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分級?

根據新聞局的2005/10/19張貼的新聞稿, 限制級標示加上過濾軟體之後, 兒童及少年上網就無憂慮。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過之後,我國成為第一個在法律上賦予政府擁有公權力,介入網際網路內容管理的國家。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94) 新廣一字第 0930606799 號函許可設立,並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完成設立登記,設立宗旨為:整合民間及學術團體的資源,規劃及推動網站內容分級,促進網際網路相關產 業之發展,維護網際網路言論自由精神

 現在上網也有網路分級制度,新的辦法正式上路,網路業者,必須自律,將網站分為「限制級」和「非限制級」兩種,家長可下載過濾分級軟體,讓家 裡還未成年的小朋友,不至於看到不該看的網路內容。

新聞局表示要給三個月的輔導期,也就是明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始才會開罰,違反分級法令的業者,由各縣市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款。
  1.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 行政院新聞局, 2004/5/12
  2. 網際網路管理權責之劃分及本局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說帖 [.doc], 行政院新聞局, 2005/2/22
  3. 限制級標 示+過濾,兒少上網無憂慮-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前三個月為宣導期 / 新聞局, 2005/10/19
  4. 網路內容分級推 廣記者會 /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2005年10月25日。93年5月24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 會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本局編列之「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千萬元」預算。
  5.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2004/12/2 成立, 其源起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號令訂定發布
  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1998/1/1成立「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 2000/12/15改制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協助業者認定有疑義之限制級出版品,肩負維護出版自由,推行出版自律,提高出版品道德標準,表揚優良分級書店、優良出版品,促進出版事業健全發展及善盡 社會責任」。

A.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新廣一字第○九三○六二 二○七一A號令訂定發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新廣一字第○九四○六二五六一二Z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 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 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 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 理」意旨之文。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 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B. 網際網路管理權責之劃分及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說帖

                                          廣播電視事業處
                                                 93年11月15日

一、網際網路管理權責之劃分

有關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依現行政府體制,尚乏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目前各相關機關就此管理事項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新聞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本局於93年4月26日訂定發布「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該辦法特別要求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 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即94年10月25日前),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同時,於上開期限屆滿之前,應依據台灣網際網路 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的資訊。

(二)教育部

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於92年3月11日成立「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訊使用管理小組」,93年10月15日正式啟動「臺灣學術網路 (TANet)拒絕存取資訊(色情、賭博、暴力、毒品與藥物濫用)之網站(頁)過濾系統」,提供臺灣約3,500所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校園過濾不當資訊 網站(頁)的服務。

(三)內政部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不定時實施「網路巡邏」,將網路色情、賭博、暴力、毒品與藥物濫用等犯罪不法行為,繩之以法,使兒童及青少年免於遭受污染及引誘而導致犯罪的發生。

2、內政部兒童及少年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兒童及少年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不 得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錄影帶、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之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核處。至於負責查 取締及核處違反該條規定之權責機關,依內政部研商訂定之分工表規定,係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執行。

(四)經濟部

已制定「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於91年4月8日核轉立法院審議,92年5月28日及6月2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逐條審查完竣。經 濟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該條例草案之立法程序。

(五)交通部

有鑑於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的行為,已對於收信人與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之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為保障網際網路使用之便利,進而提升網路環境之安全與 效率,目前交通部已制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該草案第十條並已針對惡意大量發送商業電子郵件之行為,明定課以刑事責任。

(六)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行政院將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作為網路內容管理的主管機關。

綜上所述,要做好網路內容之管理,並非新聞局一個機關之責任,必須由相關部會依其職掌,就所轄業務之分工合作,齊心全力,始能共竟事功,為網際網路 保留一塊淨土,並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因接取不良資訊而做出違法犯紀之行徑。

二、民間公益團體之角色功能

(一)台灣終止童妓協會

為了防制網路色情活動,台灣終止童妓協會每年舉辦網路色情監看義工培訓活動,並協助警方偵破色情網站,該協會已於93年5月加入由歐盟國家發起的 INHOPE聯盟,利用既有監測熱線,和各國形成聯防網絡,會員國中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從網路上發現兒童色情網源自聯防網國家,都可迅速聯繫檢舉處理。

