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部份權利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for PCOffice 2004年5月號 2004/5/1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copyleft.htm

保留部份權利已成為網路時代智慧財產權的主流, 為了申張主要權利, 而釋出多數權利的思維, 成為因應網路的最佳法律手段。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倫斯.萊辛教授於2002年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 CCPL); 在日趨嚴酷的智慧財產權氛圍下, 建立合理有彈性的授權機制, 以期發揮創意的潛能, 推廣科技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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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公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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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目標是讓創意得以被他人公用, 並支持以他人創意為基礎的創意作品, 讓創意工作者專心在創意工作上, 不要被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所箍限, 以「保留部份權利」為前提, 還給創意工作者清淨的發揮空間。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允許授權人保留著作權, 主動宣告他人的合理使用權、第一次銷售權及自由表意權。

授權他人對作品擁有如下的權利:

  1. 複製
  2. 散布
  3. 公開展示及表演
  4. 數位方式公開表演(如: 網路廣播)
  5. 轉換成另一種形式, 如: 永久保存
著作所有權人得就保留署名、商業用途、衍生作品、保持一致等權利, 自行決定授權範圍, 以圖示聲明:

再經過排列組合之後,總共就產生了 11 種不同的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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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授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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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公用中文化是其全球化佈局策略之一, 該授權的譯名有三:

包括臺灣及中共的譯名在內, 已有15個國家的官方授權譯本。譯本不以單純的文字翻譯為限, 還須考慮各國的文化及法律傳統。因此, 雖然都是英語系國家, 澳洲、英國及美國各有不同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譯本, 臺灣與中共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也是分頭進行。

數位及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兩大骨幹, 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 網路上的資訊, 其傳播速度幾乎是即時。然而, 各國的智慧財產權觀念還保留在 電腦及網路之前的想法, 極度的限制創意工作者的活動空間。

臺灣的參與單位是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其資源來自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的「自由軟體產業推動計畫」之「社群分項發展計畫」。中共的參與單位是位 在上海的非營利組織CNBLOG.org, 以個人的熱情參與為主。

基於個人興趣, 在撰寫「Movable Type 完全手冊」這本書的時候, 作者Jedi採用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順手就把前述的11種授權條款翻譯成中文, 成為未經授權的譯本。

臺灣及中共在推動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路程上, 已經起步, 需要一點時間及努力, 很快就會進入正式公開發表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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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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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事實需重視:

  1.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是非常晚近的事, 本質上屬於歐美國家的內部事務;
  2. 在立法進度上, 各國有不同的動機, 智慧財產權不是共通的人權特徵之一;
  3. 智慧財產權法是保障商業及經濟利益的工具, 不以保障發明或散布資訊為出發點。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出現, 絕非偶然; 它不是對智慧財產權觀念的反撲, 祗是回應資訊本身希望被流動的願望, 符合人類學習的天性。

參考資源

  1. Creative Commons, http://creativecommons.org/
  2. 公共授權款, 陳舜伶(shunling),張容綺(joychang)與黃靖元(JAENSCH)完成了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重 原作者-非商業利用-相同方式分享 1.0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1.0) 」中譯與英譯對照的說明(pdf檔), http://www.openfoundry.org/icommons/archives/cat_5cclicense.html; http://creativecommons.org/projects/international/tw/license
  3. 創作共用(簡體字); http://www.creativecommons.cn/index.htm; 署 名-非商业用途-保持一致 1.0版,http://creativecommons.org/projects/international/cn/license, http://www.creativecommons.cn/learn/licenses/
  4.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http://mtbook.net/mtbook_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