平獎時候的聲明。

1997年, 台灣總會正式成立, 為了釐清工作倫理, 國際特赦組織要求台灣總會必須遵守的倫理。有關中國(包括香港及澳門)的工作,考慮到海峽兩岸關係的敏感性會影響台灣,台灣總會將:

「國際特赦組織」創會時的基本工作- 寫信和認領政治犯。一封請願信可以英文、本國或對方文字書寫,再以個人或多人簽名寄出。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案,在1995 和1996 兩年之中,共發出六次通告要求各國會員向總統和法務部長請願。

這種多次聲援的策略,就等於一個人講話,講一次沒有回應,那麼就再講,一而再的講。人少聲小,那麼就再多找人,匯集更多的人更大聲的講,直到這些話 有人聽到。

在1975 年多明尼加共和國的一位工會幹部皮納瓦地滋(Julio de Pena Valdez) 被當局在地下牢房裸體監禁。「國際特赦組織」得知他的情況後立刻發動全球會員為他的釋放寫信請願。

事後他自己敘述:「當最先的兩百封信寄達時,獄警還給我 衣服穿,再來兩百封信之後,典獄長跑來看我。當成堆的信件再來時,典獄長去找他的上級。信件繼續的寄到,一共有三千封之多時,連總統也被告知。然後信件繼 續的寄來,終於總統告訴獄方將我釋放。在我被釋放後,總統找我到他的辦公室面對面談話,他說:『一個工會的幹部怎麼在全世界會有那麼多的朋友?』他展示給 我看,他所收到的一個堆滿信件的箱子。當我離開的時候,他將所有的信都送給我,到今天我還保藏著。」

剛開始寫「救援信」,下列有些簡單的原則可以依循:

  1. 保持禮貌 ─這是不可或缺的原則。你的目標是幫助囚犯,不是宣洩你的情緒。各地政府不會回應口氣惡劣或充滿指責的信件(不論他們是否應該受譴責)。

  2. 寫信時不要忘記假設相關政府是理性而且願意討論問題的。

  3. 儘可能強調該國家溫和與正義的名聲,表達尊重該國的憲法和司法程序,同時表示了解其目前的困境。這樣在指出改進人權的可能性時,就會多出一 些空間。

  4. 「嚴格遵守」國際特赦組織對相關案件的指示。例如,全球聲援要求你為囚犯請求醫療,請謹守這項「要求」,不要要求儘速審判或釋放。

  5. 不要使用政治術語。不要讓人誤以為你寫信的目的是因為意識形態或政治上反對該政府。強調你關心人權完全不是基於政治理由,而是遵守國際法的 基本原則,以及對於人權的信仰,這樣寫信效果更大。

  6. 若合適,請解釋你的身分和職業。這樣可以顯示信件的真實性,同時顯示各種各樣的人都在關心相關政府的所作所為。

  7. 如果你對該國有特別的興趣或關注,不妨在你的信裡提起。例如你曾遊覽過或研讀該國歷史。

  8. 請簡單扼要:一封簡單,比起一封信都沒有,有時只有一行字的信件就很足夠了。如果沒有特殊的事情要說,原則上最好不要超過一頁(也就是單 面)。

台北一組於1994年初被分配認領一位韓國的良心犯, 房羊均(Pang, Yang-kyun)。房羊均原本是韓國國會反對派議員徐敬元的助理,徐敬元於1989 年8 月19 日私訪北韓,可能觸犯韓國的國安法,爾後於同年9 月28 日被捕,房羊均被牽連入獄,而以知情不報的罪名判刑七年,同案共有九人,定刑後全被AI 認定為良心犯,並直接指派各國分會的某小組分別認領營救。認領良心犯是各小組的志願,由IS 指派,小組沒有選擇的權利。