(二)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

   愛鄰社區服務協會的首要目標,是對兒童及青少年影響重大的網路,從各方面的宣導和教育,幫助家長、老師,為孩子營造一個健康、安全、無色情的網路空間。

(三)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為了使孩子生活在沒有性剝削、性侵害恐懼的環境中,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從事兒少性侵害防制工作已10年。致力於預防問題的發生、提供受害者實質的服務。在 催生「兒童及青少年線上保護」相關修法及配套措施方面,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提供訴求,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明訂網路內容資訊主管機關、補助公立學 校及公共圖書館需裝置過濾軟體等。

三、新聞局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依據

新聞局負責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業務係依據行政院第2718次院會通過之「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畫」有關「推動網站分級及網路業者自律工 作計畫」,並合併下列制度及方案,進行規劃。

(一)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92年6月23日經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34195號函核定)

(二)網站分級制度與網路媒體業者自律計畫(經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第15次會議討論確定)

另新聞局在網站內容分級業務之分工上,係奉行政院指示,依據內政部主政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 法」,負責分級標準之訂定,該辦法已於93年4月26日發布施行。其中第九條明訂「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 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第十條則規定分級制度將於該辦法發布後18個月(94年10月26日)正式施行,屆時如有違反分級規定者,依據內政 部訂定之「施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應辦事項分工表」,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查察取締及核處。(惟將來 NCC成立後,該項任務將可能移由NCC處理)。新聞局現階段在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方面之業務有三:(一)宣導有關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二)協調相關機關及 產業作好分級準備工作;(三)輔導(協助)成立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

四、新聞局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現況說明

(一)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主要係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設計分級模式,採行世界各主要推動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ICRA(RSACi為其 前身)分級辭彙,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聊天室、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其他議題等五種類別,各列出所有可能的特徵資訊,分別參酌國內電視節目分級處理 辦法分為限制(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輔導(未滿12歲之兒童不宜瀏覽,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保護(未滿6歲之兒童不宜 瀏覽)及普遍(一般網站瀏覽者皆可瀏覽)等四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受度。其作法係由網際網路內容提 供者自行依「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進行分級、或由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依個別網站之內容特性,給予代表該網站內容之標籤,進行分級作業、或建立通報 與申訴的機制,使網際網路瀏覽者於發現網站內容與其所標示的分級標籤不符合,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對於所屬網頁內容的分級標籤有意見時,得有檢舉通報或申 訴的管道。

(二)輔導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基金會」

93年5月24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新聞局編列之「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千萬 元」預算,該預算將於93年底前用來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基金會」,基金會成立後,將整合民間及學術團體之資源進行網站分級的推廣,並建立長期 推動網站分級的機制,以落實網站分級的成效,協助網站分級管理之推動。

未來基金會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協助建立網站分級軟體及資料庫、提供統計分析資料、進行相關政策及法規的研究、相關技術及系統的開發、提供網路犯罪案 件檢舉服務、協助預防網路犯罪及兒童保護之宣導工作、舉辦各類網路安全研習及宣導活動等。

(三)網路內容分級之目標與效益

網路內容分級主要是提供網路使用者依照自己想要的形式去決定網路內容。因此,分級制度實施後,並不代表在網路上就看不到色情的圖片,必須要靠家長或 網路使用者去為自己的電腦設定分級,而內容提供者也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去貼標籤,這樣才能有效落實與體現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目標與效益。


五、新聞局對推動「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期許

由於網際網路強調國際化、自由及開創的精神,加上內容異動頻繁、網站成長快速及機動性高,許多家長擔心網路上的不當內容會對兒童及少年造成不良的影 響,因此,網路安全的問題,對任何國家政府都是一項全新的挑戰。我國對於網路兒少保護應加以正視,除加強與鄰近國家合作外,亦應與打擊網路犯罪著有成效之 先進國家持續進行資訊及技術等交流,尤其對於培養非政府組織(NGO)及以鼓勵措施來引導網路業者強化自律保護兒少措施,方能在法規制訂或技術上亦步亦趨 落實保護兒少之目的。

