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想要的資訊, 就是資訊權; 送出別人期待的資訊, 就是傳播權。電腦/網路、 電視/廣播/閱讀是資訊權及傳播權的兩大管道。
資訊權是人權的重要部份, 傳播權泛指人民有自由近用媒體的權力, 社會中每一個個人
或群體的真實境況都有為社會知悉及不被傳播媒介扭曲的權利。
資訊權及傳播權必須兼顧公平正義、消弭數位落差、維護並伸張基本人權。
從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清楚標示原住民擁有的資訊權及傳播權。
資訊權和傳播權的觀念, 出現在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因此,身而為
現代社會中的公民,我們都應享有提出自己主張的權力,也就是不受干涉表達意見的自由。
聯合國於1993年公佈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重申原住民族的權利:
申明原住民族與所有其他人民在尊嚴和權利上平等,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眾不同,有權自認與眾不同,并有權因與眾不同而受到尊重。
第十四條
原住民族有權振興、使用、發展和向後代傳授他們的歷史、語言、口述傳統、哲學、書寫方式和著作,有權為社區、地點和人物取用和保留 原住民名稱。
第十六條
原住民族有權以任何教育和宣傳形式使其文化、傳統、歷史和願望的尊嚴和多樣性得到適當的反映。
第十七條
原住民族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播媒介。他們也有權平等接觸一切形式的非原住民傳播媒介。
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播媒介適當反映原住民文化多樣性。
簡言之, 資訊權及傳播權是申張上述權利的最佳手段。
緣於歷史的因素及文化的特質, 再加上地理條件的限制, 原住民族的資訊權難以申張, 不過, 在電腦及網路的環境下, 一切都將改變,
讓原住民族的資訊權回到原點, 與其他民族站在同一個立足點。
行政院原民會推展原住民新部落運動,特別推出部落資訊網站,來營造原住民部落與社區相互學習,2003年核定了十六個,
2004年核定了21個。
為了推動資訊素養, 讓資訊更貼切民眾,建立部落(社區)圖書資訊站是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建立資訊社會的下一步。
公共圖書館是每個人的,它可以走入社區,以部落(社區)圖書資訊站的型式,貼切民眾,成為資訊社會的底層建物。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資訊中心, 備有各種知識及資訊供讀者取用。
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 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少數民族、身心障礙人士、住院病患、在監人士等, 有事實上的困難, 無法利用常態性的服務及資料時, 公共圖書館應針對他們的需求, 提供特別服務。
各種年齡層的人都應該可以找到所需的相關資料, 館藏和服務在涵蓋各種媒體及現代科技之時, 應兼顧傳統的資料; 尤其要重視品質, 不能忽視地方的需求與特性。資料的內容必須反應當前的潮流及社會變遷, 包括人類努力的記錄及想像未來的雄心。
- 取材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4》
部落圖書資訊站不以館藏取勝,以服務數百人至一兩千人為目標。
資訊是圖書館服務的標的:為當前的使用者提供資訊, 也為潛在的使用者準備資訊。為了讓潛在使用者有機會使用圖書館的資訊,潛在使用者本身必須具備使用資訊的習慣。
使用者是圖書館的對象:為了讓潛在使用者有機會使用圖書館的資訊,潛在使用者本身必須具備使用資訊的習慣,以前是辦理識字教育,現在則採用推動資訊 素養活動。
以說故事建立使用資訊的機會,用課後輔導為使用資訊舖路,參加讀書會培養使用資訊的動機,以電腦及網路為使用資訊的工具。四管齊下,全方位地為圖書 館增加當前的使用者。
數位落差有兩個層面: 人口統計學可以列舉的, 以及政策面造成。
在各項調查研究裡, 原住民族被指出居於數位落差的底層, 必須以特別的手段, 加以扶持及縮減。縮減原住民的資訊數位落差、提升資訊認知及應用能力、培育部落資訊環境發展及資訊人才、建立有機學習環境、讓原住民部落可以運用現代科技設備與 世界 接軌、展現其特殊的文化競爭力、並協助原住民建構自主管理的知識行動中心,以縮減數位落差的鴻溝,是政府最主要的目標。
民國91年時,政府在縮減原住民數位落差的政策中,積極的規劃了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規劃開辦各類教育訓練、結合民間團體、協會、教會 等合 作辦 理原住民網路訓練;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資訊種子師資培訓計畫,及補助規劃製作各部落社區的網頁製作計畫;強化電傳視訊及遠距教學設備,補助縣市政府設置遠距 教學設備;規劃遠距教學模式並與平地學校進行交流。
