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11種授權方式
- 中文化
- 哲學基礎
- 結論
數位及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兩大骨幹, 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 網路上的資訊, 其傳播速度幾乎是即時。然而,
各國的智慧財產權觀念還保留在
電腦及網路之前的想法, 極度的限制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
有鑑於此,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倫斯.萊辛( Lawrence Lessig )教授在2001年成立創意公用(Creative
Commons)組織, 於2002年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 CCPL);
在日趨嚴酷的智慧財產權氛圍下, 建立合理有彈性的授權機制(註1), 以期突破對創意及科技的限制。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目標是讓創意得以被他人公用, 並支持以他人創意為基礎的創意作品, 讓創意工作者專心在創意工作上,
不要被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所箍限, 以「保留部份權利」為前提, 還給創意工作者清淨的發揮空間。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允許授權人保留著作權, 主動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權(fair use)、第一次銷售權(first
sale)及自由表意權(free expression)。
要求他人必須:
再經過排列組合之後,總共就產生了 11 種(註2)不同的授權條款。
名稱
特色 保留署名
保留署名-不允許衍生作品
保留署名-不允許衍生作品-不得商業用途
保留署名-不得商業用途
保留署名-不得商業用途-保持一致
保留署名-保持一致
不允許衍生作品
不允許衍生作品-不得商業用途
不得商業用途
不得商業用途-保持一致
保持一致
保留署名-不得商業用途-不允許衍生作品
創意公用中文化是該機構全球化佈局策略之一, 該授權的譯名有三:
本文採用臺灣非官方譯名。
包括前述臺灣及中共在內, 目前共有15個國家的官方授權譯本(註6)。各國的國情不同, 譯本不以文字的翻譯為限,
還須考慮各國的文化及法律傳統及現況。因此, 雖然都是英語系國家, 澳洲、英國及美國各有不同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臺灣與中共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也是分頭進行。
澳洲、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英國等, 由法律相關的機關參與;
巴西、加泰隆尼亞、中共、克羅埃西亞、芬蘭、法國、日本、約旦、西班牙、臺灣等國家或地區, 由不具法律專長的機關參與。
臺灣的參與單位是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其資源來自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的「自由軟體產業推動計畫」之「社群分項發展計畫」。中共的參與單位是位
在上海的非營利組織CNBLOG.org, 以個人的熱情參與為主。
基於個人興趣, 在撰寫「Movable Type 完全手冊」這本書的時候, 作者Jedi採用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順手就把前述的11種授權條款翻譯成中文。
創意公用組織在選定國際合作伙伴時, 有一定的步驟(註7):
臺灣及中共在推動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路程上, 已經起步, 需要一點時間及努力, 很快就會進入正式公開發表的階段。
網路是一種迥然不同的傳播媒介,在這種媒介上的資訊多半具有無限複製的特性;尤其是網誌這種把連結與引用視為特色的寫作方式,傳統的著作權的觀念已
經無法因應當的科技及文化。
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進步,主要是來自於創意的累積,每個人都以別人的創意為基礎,發展自己的創意。幾千年的文明, 產生廣大的知識與創作,
經過一段時間後, 法律認定這些知識及創作屬於公領域 (Public Domain) ,不再受到箝制 ─ 它們是自由 (Free)
的!今天每個人隨時隨地都能夠自由地演奏、談論、引用巴哈的音樂,而不需要擔憂侵權的問題或付費的機制,這是因為巴哈的音樂已經自由了。莎士比亞如此,格
林童話如此, 四庫全書亦然。
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案,往往過於嚴苛地保護著作物, 然而能夠從中獲益的卻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當作者宣稱了著作權「保留一切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的時候,其實是出版商悄悄地取得了所有的授權。諷刺的是即使作者本人,也難以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解放」自己的著作;她很難去宣稱「非商業用途下可隨
意使用我的著作」或「在不另行修改的前提下可自由散佈我的著作」,當然更不能宣稱「我的著作皆屬公領域範疇,歡迎隨意使用」。
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勞倫斯.萊辛多年以來都在關切著這些科技法律相關議題,也對於推廣自由文化不遺餘力;因此在 2001
年的時候,他和另外一些同樣關注此議題的其他人(包括了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麻省理工學院計算機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紀錄片導演/科技法律專家 Eric Saltzman ,公領域網頁出版者
Eric Eldred 等),共同創立 CreativeCommons.org ,推動「創意公共 (Creative Commons)
」,讓作者得以輕易地把自己的創作物置於公領域,使其自由散布流傳。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就是用來落實創意公共的授權規劃。
剽竊別人的作品, 換上自己的名字出版; 或擅自修改別人的作品, 再以其名出版; 都是侵權的行為。不過, 與著作財產權無關。
有些廠商採取若干措施, 保護自家產品。軟體防拷、簽署不轉賣軟體同意書、增加權利管理電子資訊(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IPM)、付費電視加入鎖碼頻道等。不過, 稍為積極的盜版者, 很容易就破解這些自以為是的裝置。
共享軟體(Shareware)採取另一種途徑, 保障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作者把軟體送交給使用者, 請求使用者在滿意功能的前提下,
寄送少量的金錢。雖然會寄送金錢的使用者不多, 但是這種散布軟體的方式, 所獲得的回報, 顯然已滿足共享軟體作者的需要, 此制度才能持續下去。
智慧財產權法須從幾個角度思考:
有幾個事實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