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以自由軟體服務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毛慶禎 編審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for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09:00-12:00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20061225.html
  1. 安裝 Ubuntu
  2. Students 2.0
  3. 桌面電腦的自由軟體
  4. 自由資訊 (無著作財產權的資訊) 

志工、工讀、學分三者不同, 難以合而為一。

1. 安裝 Ubuntu

"Ubuntu" 是一個古非洲語,意思是「人道待人」 (對他人仁慈)。Ubuntu 也意謂著:我們都是同源一體。 Ubuntu Linux 將此 Ubuntu 的精神帶進軟體世界中。
Ubuntu 是一個以 Linux 核心為基礎的作業系統,可自由地取得並擁有社群及專業的支援。

Ubuntu 社群建構在 Ubuntu 宣言的理念之上:
軟體應可免費取得,軟體工具在各種語言環境下應皆可使用而不會有任何功能上的差異,再者,人們應有自訂軟體的自由,而且可用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來修 改。

2. Students 2.0

根據 Tim O'Reilly 自述, Web 2.0 緣起於2001年秋季, O'reilly 公司與 MediaLive 公司的幾場腦力激盪, 經過2004年的 Web 2.0 Conference 之後, 賦予較明確的七個原則: 以網頁為平台、運用共同智慧、資料是下一個商標、沒有軟體版本、程式模組輕量化、服務多個設備的軟體、豐富的使用者經驗。

所以, Tim O'Reilly 認為 Web 2.0 公司的競爭來自七個層面:

  1. 具有成本效益延展性的服務, 而不是軟體
  2. 掌握唯一且難以重做的資料源, 用得愈多內容愈豐富
  3. 信任使用者為共同開發者
  4. 運用共同智慧
  5. 藉由客戶自助提昇長尾的價值
  6. 服務多個設備的軟體
  7. 輕量化的使用者介面、開發模式、商業模式

舉了很多的實例, 並且用心地做個對照表:

Web 1.0   Web 2.0
DoubleClick --> Google AdSense [廣告]
Ofoto --> Flickr [相簿]
Akamai --> BitTorrent [下載軟體]
mp3.com --> Napster [音樂共享]
Britannica Online --> Wikipedia [維基百科] 
personal websites --> blogging [部落格]
evite --> upcoming.org and EVDB [社交軟體]
domain name speculation --> 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搜尋引擎優化]
page views --> cost per click [每次點擊成本]
screen scraping --> web services [網頁服務]
publishing --> participation [參與]
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s --> wikis [共筆]
directories (taxonomy) --> tagging ("folksonomy")
stickiness --> syndication [聚合]

採用右列技術的公司, 就是 Web 2.0 公司; 採用右列技術的資訊, 就是 Web 2.0 資訊; 採用右列技術的學習, 就是 Web 2.0 學習; 採用右列技術的媒體, 就是 Web 2.0 媒體; 採用右列技術的教學, 就是 Web 2.0 教學, 餘此類推。 

今天以前是 1.0, 明天以後是 2.0; 學生 2.0、兒童 2.0、老師 2.0、學校 2.0、社會 2.0 ...... 等。不能以 1.0 的態度面對 2.0 的世界。

3. 桌面電腦的自由軟體

4. 自由資訊 (無著作財產權的資訊)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的資訊視為自由的資訊, 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祗有生意人才期望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以個人的獲利為出發點,管制資訊的流 動。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徒然牽制社會的步調。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第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的四大自由[註1],堪稱其中最有名者:

    1.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2. 崇敬自由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3. 免於匱乏的自由 (freedom from want)
    4. 免於恐懼的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從個人的生活價值觀,詮釋自由的本質:

    1. 在世界各地都有言論自由
    2. 在世界各地依照自己的方式崇敬上蒼的自由 
    3. 世界各地在承平時期, 都有免於經濟匱乏的自由
    4. 世界各地裁減武力至任何國家沒有侵略其他國家的力量, 人民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言論自由及民主社會必須以充足的資訊權為後盾, 自由的資訊是建立資訊權的手段之一。 

