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資訊概論
Introduction to Free Information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 教授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freeinformation4lac.htm
中華民國圖書館學會九十六年度「圖書館館藏與自由資訊」研習班
2007.08.06 09:30-12:00

    1. 前言
    2. 自由文件 
    3. 公版著作
    4. 學術論文/著作
    5. 政府出版品
    6. 通俗著作
    7. 結論與建議

自由資訊奠基於自由軟體之上,從美國總統羅斯福宣示四大自由以來,資訊自由成為自由的重要內涵之一,僅管智慧財產權的呼聲日益普及,逐 步形成人類社 會的通例,但是, 資訊本身仍然以自由為常態,專屬的限制為特例。根據自由的方式,可以把資訊分為五類:自由文件、公版著作、學術論文/著作、政府資訊、通俗著作。

Freedom of information stems on the free software.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proclaimed the four freedom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the freedom.  Whi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opular, the information itself is still free, limitations of information is treated as special case.  According to the liberal way, the inform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categories : free document, public domain, academic thesi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general works.

1. 前言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的資訊視為自由資訊的一部份, 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祗有生意人才期望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以個人的獲利為出發點,管制資訊的流 動。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遲滯社會的步調。

美國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年元月30日至1945年4月12日)在1941年元月6日對第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的四大自由[註1]:

  1.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2. 崇敬自由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3. 免於匱乏的自由 (Freedom from want)
  4. 免於恐懼的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從個人的生活價值觀,詮釋自由的本質:

  1. 在世界各地都有言論自由
  2. 在世界各地依照自己的方式崇敬上蒼的自由 
  3. 世界各地在承平時期, 都有免於經濟匱乏的自由
  4. 世界各地裁減武力至任何國家沒有侵略其他國家的力量, 人民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本文根據自由的方式,可以把資訊分為五類:自由文件、公版著作、學術論文/著作、政府資訊、通俗著作 。

2. 自由文件

自由軟體基金會為了推廣自由軟體,公佈GNU 自由文件許可證 (GFDL),採用該等授權方式的資訊,就稱為自由文件(Free Document)[註 3]。

GNU 自由文件許可證是將copyleft的形式應用於手冊、說明書或者其他文件,以確保任何人都有 複製和重新分發文檔的充分自由,無論是否修改過、無論是否用於商業目的。[註 4]

自由的文件就像自由的軟體,關鍵是在自由而非價格。給予所有人一定的自由,再修改重製發行的權利,允許包括商業性發行在內的行為,數位 及類比的文件,才能跟隨著自由軟體一起發行。

自由軟體有關的手冊、教科書及其他相關文件,都可以自行宣告為自由文件,保障該等文件可以自由的複製及傳閱,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用途均可,也同意他人隨意的修改其內容,同時保障作者祗對撰寫的部份負責。

自由文件主要的對象為手冊或具參考性質的教科書,以搭配自由軟體為原則;其他的資訊,即使願意被自由的複製及傳閱,在用途上多限制為非商業性,而且必須全文引用,不可隨意刪節,修改內容更是忌諱。

自由文件多半在網路上散佈, 部份被自由軟體基金會以類比方式印刷出版, 還有少數被其他出版社以類比方式印刷出版。[註 5]

3. 公版著作

公版著作為 Public Domain 的譯文,係指著作財產權不再存續的著作,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註 6]。然而, 25歲的讀者看到50歲作者的著作, 再等25年, 作者往生(不道德的假設!), 接著再等50年, 該書的著作財產權不再存續, 然而,讀者已經100歲, 垂垂老矣, 還能對該書內容做什麼後續的事呢?

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註 7]是網際網路上最早的公版著作蒐集者, 已收錄2萬多種著作,將策略夥伴的公版著作一併計算,已收錄十幾萬種著作。

根據自由軟體運動的認知,現行的法律是將「版權」(即著作財產權)與「作者權」(即著作人格權)這兩種毫不相干的觀念融合起來成為一種體系。

自由軟體運動認為,「版權」自始自終就是屬於公眾,只是由於過去「複製」技術的限制,公眾不可能自行進行複製行為。因此將「公眾自己無法進行」的權利,以特許方式給與創作者,使創作者得以經由「版權所帶來的法律強制」獲取利潤,最終使得公眾得以獲得利益。

因此,創作者之所以「被特許擁有」版權,其前提是「公眾自己無法進行複製」以及「最終使得公眾得以獲得利益」。

但在複製科技發達的21世紀,「公眾自己無法進行複製」的前提不再成立,「版權」的繼續「特許給創作者」已經無法「最終使得公眾獲得利益」。因此,創作者擁有「作者權」,公眾擁有「版權」,才是使得公眾得以獲得利益的最佳策略。

