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李嘉進於廿三日公開表示,「如果鄭主委因為他講 的話,感到不舒服,願意跟她道歉,願意表達誠懇的歉意。」這種話語算是道歉嗎? 我不敢苟同。
李委員的說法顯然是指,講話的人不認為他說了 讓人不舒服的語句,祗是聽的人自己心裡有狀況,而感到不舒服。所以,說話的人自認為沒有錯,祗是順應聽者的情緒,表示歉意。
講了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話,就是不對,就該道歉;大街罵人就該大街道歉,並且要加倍奉還,罵人10個字,道歉100個字也不嫌多, 罵人10秒鐘,道歉10分鐘,才是真正的知錯。
民主時代,對就對,錯就錯,沒什麼如果不如果。如果,鄭主委對李委員的話不以為意,難道就不必道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