祗有記載於媒體的資訊,才有流傳的價值,也就是知識經濟裡談的顯性知識,至於所謂的「隱性知識」,既然是隱性的,祗在少數一兩個人之 間,口耳相傳, 直到被記載下來,成為顯性知識,它的價值才會被公開討會,自由或專屬的議題才浮現。

資訊自由化有兩層意義:

    1. 自由使用政府資訊及學術資訊等公共資訊
    2. 民眾具有使用這些資訊的能力

資訊的價值在於運用,而不是擁有。透過電腦及網路,把公共資訊開放給民眾自由使用,在技術上已經不是問題,但是在觀念及法令規章方面, 還有若干地方 值得長期努力。透過教育,對生活有相當認識後,才能夠瞭解資訊本身的意義,否則,資訊祗是一連串的符號。

口耳相傳的時代所有的資訊都是自由的,進入紙筆時代後,被傳抄的資訊本身就是一種榮譽,也沒有自由與否的問題;印刷術發明後,資訊傳播 量增大,傳播 的速度及距離都有明顯的進展,智慧財產權的關念被提出來。

石版印刷之類的複製技術出現後,複製比重製容易,為了保障特定人士的利益,不顧資訊本身願意無條件被流動的事實,智慧財產權被發明、被 引用。

數位資訊出現後,單件或大量複製,載體成本相差無幾,經由網際網路,資訊的生產者可以跳過出版社,直接與資訊消費者連繫,資訊的消費者 與生產者界限 趨於模糊。因應環境的需要,資訊本身要求自由的呼聲,此起彼落,對智慧財產權及商業機制產生極大的壓力。

資訊不會在需要的時候自動出現,使用者必須使用合理的工具,經由相當的途徑,才能夠取得相關的資訊,在資訊電子化的時代裡,這些工具及 途徑的普及 化,是科技發展的終極相標

在包裝資訊的過程裡,倘若屈服於業界的壓力或誘惑,採用被專利保護的方式,或有專屬權的格式,將形成對資訊流動的負擔,不利於資訊的自 由化。

最典型的例子是俄羅斯軟體公司ElcomSoft的頂級程式設計師史柯野若夫(Dmitry Sklyarov),於2001年7月16日, 在美國參加駭客年會Defcon時,就電子書的安全漏洞,發表了有關電子書的安全性演講[註7],而被聯邦調查局是依2000年開始生效,但還具有爭議性 的《數位千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有關犯罪的法條逮捕;8月6日在加州法院交保, 限制居所。

根據該法,「製造」解除版權保護的產品屬於犯罪行為。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FF)接受委託, 將代表史柯野若夫出庭, 還有專屬的基金會聲援他。

微軟公司的 .doc .xls .ppt 格式與Adobe公司的 .pdf 格式, 都是典型的專屬格式, 不但將其格式視為商業機密, 在沒有外力介入下, 自行破解其格式, 也被該等公司視為侵權。

在資訊自由化的過程裡,最迫切的需要是讓公共資訊以開放的文件格式呈現,不因科技的演變,讓公共資訊成為難懂的天書。

在紙筆的時代裡,公權力介入資訊的流動,以文言文限制資訊的自由,把資訊做得非常貴族,必須經過相當漫長的學習過程,才能夠使用資訊。 五四運動以 後,文字對資訊的限制已逐步取消。然而,封閉性的軟體以商業利潤為出發點,正揭開資訊貴族化的新頁,幸好,1984年興起的開放源碼的自由軟體運動,對此 提出對策。

資訊自由不是說說而已,真的有人把它付諸實現:

  1. 199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 第三十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清楚規定: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 1999年12月15日公布的檔案法, 第二十二條明白指出國家檔案的開放年限:

    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而且人民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權利, 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第十七條)。

