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二十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交郵九十字第○○○三五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39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普及服務(以下簡稱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九、不經濟地區: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為提供電話服務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於棄置營收,且經電信總局審查認可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
十、偏遠地區: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第四條
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第二章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第十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定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第十五條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係指經營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
前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立圖書館。
屏東縣偏遠地區六所學校採用撥接及無連接如下:
三地國小達來==撥接==9-56k
三地國小德文==撥接==9-56k
來義國小丹林==撥接==9-56k
牡丹國小東源==撥接==9-56k
霧台國小大武==無
來義國小大後==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