同時也確實執行了運用電腦設備及網路,保存並發揚原住民文化、結合學校資源協助原住民使用校園內電腦、建置網路及網頁設計的維修人 員,以創造當地就業機 會、協助原住民運用網路,輔導推銷地方經濟物產,提升原住民生活品質、結合民間力量,研究制定補助優惠措施,吸取資源協助原住民使用網路。
在民國92年時,對原住民部落建置了「部落圖書資訊站」、補助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原住民資訊教育研習活動、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資訊教育訓練、 補助地 方政府辦理「終身學習e化原住民部落」的計畫。不但獲得眾多原住民的認同與迴響,成功的縮減原住民部落的數位落差,而且對於各專案推動小組,也產生了極大 的鼓舞作用,除了規劃要更優先建立網路寬頻使用環境外,更確定要再精進各輔導小組的技術,建立一個永續推動的機制。
93年預定要進行持續的建構「部落圖書資訊站」,再強化其教育功能、委託專業機構開辦電腦教學及網路訓練,在各縣市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建置原住 民部落的網站,再由中央整合建置原住民的入口網站、成立「原住民族資訊輔導小組」建立管理考核機制、協調整合部落學校資源、改善原鄉地區網路寬頻環境、推 廣原住民接受資訊教育訓練計畫。
部落在申裝電話及寬頻網路時, 屢屢遭到電信公司的拒絕, 然而, 依照交通部電信總局公布的「電
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其內容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即每個部落都
有權利申裝電話及寬頻網路。
第四條
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第七條
既有經營者應免費提供全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
第十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定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五條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係指經營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公民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利:
實踐部落傳播權的最佳利器是建立部落網站, 南投縣信義鄉的曲冰部落及新竹縣五峰鄉的白蘭部落是兩個最鮮活的例子。
從改善經濟收入思考, 吸引觀光客進入部落, 以生態旅遊為起點, 藉著民宿及特產刺激部落的活力。
同時, 把部落的訊息透過網站向外傳播。
任何人都可以架設部落網站, 祗要有熱情及使命感, 經費及技術都是可以解決的; 原住民對部落的情懷, 惟有在地人才能感受,
並發揮對部落人民的關懷。
傳播的目的在於能夠藉由資訊的互動及
交換的過程來達到自我解放與相互理解。然而,傳播如果要能達到意義的交換與分享,傳播的參與者是否具有發聲、表意的權
利與能力則是一個必先存在的前提,亦即,傳播參與者能必先站在一個平等的溝通基礎上,才有進一步達成有效的溝通。
因此,「傳播權」最基本的意義便在於,傳
播的參與者所具有的表意/發聲權利與能力,不是被動接收資訊或解讀訊息能力,而是一種得以參與傳播過程資訊生產的權利,是現代社會中最基本公民資格。
電視是最不需要素養的媒體, 學者稱為被動的媒體, 「沙發蕃薯」是最常見的稱呼。
廣播的成本低, 涵蓋面可大可小, 祗需具備口語素養即可。
真正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是閱讀, 透過讀書會, 可以有效的建立閱讀的習慣。
藉由社
會福利制度作為實踐基礎的「社會權利」,
係指個人有權利透過分享當代的社會遺產(透過教育系統)與生活水準(藉由充分就業與健康政策),達到一個最
小的經濟生活的安全(透過所得維持系統)。社會權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為國家中的每一個人提供享有最低生活標準的保障,使他們免於因為劣勢而處於依賴或貧困
的狀態,因此,社會權的確立才是公民資格的確立。
原住民族的發展上,均是以提昇經濟或 脫離貧窮為前提,但在此宣言草案中卻賦予原住民族自行選擇發展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 http://www.lins.fju.edu.tw/mao/humanrights.htm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交郵九十字第○○○三五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39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1/Telecom-service.shtml
台灣之心 - 曲冰部落, http://far.www.gov.tw/chubean/
新竹縣五峰鄉白蘭部落, http://bailan.sogi.com.t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