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慶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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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2002/02/26 |
行政程序法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四十四條 (資訊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 供聽、讀、閱讀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辦法實施之。
第四十五條 (資訊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第四十六條 (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 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根據1973年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的規定(U.S. Dep'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Secretary's Advisory Committee on Automated Personal Data Systems, Records, Computers, and the Rights of Citizens viii (1973)), 政府機關對於資訊的合理使用原則為:
不能偷偷登錄個人資料;
There must be a way for an individual to find out what information is in his or her file and how the information is being used;
必須提供檢查個人資料的管道, 明白個人資料被運用的情形;
There must be a way for an individual to correct information in his or her records;
必須提供修訂個人資料的管道;
Any organization creating, maintaining, using, or disseminating records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must assur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data for its intended use and must take precautions to prevent misuse; and
建立、維護、使用或散播個人資料的機構, 必須確保資料的可信度, 並避免被誤用;
There must be a way for an individual to prev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obtained for one purpose from being used for another purpose without his or her consent.
因為甲用途搜集來的個人資料, 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前, 不可以挪作乙用途。
民主與科技協會(CDT)綜合各項資料: 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 (197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80) 及 Council of Europe (1981), 認為合理使用資訊的原則應該是:
開放原則 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
登錄個人資料的系統必須公開陳述其目的及使用資料的方法。
個人參與原則 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個人有權檢視有關被蒐集的資訊, 修正過時的、不正確的或不完備的資訊。
蒐集限度原則 The Principle of Collection Limitation
蒐集個人資料必須有個限度, 由法律或其他方式加以限制。
資料品質原則 The Principle of Data Quality
蒐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當初的目的相符, 正確、完整及合宜。
使用原則 The Principle of Finality
使用及揭露個人資料應有限制: 必須依蒐集資料的目的而定, 不能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授權或法律範圍內, 任意使用這些資料。
安全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ecurity
必須有週全的機制, 保護資料的安全, 不會遺失、竊取、破壞、誤用、修改或洩露。
責任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管理記錄的單位必須遵守合理使用資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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