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資源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2007/11/1,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dl4readers.htm
for 全國新書資訊月刊

數位資源無遠弗屆瞬間即達,突破類比資源的限制,發揮圖書館原有的功能,儘情地為讀者服務,這就是圖書館2.0。

1949年以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三度公告公共圖書館宣言,揭示圖書館服務的方向(注1)。各國的圖書館被經費、人員及觀念等因素所限制,多所制肘。

1980年代,電腦逐步被引進圖書館的管理作業,21世紀後,網際網路成為臺灣圖書館的必備工具之一。圖書館儼然成為2.0世界的代表區,先前被迫降格的讀者服務,不得不保留資源供潛在讀者使 用的習慣,都面臨檢討。 

<數位資源>

數位資源類似公共財,建置完成後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不因使用而影響後來者的權益,反而因為使用而增益其價值。

圖書館界順從廠商的要求,對於電子圖書、電子期刊、電子資料庫等數位資源,祗擁有簽約時段內指定範圍的使用權。不但未能保住類比時代印本圖書館的使用權利,甚至更為退 縮,以增加廠商的獲利。

著作財產權是談判的結果,不是法律必然的規定。數位型式的資源本來就可以無限制地借給讀者,沒有時間及種類的限制,這是數位資源的特性,不因出借/複製而損耗。

圖書館必須引導市場,讓廠商配合圖書館 的服務,不該配合廠商的要求,遵守廠商提出的使用限制,置讀者權利於不顧,用類比的思維提供數位的服務。

圖書館屈服於廠商的要求,規定它的讀者(注2): 

這是類比時代不曾出現的規定,也是嚴重違反圖書館精神的措施。數位的本質就是無限複製及傳播,拿掉這個本質,數位資源也就失去存在的理由。

<圖書館的立場>

讀者既有的權利絕不放棄,圖書館的理想必須實現。

圖書館借出印本圖書所造成的商業損失,很多國家以立法的方式,通過公共出借權法,採取政府編列預算的手段,對權利所有人給予些許補償(注3)。

圖書館曾經夢想典藏足夠的館藏,供所有的讀者使用,很快地就發現無法實現。在類比的時代,即便有足夠的經費、空間,也不可能達成此目標;圖書館無從管理經營數量龐大的館藏,也無力對 當前及未來的讀者提供均衡的服務。

祗好藉助於編製館藏目錄、聯合目錄等工具,發展館際合作等機制,拿出館內的資源與外界共享,取得館外的資源供讀者使用,擴大館藏的基礎,形成不在館內的館藏,嘉惠所有圖書館的讀者。

在類比的時代,採購圖書非常辛苦,費時費力,圖書館難以承受圖書的耗損,訂出許多規矩,限制讀者的權利,增加館員的負擔,祗為了延長圖書的壽命。

圖書館以館藏的保管人自居,限制讀者的意願成為常態。指定讀者使用的空間,參考書、期刊、報紙、善本書等資料,不外借,祗限在圖書館內的特定場地使用。規定讀者使用的時間,祗能外借固定時 間,一個月、半年不等。

還書成為圖書館不可避免的負擔,讀者時時擔心逾期受罰,館員天天忙著歸架;讀者既不能靜心使用圖書,館員也窮於讀架整架,就為了滿足還書的規定。

類比資源出現後,以為讀者要出頭了,借書可以不用還,借書冊數可以不受限,隨時隨地透過網路就可以借書。

誰知道圖書館竟然越俎代庖,不但沒有守住類比時代的底線,反而擴大類比時代的委屈,違反數位資源的本質,曲解著作權法的本意,讓廠商一再地重複獲取不當暴利。

因應之道

「我國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第一條明示(注4),館員應積極維護閱讀自由,並抗拒不當壓力。館員基於維護讀者資訊權益,落實人權保障,應抗拒來自政府、商業及宗教等不當之檢查、干涉與壓力。

基於讀者權益及資訊意願,圖書館與廠商的全球性互動,已經進行多年,已有若干具體成果。

自由使用是原則,館藏以自由使用資訊優先,迫不得已才納入限制使用的資訊,定期清理限制使用資訊的授權,隨時以自由使用的資訊取代限制使用的資訊。

法律規定的自由資訊,圖書館應該納入館藏。包括: 公版著作、政府資訊、學術資訊。

公版著作,即著作財產權不存續的資訊。符合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注5):「著作財產權 ......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古騰堡計畫是其中較為著名者。

政府資訊,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注6),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專門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要求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指定十項資訊必須主動公開,經由網際網路供公眾查詢及使用。OPEN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是政府的具體回應。

學術資訊,根據開放近用運動的旨意,來自公眾預算完成的學術資訊,儘管法律尚未規定,但是基於學術倫理,應該開放供公眾自由使用。開放近用學刊目錄(注7)收錄近三千種開放的學術期刊,淡江大學出版的《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於2006年五月被蒐錄進去(注8)。

結論

2001年4月11日,成大發生MP3事件(注9),教育當局、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低聲下氣,向廠商求饒。2003年初,美國Swarthmore College兩位二年級學生,被廠商以類似事件提起訴訟(注10);這兩名學生受到學者的激勵,隔年4月成立自由文化組織(注11),已有30多所大學 的學生加入。以具體的行動,找出學生及社會大眾可自由使用的資訊。

圖書本來就是讓人閱讀的,數位資訊打破複製及傳播的障礙,擴大閱讀的可能性。圖書館站在資訊流動的最前端,領導閱讀,推廣資訊素養,有責任與義務,用數位的特性,發揮圖書館既有的功能。

注釋:

  1. 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eng.htm; 簡體中文版,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chine.pdf; 非官方繁體中文版, http://www.lins.fju.edu.tw/mao/pl/uplm1994.htm

  2. 輔仁大學電子資源使用規範, http://lib.fju.edu.tw/db/rule.htm

  3. Public Lending Right, http://www.plr.uk.com/

  4. "我國圖書館員專業倫理守則", 國家圖書館委託中國圖書館學會研訂 91.12, http://www.lac.org.tw/law/law-librarian.php

  5.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2.asp

  6. 政府資訊公開法,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I0020026

  7. 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 瑞典Lund University Libraries編,  http://www.doaj.org/

  8. 教育資料與圖書館學, http://research.dils.tku.edu.tw/joemls/

  9. MP3事件: 成大與IFPI有條件和解 / 中國時報 900817,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mp3/main.htm

  10. The Paperless Chase / By Sabrina Rubin Erdely, MotherJones.com, May/June 2004 Issue, http://www.motherjones.com/news/hellraiser/2004/05/04_403.html

  11. FreeCulture.org, http://freecultu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