25歲的讀者看到50歲作者的書, 再等25年, 作者往生(不道德的假設!), 接著再等50年, 該書才公開著作財產權, 讀者已經100歲, 垂垂老矣, 還能對該書內容做什麼後續的事呢?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 資訊本身是自由的, 祗是在產生的極短暫時間內, 必須做適度的限制,以利於後續的發展。即便如此, 有些人還是對此限制不滿意, 或者對資訊的流動管道有意見, 紛紛揭竿而起。

對智慧財產權提起異議的,當屬史托曼於1984年發起的革努計畫,後來衍進為自由軟體基金會。為了讓自由軟體更自由,提出了自由文件的 概念。

公眾資訊是,著作權已消滅的資訊;政府資訊是官方出版的資訊,對人民的報告書;學術資訊是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以過往的研究成果為基 礎,做更深入的 研究;借閱資訊是網路上的公共圖書館,沿續傳統公共圖書館的模式,一館購買,自由借閱。

惟有在網路的時代,個別化的低價複製環境下,自由資訊才能夠興起。

  1. 自由文件 - 為了推動自由軟體,自由軟體基金會特別推出自由文件(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自由軟體有關的手冊、教科書及其他相關文件,都可以宣告自己為自由文件,保障該等文件可以自由的複製及傳閱,商業性或非商業性 用途均可,也同意他人隨意的修改其內容,同時保障作者祗對撰寫的部份負責。

    自由文件主要的對象為手冊或具參考性的教科書,以搭配自由軟體為原則;其他的資訊,即使願意被自由的複製及傳閱,在用途上多限制為非商 業性,而且必 須全文引用,不可隨意刪節,修改內容更是忌諱。

  2. 公有資訊 - 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是網際網路上最早的自由資訊創造者, 1971年, 因緣際會,哈特(Michael Hart)得到伊利諾大學(University of Illinois)材料研究實驗室(Materials Research Lab)裡Xerox Sigma V大型電腦的作業時間, 當時價值約1億美元。

    古騰堡的哲學基礎很單純: 把圖書等資訊提供給一般大眾使用, 閱讀、引用、檢索等, 普通的電腦加上一般的軟體就可以使用。古騰堡文件的成本很低, 低到趨近於零, 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 使用的難度也趨近於零, 幾乎每個人都有能力閱讀、引用及檢索它。

  3. 政府資訊 - 2005年12月28日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2001年1月17日總統公佈的《圖書館法》,要求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時,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便該等圖書館服務公眾。

  4. 學術資訊 - 學術資訊的服務範圍固定,自由化的過程阻力最小。1991年8月以來,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阿拉木圖實驗室及能源部共同推動學術資訊自由,建立arXiv.org網站,容納物理學及相 關的數學、非 線性科學、電腦科學與核子科學等術資訊,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的論文放上來,也可以下載其中的論文。

    科學公共圖書館計畫(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於2001年發起後,包括臺灣的46位學者專家在內,全球173個國家的28673位科學家, , 共同簽署一封公開信, 表達對現有學術傳播系統的深層期望, 從2001年9月1日以後, 他們的寫稿、審稿、編輯及訂閱對象, 祗限那些出刊6個月後, 免費供社會大眾使用的期刊。

  5. 借閱資訊 - 使用者不必付費的資訊,不見得全然自由,傳統的公共圖書館向出版社購置圖書,供使用者自由使用;網路的資源亦復如此,使用者所屬的機構 向資訊來源付 費,以密碼或定址的方向,祗向特定的使用者免費提供訊息。

志工是工具,自由資訊是方向; 自由軟體是基礎,自由資訊是應用。兩者相輔相成,對於社會有互補的作用。

秉持自由的觀念網際網路先鋒為社會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以自由開放的精神繼續發展下去,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真正的 民主先在網際 網路裡實現。

資訊的存在以千百年為目標,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期間不過數十年,以長遠的眼光來看,短暫的障礙祗是羈絆人類的進步,時間的洪流終究要把智 慧財產的觀念 淡化。

自由軟體是自由資訊的支撐基礎,被專屬格式保護的自由資訊,其實也不算自由;埋在專屬資料庫裡的自由資訊,那有自由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