房羊均的「行動檔案」於1990 年11 月被指派給挪威、美國、贊比亞及台灣,總共全世界有四個小組為他的案件工作。「行動檔案」除了詳述其案情外,並有工作的建議,包括:為房羊均的釋放拜候韓 國大使館、向媒體公佈其案情、舉辦公開簽名活動向韓國總統及相關單位寫信請願、和其本人及家屬連絡、寄賀年卡及禮物、發動立委多人向韓國總統金泳三寫信、 和共同工作的各國小組連絡等等事項。這些台北一組都一一執行,並有相片及往還書信記錄。

此外台北一組並先後派出小組成員林美瑢於1991 年及高李麗珍於1995 年至韓國拜訪房羊均的家人,為予強大的精神支持。房羊均本人及其妻丁禮順並曾多次寫信感謝台北一組的關切。

1996 年中房羊均刑滿,他的刑期並未曾因為AI 會員的救援而減少一日,但他仍很感謝台北一組的支持,出獄後寫信致謝,並表示希望到台灣當面向會員表示謝意,但因為政府未發給護照而暫時無法成行。 1997 年中台灣總會曾為此向韓國政府致函,直到1999 年中,房羊均終於如願抵台訪問,並為台灣分會年度會員大會上的貴賓。

 房羊均的「行動檔案」中各國小組所付的心力不一,無疑的,台北一組的努力無愧於人,他們整個小組在被開除會籍的期間,未告知房羊均及其家人,繼續為其奔 走的精神,是AI 全球的歷史中很特別的一頁。而這一個個案,在倫敦的IS 還有很奇特的事,在1997 年中台灣總會向IS 報告房羊均的釋放,卻被亞洲部門(Asia Program)告知,在檔案中並沒有房羊均這名良心犯。如此,一個「被遺忘的小組」救援一個「被遺忘的良心犯」,AI 的創辦人本奈生知道了應該會很欣慰。

台灣總會的其他小組也有認領良心犯,在1994 年高雄地區的一個小組被指派一個南非的案件。案中主角已經過世,事實上是救不活了,但是他是一件礦場勞資糾紛的談判中22 名勞方代表之一,談判期間的某夜他被帶到警局約談,隔日陳屍於路旁,死因不明。命案在警方調查中,AI 無法認定誰為兇手,但深恐其他的勞方代表再有意外,因此在「緊急救援」之後轉為「行動檔案」,指示會員繼續向南非當局寫信,要求公正確實的調查死因,並採 取有效措施保証勞資兩方代表的安全。過後勞資糾紛大約已經解決,未再有命案發生,因此AI 在1996 年指示結案。

只救援國外的良心犯, AI 的各國會員都必須遵守一項原則,那就是不得救援本國的個案,最重要的理由是保護會員免受政府的壓力或甚至於迫害,而且本國良心犯的認定有主觀的偏差性。只 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得到IEC 的特准才可直接以各國分會之名介入本國案件。1995 年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案,台灣分總曾得到IEC 特准介入。

六、結論

志工應認清志願服務的本質, 應以身做則, 積極推動志願服務的概念。遵守志工的倫理, 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在別人的需要裡, 擔負起自己的責任。選擇理念接近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扮演社會公民的角色, 共同為社會的發展而努力。

參考資源
  1. 王海明, 新倫理學, 北京 : 商務印書館, 2001, ISBN 7-100-03158-3
  2. 志工倫理守則,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http://vol.moi.gov.tw/rule/6.htm
  3.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01184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5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http://vol.moi.gov.tw/rule/law3.htm
  4.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4月20日, 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7號, http://vol.moi.gov.tw/rule/1.htm
  5.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0.06.21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九號, http://vol.moi.gov.tw/rule/2.htm
  6.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http://vol.moi.gov.tw/rule/4.htm
  7.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90.04.24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七五○號, http://vol.moi.gov.tw/rule/7.htm
  8.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一覽表, http://vol.moi.gov.tw/rule/12.htm
  9. 志願服務的基本概念, 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http://www.vol.org.tw/law/law7.htm
  10. 志願服務團隊組織準則, 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http://www.vol.org.tw/law/law4.htm
  11. 國際特赦組織臺灣總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Section), http://aitaiwan.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