創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對著作的修改,因為那是作者權的一部份;但是卻不可以禁止他人複製您的作品,因為「版權」屬於「公眾」的權利。[註 8]

4. 學術論文/著作

基於公平正義及學術倫理,學者專家自發性地要求學術論文/著作的著作權,應有別於其他著作。

1966年, 美國教育部所屬的教育研究發展局(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與國立教育圖書館(National Library of Education)共同建立教育文獻資源中心(Education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Center, ERIC), 雖然, 當時的科技不允許該資料庫全盤自由開放, 但是祗收取費用不賺取利潤的做法, 以縮影片的方式, 將教育研究成果, 與美國及全世界的學者及學生共享, 減輕弱勢學子的經濟壓力, 有效縮短教育落差。

1983年, 採用 TCP/IP 協定的 ARPANET 啟用, 關鍵科技到位, 全面開放近用的時代一觸即發。雖然還不知道該怎麼做, 但美國總統雷根於1985年9月21日的189號國家政策綱領(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裡指出: 行政當局將盡一切努力, 將基礎研究成果無限制地供人民使用(註 9)。

1987年秋季, 美國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發行第一份經過同儕評閱的免費線上學刊, New Horizons in Adult Educ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成人教育新境界], 成為第一份符合開放近用概念的學術期刊(註10)。

接著就是長達15年的顛覆期, 直到2002年2月14日,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註11)總結前人的努力, 在索羅斯的財務支持下, 開放近用運動大步向前。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提議明確指出開放近用的三個主軸:

  1. 使用者的權利 - 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連結與爬梳內容, 將內容置入資料庫等合法用途
  2. 障礙排除 -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
  3. 作者權利 - 僅限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提出兩個策略, 後來被稱為玉律及金科:

680多個採用開放典藏促進會後設資料擷取協定(Open Archives Initiative - Protocol for Metadata Harvesting, OAI-PMH)的開放近用典藏所(註12), 透過此協定, 可以互通資料,滿足玉律的要求。

瑞典盧得大學圖書館編纂的開放近用學刊目錄,收錄的140,195篇論文2751種經過同儕評閱的學術期刊中,已有830學刊還供讀者檢索至學刊論文的章名。(註13)

5. 政府出版品

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特設第二章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規定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類別及方式。先是要求適時、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六條)

繼而明定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料類別: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第七條)

並且指定主動公開的方式: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2001年1月17日總統公佈的《圖書館法》[註14],要求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 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時,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便該等圖書館服務公眾。

為使政府出版品廣為民眾取用,政府選定三十八所圖書館寄存政府出版品,提供民眾免費使用政府出版品之管道;有六所圖書館為完整寄存圖書館:國家圖書館、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台中圖書館、國立中山大學圖書館。(註15)

1950年以來, 設在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的科技資訊服務(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NTIS), 一向以收費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  紙本或縮影本。在網路的時代裡, 政府資訊可以從網路上免費下載, 科技資訊服務難以靠收費維持, 美國商務部於1999年8月12日的新聞稿裡, 明白指出關閉科技資訊服務的意圖, 把它的文件及服務, 轉移給美國國會圖書館, 以免費服務為原則(註16)。

隨後, 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之間, 對此構想做了深入的研究, 美國白宮所屬的圖書資訊委員會感覺此事重大, 在國會議員的要求下, 對於公共資訊的傳播管道, 做了完整的分析(註17)。雖然, 還沒有定案, 卻可看出網際網路對於公共資訊的傳播, 產生重大的影響, 讓資訊自由化有了新的契機。

美國官書局的網站下,設有官書局近用網站(註18), 可檢索立法、行政、司法各領域的政府資訊。

6. 通俗著作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10條),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21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36條)。

在「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之外,著作所有權人還有很多選擇,讓更多的讀者看到他的著作物。

以公眾授權的方式,將部份著作財產權讓與不特定的他人,逐漸成形;自由文件的GNU 自由文件許可證 (GFDL),學術論文/著作習用的創用CC授權(註19)條款,均是在現行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授權。

讀者祗在意複製、散播、修改中意的著作,對於商業運作不太有興趣,在這樣的前提上,有若干授權可供著作所有權人選擇(註20):

7. 結論與建議

資訊本身一定是希望被預期的讀者使用, 在類比的時代, 複製及散播的成本太高, 一般人難以負荷, 因此, 公共圖書館成為散播的中心。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在1994年公佈的公共圖書館宣言[註21],認定: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資訊中心, 備有各種知識及資訊供讀者取用。

