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之父獲頒獎金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mtp4www.htm
2004/7 for PCOffice

「如果, 我以發明收費, 將之遠不會成功」, 有「網路之父」稱譽的提姆•柏納李如是說。

2004年6月15日, 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辦的千禧年科技會議上, 柏納李從芬蘭總統何樂仁女士手中接下第一屆的千禧年科技獎, 在致謝詞時, 做了以上的表示。

提姆•伯納李創造全球資訊網, 帶來通訊革命, 不曾申請專利, 也沒有收取過任何權利金, 此次獲得全球金額最高的科技獎金, 一百萬歐元獎金(約四千萬新台幣)是第一次受到實質的獎勵。

千禧年科技獎是芬蘭科技獎基金會創立, 每兩年頒發一次, 是人性為中心的科技獎項。 以能源及環境、資訊與通訊、新材料及製程、健康照護及生命科學領域的創新科技為主, 用來表揚有助於提昇人類生活品質的發明, 提昇人類價值, 鼓勵全球經濟的永續發展。全球資訊網當之無愧。

網路之父

伯納李本籍英國, 2003年底被英國皇室冊封為騎士。1976年從牛津大學皇后學院物理系畢業後, 短暫從事硬體製造業後, 轉往軟體方面發展, 1984年之後, 經常受託撰寫網路軟體。

早在1960年代, 哈佛大學有位計算機科學博士生提出超文件的概念, 伯納李於1989年到歐洲粒子實驗室(CERN)工作時, 想出以超文件連結網路的點子, 但未獲實驗室青睬, 不能成案, 主管鼓勵他繼續研究, 1990年聖誕節前後, 把這個概念具體實現, 完成相關的伺服器軟體及客戶端的瀏覽器軟體, 並制定超文件傳輸協定及超文件製作語法。

歐洲粒子實驗室的物理學家是首先受惠於全球資訊網的人, 藉以整理論文, 並促進論文的流通。

1991年夏季開始, 這套系統在網際網路散發魅力, 席捲全球, 此後的兩年,伯納李主導URL、HTML和HTTP的定義及發展。1994年, 接受麻省理工學院的邀請, 加入新成立的全球資訊網論壇, 並成為領導人, 致力維護全球資訊網的的公平性與公開性。

如果我們說, 今天的全球資訊網是伯納李個人努力的成果, 應該與事實相去並不太遠。可是, 提姆•柏納李卻謙稱祗是把別人的成果一點一滴的加在一起, 實在稱不上是發明全球資訊網。

十幾年來, 伯納李未因全球資訊網而致富, 這是他自己的選擇; 當年發明盤尼西林的佛萊明也做過這樣的抉擇。49歲的伯納李在獲獎致謝詞時, 表示:「當初如果我收費, 就不會有今天的全球資訊網, 只有無數各自為政互相獨立的資訊網。」足為在網路上賺錢者參考。

金錢與影響力

歐洲聯盟的著作權法對於音樂作品的財產權保護, 以首演後50年為期; 美國的法律則為95年為期。

1995年諸多重要的爵士樂、歌劇、搖滾樂錄音, 其歐洲的著作財產權即將到期, 釋放出來, 成為公版著作。任何人均得隨意複製、散布、改編其內容。

爵士天王艾拉.費茲傑洛、女高音瑪莉亞•卡拉絲、貓王艾維 斯.普里斯、小提琴家雅沙.海菲茲萊、爵 士樂小喇叭手畢克斯•比德貝克等人, 1950年代在歐洲灌錄的唱片, 已續續成為公版著作, 樂迷可以用更低的價格買到原版音樂唱片。雖然, 美國等國家意圖設立關稅障礙甚至修改法律, 以阻止這些公版著作進入, 但是, 並不影響該等唱片即將流行全球的趨勢。

代表美國唱片業力量的美國唱片公會, 一方面從源頭上遊說歐洲聯盟修法, 把著作財產權延長為95年, 一方面大肆宣揚販賣公版唱片是盜版行為。

無論怎麼擔擱, 作品畢竟要走入公版的領域, 成為全人類共有的記憶, 祗是時間早晚而已。近百年來, 科技的發展大幅降低複製及散布作品的成本, 在商人的主導下, 法律逐漸嚴苛, 與科技背道而馳, 將著作財產權的保障年限, 從14年逐次延長至95年。表面的理由是保障著作者的創意自由, 實際上是維護商人的利益。

法律是人訂的, 以世界貿易組織為前提, 運用聯合國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創造出著作財產權為人權 的神話之時, 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倫斯.萊辛教授於2002年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 CCPL); 以嚴酷的智慧財產權約束下, 以發揮創意為前提, 協助作者推廣自身的創意。

沒有創意的商人不斷質疑免費授權及公版著作等機制對商業環境的威脅時, 不妨環視礦泉水廠商的創意, 阿爾卑斯山的沛綠雅(Perrier)礦泉水及美國緬因州的波蘭泉(Poland Spring)礦泉水, 以及國內多家飲用水廠商, 完全不介意自然界的免費水源, 依然獲利豐富。

當EMI唱片公司努力封殺無財產權爭議的美國女高音瑪莉亞•卡拉絲在歐洲錄製的作品時, 伯納李獲獎的事實, 再度提醒我們, 競逐金錢, 祗是讓人的眼光淺短, 放下一切, 才是全力向前的動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