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志願服務的本質
- 志工的倫理
-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態度
- 結論
倫理係譯自英文 Ethic, 源於拉丁文 Ethica, 再追溯至希臘文 Ethos; 道德譯自 Morality, 源自於拉丁文
Mos。倫
理與道德的西方辭源涵義相同, 係指人們應當如何的行為規範, 外化為風俗、習慣, 內化為品性、品德。
西元第二世紀初期, 漢朝的許慎在「說文解字」一書中, 對倫理的解釋, 不同於西方的涵義, 係指人際關係事實如何的規律及其應該如何的規範;
將道德視為係應該如何的行為規範,
道專指外在規範, 德專指內在規範, 以社會規範是否已轉化為個體內在心理區分為道或德, 並統稱為道德。
從字詞的來源探究, 倫理與道德在西方屬同一詞, 都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範。但在中國卻是整體與個體的關係, 倫理是整體,
包括人際行為事實如何的規律, 及其應該如何的規範; 道德是部份, 係指人際行為應該如何的規範。
倫理可視為一個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 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我們相信「
為己利他」是道德倫理的最高準則, 也是志願服務的倫理標竿。
2001年公佈志願服務法之後, 我國成為第二個以法律規範志願服務的國家,
僅次於1996年1月15日制定「志願服務法」的西班牙。其他國家雖
有相關法律, 並沒有專屬的法律。
本文就「志願服務法」條文, 析出相關的倫理規範。
志願服務係指,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
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的人, 稱為志願服務者, 或簡稱志工。
因此, 可以把志願工作定義為:
2001年4月24日內政部發布一體遵行的志工倫理守則, 共有十二條:
學者把倫理視為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 政府又以法令公告志工的倫理守則, 實在是非常有趣的矛盾。不過, 在權利義務方面,
在志願服務法裡規定,
看起來較為合宜。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機關、機構或團體名稱全銜]志工誓詞
我願本自發意志, 奉獻精神, 誓以「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信念, 恪遵志工暨機構守則, 以己之有餘, 助人之不足, 不因私利而有偏頗, 不因艱難而萌退志, 默默耕耘, 持續參與, 共同為促進社會之安和樂利而努力以赴, 信守不渝, 謹誓。宣誓人: (簽章)
監誓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歐洲志願服務組織協會(Association of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sations,
AVSO)總裁Mr. John Stringham,
於2001年3月26日至27日於高雄縣舉行的「2001年志工台灣研討會」提出的公民志工基本素養的內涵, 可視為志工倫理的重要依據:
第一條「是(Being)志工, 而不只是做(Doing or Becoming)志工」,
值得處於現階段的臺灣志工深思。我們在思想及生活上, 就是志工; 不僅是做志工的時候, 才是志工。
志工的角色是犧牲奉獻, 對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採取與人為善的態度, 不必斤斤計較; 即使理念不合或處事態度難以接受,
基於志工的立場, 祗能轉移到其他單位, 繼續擔任志工, 不宜在此單位內, 以改革者的角色出現。
依照志願服務法的規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有若干配合措施: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必要時, 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 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之服務績效; 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 選拔楷模獎勵之
。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 應給予獎勵, 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五千小時及八千小時以上之志工,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得申請頒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及金牌獎。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 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志工應認清志願服務的本質, 應以身做則, 積極推動志願服務的概念。遵守志工的倫理, 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在別人的需要裡,
擔負起自己的責任。選擇理念接近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扮演社會公民的角色, 共同為社會的發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