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近用譯自Open Access, 近用是接近使用的簡稱, 中國大陸將之譯為開放存取。1994年9月23日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364號, 藉「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解釋機會, 將Access譯為接近使用。
開放近用本身是一種社會運動, 以矯正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傾斜為目的, 在不涉入法律改革的前提下, 藉著政治、商業、道德等訴求,
遊說著作所有權人基於本身的理念及利益, 釋放資訊本身的自由性, 藉以促進全球的發展。
開放近用的標的是資訊, 以著作所有權人為對象。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 或著作所有權人的主動授權下, 同時具有兩種特性的資訊,
被稱為開放近用資訊: 1)免費使用,
2)著作權人事先同意該資訊被無限制地閱讀、下載、複製、共享、儲存、印製、檢索、連結、爬梳。免除近用資訊帶來的價格歧視,
也解決授權危機。
開放近用資訊以公有資訊、政府資訊、學術資訊、借閱資訊為主, 不介入私領域的資訊。
無財產權的資訊稱為公有資訊。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成為公有資訊後,
在尊重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 任何人均可隨意使用。
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之資訊, 稱為政府資訊。基於施政需要, 政府各機關的資訊,
本身具有期望被民眾近用的特性。著作權法第9條、檔案法第22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4條等法令, 均指出政府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供民眾近用。
學術資訊是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 以過去的研究成果為基礎, 做更深入的
研究。學術資訊的作者接受公部門的贊助, 或領取學術單位的薪酬, 奉獻於學術研究, 不以個別學術成果謀利, 祗在乎其成果的散布性。
圖書館的印本資訊, 本來就供社會大眾免費近用, 祗要有一個圖書館典藏, 透過館際互借機制, 全球各地都可以近用。
開放近用運動對這四種資訊有不同的行動策略。向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施壓, 要求回復著作財產權既有的保障期,
並採取登錄制以保障商業利益, 將無商業利益之資訊, 儘快釋放成為公有資訊。
以自由民主為訴求, 協助各國政府及民間開放其政府資訊, 以利民眾參與政府運作。
基於全人類的福祉及發展, 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 遊說各國政府及學者, 以開放近用的授權模式, 委託研究及出版成果,
藉以加速學術研究的腳步。
典藏人類知識成果的圖書館, 是實現立足點公平的機構, 應該開放館藏供民眾借閱, 不可受到商業利益的干擾, 放棄典藏的責任,
將近用的權利交付商業機制。
人類的資訊本來就具有開放近用特性。印刷術發明以前的資訊, 依附在手寫載體上, 以該載體及手寫的人工作價販售。印刷技術純熟後,
為了保護印刷工業的成長, 才以工會的力量, 向政府取得販售資訊的特權, 藉以取得不當利益, 成為智慧財產權的起點。
攝影、油印、影印、數位等資訊複製技術陸續問世, 資訊的複製成本愈來愈低, 網際網路的時代, 複製資訊的成本趨近於零。資訊擁有者創意枯竭,
緊抱販售載體的觀念, 漠視科技的發展, 祗能從強權的法律著手, 以全球的發展為代價, 謀取暴利。
開放近用資源的實際行動, 始於1960年代數位化文獻的計畫。1966年, 美國教育部建立的教育資源中心可算是起點, 以收取費用的方式,
將美國的教育文獻縮影後, 傳送全世界; 1969年8月30日, 美國國防部啟用ARPANET,
宣告網際網路時代來臨, 數位化的文獻得以在網路無限傳輸; 經過20多年的努力, 1991年5月17日, 伯納李(Tim
Berners-Lee)公布全球資訊網標準, 讓網際網路成為更有效的
近用工具,強化開放近用的可行性。
公眾資訊是,著作權已消滅的資訊;政府資訊是官方出版的資訊,對人民的報告書;學術資訊是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以過往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做更深入的 研究;借閱資訊是網路上的公共圖書館,沿續傳統公共圖書館的模式,一館購買,自由借閱。
1984年, 史托曼對智慧財產權提起異議, 發起的革努計畫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為了讓軟體更自由,
提出了自由文件的概念。與自由軟體有關的手
冊、教科書及其他文件, 都可以自行宣告為自由文件, 保障該等文件的複製及傳閱自由, 同意他人隨意的修改其內容, 同時保障作者祗對撰寫的部份負責。
2002年12月,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雷席格研發創意共享授權條款, 為內容創意者保留部份權利,
同時又能將其內容散布出去。在同意使用者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作品的前提下, 保留作者的姓名標示、創作衍生著作、商業利用的權利。
開放近用運動的關鍵在於低價的個別複製技術, 它的基礎為著作所有權人的授權。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為開放近用運動指出一條康莊大道; 自由軟體基金會的自由文件概念及創意共享授權條款, 使道德訴求具體為法律行動。開放近用運動期許的自由資訊社會, 即將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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