網際網路之活動內容與其影響往往可以直接進入家庭,同時無遠弗屆,政府藉法律加以適度干預或規範,已是舉世共同的認知,政府在發展科技的同時,應更 加重視與及早擬定相關管理措施。網路安全需要政府、公益團體及及大量社區民眾的協力參與落實兒少上網安全的推動,以號召有心民眾參與,成為全民重視的觀念 和行動。94年10月25日「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將正式施行,而家長、老師、網路使用者以及網路相關業者之充分配合乃是決定該項制度能否成功運行之重 要因素。

針對電腦網路業者近來針對「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批評意見,新聞局之看法如下:

(一)電腦網路內容分級強調使用者之「選擇」,而非政府之「檢查」,無關言論自由,台灣應參考PICS由使用者自由選擇之網路架構及ICRA的分級 詞彙,以符合國內現況之普、護、輔、限四級標準,廣泛諮詢業界之意見,將目前經常出現在網站上各級標準訂出台灣的分級語彙標準,研議是否修正已於93年4 月26日發布施行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附表之網路內容分級標準。

(二)經濟部針對遊戲軟體及資訊休閒業訂定分級標準,應與新聞局所訂之網站內容分級制度接軌。

(三)科技匯流後,以寬頻網路傳送數位資訊,透過新一代的行動通訊系統,各種行動通訊裝置將可全面連上網際網路,如果網路內容要分級,那麼未來行動 通訊的資訊也可透過此制度作分級。

(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涉及諸多層面,未來應針對執行細節責由「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基金會」邀集業者及公益團體參與討論,找出業者、政府及家 長都認為可行的方式來推動網路分級。

(五)考量許多家長的電腦技能仍待補強,未來於設定分級標準時,需要政府及民間團體協助,政府應鼓勵公益團體建立以社區為單位的服務機制,利用學校 資源或選定電腦設備先進的優良網咖,協助家長設定分級。

C. 限制級標示+過濾,兒少上網無憂慮-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

張貼日期:2005/10/19

主題:限制級標示+過濾,兒少上網無憂慮-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前三個月為宣導期

行政院新聞局10月17日發布修正「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條文,將電腦網路內容由原訂之四級修正為限制級與非限制級兩 級,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標示的方式。

新聞局表示,電腦網路內容分二級實施,可與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的相關標準一致,政府單位間除可資源共享外,更能整合彼此間之分級資訊。「電腦網路內 容分級」的精神,在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接取網路內容的行為,賦予家長、業者及政府三方面的責任。而分級制度實施後,並不代表在網路上就看不到情色的圖片, 必須要靠家長或網路使用者去為自己的電腦裝置過濾軟體,內容提供者也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去標示限制級網頁,這樣才能有效落實與體現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目標與 效益。

為了讓廣大的網路使用者依照「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的規定去做限制級標示及下載過濾軟體,新聞局特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給予三個月的 勸導期,並加強宣導,這三個月的期間很重要,希望大家一起動起來為兒少上網安全努力。

新聞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該辦法已於93年4月26日發布施行,其中第10條規定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應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即94年10月25日前)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為避免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對網路相 關業者造成衝擊,該局於分級處理辦法正式施行前曾多次與業者、公益團體溝通,並於93年11月29日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 會。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主要係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設計分級模式,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語言、性與裸露、暴力與流血、其他等四 種類別,各列出可能的特徵資訊,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及非限制級兩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 與接受度。

新聞局表示,為符合新科技的發展,以自律的方式,要求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可自行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www.ticrf.org.tw) 分級系統進行分級。至於網站內容屬性究為主要限制級或部分涉及限制級,有爭議時,可以透過由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處理;基金會的網站也有免費的過濾軟體 提供家長或網路使用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