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慶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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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2003/09/1 |
公版著作物就是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 以自由利用為原則。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
以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為限,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 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為限。
1971年伯恩著作權公約所定之著作權保障期間, 為著作人終身並及於其死亡後五十年。可是, 美國人可不遵守這項國際公約。
在KTV及餐廳等公開場合, 唱《祝你生日快樂》歌, 是違反美國著作權法的行為,
可能受到全球最大媒體公司時代華納的告訴。創作於19世紀的祝你生日快樂歌, 主旋律有6個音符, 歌詞有6個字, 1935年正式出版時,
適用於1909年的著作權法, 保護期為28年, 可再延長28年, 應於1991年失效; 1976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 把保護期延長為75年,
1998年再度修訂的著作權法, 又加上20年的保護期。如果沒有新的法律出現, 必須等到2030年, 才能公開演唱生日快樂歌。
以美國利益為前提的智慧財產觀念, 運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 編織成綿密的法網, 架構出智慧付費才是先進國家的假象,
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誘餌, 國防軍購大餅的利潤及回扣為蘿蔔, 輔以301條款的貿易制裁威脅。1985年以來, 我國被迫八度修法,
朝向美國著作權法臺灣版的方向邁進, 整個法案與臺灣的社會經濟現況背離, 僅管有心遵守, 戒慎恐懼, 仍不免誤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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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延長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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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從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 對延長著作權一事, 多持反對態度。
歐盟理事會屈服於娛樂企業的遊說, 於1993年10月29日在布魯塞爾訂立「統一著作權保期間指令」, 要求會員國自1995年7月1日起,
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為70年, 或存續期加70年。為了保護美國的企業利益, 美國於1998年10月7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
更進一步的把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存續期加95年。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吉爾曼教授, 針對公版著作物的年限部份, 向美國國會提出陳情書, 已有17,679位公民簽署,
要求重新思考1998年著作權法案的規定, 讓著作物的保護期限回到1976年的水準, 存續期加50年。推動公版著作增強草案(H.R. 2601),
即保護期限為存續期加50年, 期滿後著作權人必須提出申請, 每年繳交一美元的少量登記費, 才能繼續保有另外的25年保護期限,
否則就成為公版著作物, 任何人都得自由使用。
面對娛樂企業不斷要求延長著作物的保護期,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萊辛基代表網路出版商愛德瑞德, 向最高法院提出釋憲訴訟,
主張延長著作物的保護期是違憲的。過去40年來, 美國總共延長了11次著作物的保護期, 使得原本保護期限將屆的著作物, 一再延長保護,
免於成為公版著作, 有礙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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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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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納時代公司對於延長保護期的說法是, 商業運作的合約及授權有賴這些保護期的規範, 否則將造成整體經濟的衰退; 然而,
根據2002年的一項研究指出, 美國市場的在版書籍有250萬種, 祗有4千多種需要受到75年保護期的蔽蔭, 不到總數的0.2%, 影響微乎其微。
把沒有商業價值的著作物, 自動列入公版著作物範圍, 需要營利的著作物以申報為基礎, 繼續受到現行法律的保護, 這是美國學界提出的底線,
並有實際的統計數字支持。
2003年7月7日, 包括若干諾貝爾獎得主在內的59位學者, 向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發出公開信,
要求該組織審慎看待人類基因計畫、開放源碼軟體運動及網際網路標準等發展, 這些以創造公共財為導向的開放及合作計畫, 不需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就能對現代經濟的部份領域產生高層次的貢獻, 過度、失衡及不良的智慧財產保護措施, 反而是人類社會的公敵。
請求該組織在2004年召開會議, 檢視相關的開放及合作計畫, 討論相關的公共政策。
古騰堡計畫以電子化公版著作物為目標, 1971年7月4日鍵入第一本書以來, 包括64本中文圖書在內, 已經有了近萬本圖書,
全部以純文字檔建立, 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的使用它, 商業或非營利用途不拘。
有些人把公版著作物置於網站, 卻主張其內容「僅供線上閱覽,請勿下載,以免侵犯版權!」, 顯然對於公版的定義及其價值有所誤解。
毛慶禎
臺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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