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綿密的政商關係,關心自由軟體的業者及教育團體,命運非常悲慘,被打成反對智慧財產權的一小撮異類。不接受財產權束縛的自由軟體,在著作權的保
護,發揚人性關懷,然而,資本主義下的極端份子藉著著作財產權的榥子,想像出智慧財產權麥卡錫主義,把支持自由軟體的人視為社會的公敵。
掌握全球最多智慧財產權的美國,直到1976年才修法通過著作權法案,讓軟體廠商、媒體業者及數位內容業者對智慧財產權有更大的控制力,讓後起的發
明家無法在既有的基礎上,創造新的技術、內容及知識。
開放平台限制獨佔者的力量,才能孕育發明的爆發力;既得利益者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掌控,反而限制發明的構想,斬斷國家經濟的源動力及創造力。
美國在18世紀立國的時候,不承認任何國家的專利權及著作權,是全球最著名的盜版國家;以掠奪來的它國智慧結晶,發展自己的工業,建立自己的製造
業。到了20世紀末期,藉由開放富裕的國內市場,要求開發中國家簽署雙邊條約,承認美國的既得利益。
早年的美國,在智慧財產權上並不偏袒資本家,所有權人必須向政府登錄其智慧財產權,向國會圖書館寄存其作品,在作品刊印智慧財產權說明,並且祗給極
短的保護期,每次延長保護期都有很繁瑣的過程。
有了網際網路之後,作品的出版更容易、複製更方便、散布更簡,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並未隨著這項科技的興起而調整,反而更趨保守。
授權時代來臨,律師當道,任何作品的複製、修訂及散布,都需要律師的法律協助,徒增業者及消費者的負擔,對發明創作本身毫無助益。
智慧財產權已經到了改弦更張的時候,創造自由軟體與專制軟體的公平競爭環境,才能促進發明推動經濟成長。
自由軟體業者應清楚告訴政府單位,
我們相信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是符合民主價值的,然而,政府單位對自由軟體的懷疑及排斥,讓我們誤以為活在集權體制裡。
因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求,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案,在美國的外交壓力下,向資本主義靠攏,短時間內多次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等法案,因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求,在美國的壓力下,向資本主義靠攏,讓軟體廠商、媒體業者及數位內容業者
自由軟體是民間自主的活動,基於自由民主的價值觀,政府的教育部們具有參與的正當性。然而,臺灣的自由軟體運動,卻由政府的經濟部們,從提昇競爭力
的立場,任由廠商擺佈。
1976年美國修正通過的著作權法案,讓軟體廠商、媒體業者及數位內容業者有更大的控制權,掌握智慧財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