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 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少數民族、身心障礙人士、住院病患、在監人士等, 有事實上的困難, 無法利用常態性的服務及資料時, 公共圖書館應針對他們的需求, 提供特別服務。

各種年齡層的人都應該可以找到所需的相關資料, 館藏和服務在涵蓋各種媒體及現代科技之時, 應兼顧傳統的資料; 尤其要重視品質, 不能忽視地方的需求與特性。資料的內容必須反應當前的潮流及社會變遷, 包括人類努力的記錄及想像未來的雄心。

館藏及服務不能以屈從任何意識型態、政治或宗教的檢查, 當然也要抗拒商業行為的壓力。

公共圖書館應提供免費的服務。

聯合國冀望公共圖書館提供的資訊應該是自由的:服務自由、範圍自由、內容自由。然而,在資本主義運作之下,智慧財產權向資本家傾斜,讀者及作者同受其害,資訊本身的流動備受限制。公共圖書館在類比時代享有的資訊流動權利,被凍結在類比的技術裡,無法延伸至數位的世界。

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透過網際網路,傳播的成本也趨近於零。為了避免與法律制度糾纏,有志之士採取折衷方案,在現有的制度下,以授權的方式,保障資訊的自由。


註 1: The four freedoms,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941,  http://usinfo.state.gov/products/pubs/hrintro/fourfree.htm

註 2: GNU 自由文件許可證 (GFDL),(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Version 1.2, November 2002,http://www.gnu.org/licenses/fdl.html; 非官方中文譯本,劉昭宏翻譯,2003年3月,http://edt1023.sayya.org/license/fdl.zh.txt

註 3: 自由軟體與自由文件 / by Richard Stallman, 中文譯本, http://linux.inhk.net/mirror/CLDP/doc/free-doc.html

註 4: What is Copyleft?, http://www.gnu.org/copyleft/copyleft.html

註 5: GNU Manuals Online, http://www.gnu.org/manual/manual.html

註 6: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增訂,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2.asp

註 7: Project Gutenberg, http://www.gutenberg.org。邱烔友, 宋雪芳, "古騰堡計畫與電子文件建置之相關模式初探", 
http://research.dils.tku.edu.tw/laboratory/ipurl/Publications/古騰堡計畫與ETEXT.pdf

註 8: 同註2,中文譯本。

註 9: 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189, National Policy on the Transfer of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The White House, Washington, September 21, 1985, http://www.aau.edu/research/ITAR-NSDD189.html

註10: New Horizons in Adult Educ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季刊, 1987 -    , 已轉移給 Adult Education and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AE&HRD) Graduate Program, College of Education, Florid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Miami, Florida.

註11: 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 2002, http://www.soros.org/openaccess/read.shtml; 非官方譯本,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boai.htm

註12: The Open Archives Initiative Protocol for Metadata Harvesting, Protocol Version 2.0 of 2002-06-14, Document Version 2004/10/12T15:31:00Z, http://www.openarchives.org/OAI/2.0/openarchivesprotocol.htm

註13: 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  / by Lund University Libraries, http://www.doaj.org

註14:圖書館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10008

註15: 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http://goodbooks.nat.gov.tw/2003old/page-b01.htm

註16:Commerce Secretary William M. Daley Announces Intention to Close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http://osecnt13.osec.doc.gov/public.nsf/docs/FFF05791D63331D1852567CB00693643; FACT SHEET: Providing The American People Inform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 The Commerce Department Proposes to Close NTIS and Ensure That People Can Receive Technical Information for Free over the Internet, http://osecnt13.osec.doc.gov/public.nsf/docs/EA7BD28117EEF74D852567CB006B7D20 

註17:Preliminary Assessment of the Proposed Closure of the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NTIS):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 and the Congress, http://www.nclis.gov/govt/ntis/presiden.pdf;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June 2000 - March 2001, , http://www.nclis.gov/govt/assess/assess.html

註18: GPO Access, http://www.gpoaccess.gov/

註19: 創用CC,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註20: OpenContent License (OPL) [開放文本授權條款], Version 1.0, July 14, 1998, http://opencontent.org/opl.shtml; ; Open Publication License [開放出版物授權條款] v1.0, 8 June 1999, http://www.opencontent.org/openpub/; Open Directory License [開放目錄計畫授權條款], http://dmoz.org/license.html

註2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4 (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http://www.lins.fju.edu.tw/~mao/pl/uplm1994.htm; 簡體字版, 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1/001121/112122cb.pdf; 英文版,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en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