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項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2000/12/13


| 標點符號 | 類型 | 圖書 | 地圖資料 | 手稿 | 樂譜 | 錄音資料 |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 靜畫資料 | 電子資源 | 立體資料 | 縮影資料 | 連續性出版品 |

 

學習目標

 

為解說題名、著者、版本、出版、稽核、集叢各項未能詳盡之處, 得於附註項說明之。(1.7A5)

附註項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1. 辨認作品 -- 翻譯作品的原題名

    Original title: L'education sentimentale

  2. 款目的內涵 -- 解說某人和作品的關係

    Based on the novel by Thomas Hardy

  3. 說明作品的內容

    Summary:

  4. 說明作品的特性

    Thesis(M.A.)--University of ...

  5. 作品的發展過程

    Rev. ed. of: The portable Dorothy Parker

就形式而言, 以採用正式附註為原則, 在不失原意之下節省空間, 應採用固定不變的導言:

Cover title: Giovanni da Firenze

為了適應具體的需要, 在文法許可下, 以簡潔易瞭解的方式表達

File size varies

標點符號

依照編目員的意願, 可從任何地方取得著錄資料, 本項之內以不使用方括弧為原則; 祗有在引用字句之內, 編目員有所增刪時, 才使用方括弧(1.7A2)(1.7.0.2)。

本項的標點符號比較單純, 每個附註項之前, 用句點、空格、破折號、空格, 或另起一段; 導引文字之後, 給冒號及一個空格; 引用字句應置於引號之內(1.7A1)(1.7.0.1)。

導言之後, 用冒號, 之前不空格, 之後空一格

Scale of original: ca. 1:6,000

引句放在一組雙引號內, 並說明其出處; 方括號祗用在引句內;

"Published for the Royal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ef.

附註內的資料應照八大項的順序, 標點符號亦同, 但是以句點取代原有的分項方式

Revision of: 3rd ed. London : Macmillan, 1953

儘量用原來的文字, 少用羅馬化的語句; . 有關不同版本或其他作品同樣的作品, 應註明其版本;

Revision of : 2nd ed., 1973

不同的作品, 應註明其主要款目及正題名, 或作者及正題名;

Adaptation of: Wells, H.G. Kipps, or

Adaptation of: Kipps / by H.G. Wells

附註項內的資料, 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版本項、資料特殊細節項、出版項、稽核項、及集叢項內的著錄資料相當, 則應依這些資料出現在此等項內的順序, 依序著錄; 除了以句點取代句點、空格、破折號、空格之外, 應使用其他的規定標點符號。(1.7A3)

題名或專有名詞原來就不是羅馬文字時, 應儘量給原文, 而不是給羅馬化的字母。

不論引用文句來自何處, 均應放在引用符號內; 得自主要著錄來源的引用文句, 不必註明其資料出處, 其他的出處均應在引用文句之後註明; 引用文句之內不要使用規定的標點符號, 應使用該等出處本來的標點符號。

若能佐證編目員的看法, 或避免款目重複, 應給參照註, 讓使用者參照至作品本身的其他地方, 或其他的作品。

在節省篇幅又不失原意的前題下, 應採用固定的導引文句, 撰寫正式的附註, 以協助使用者辨認資料的種類。至於非正式的附註, 應在文法的許可下, 儘量的簡潔又不失其含意。

引用同作品的其他版本時, 應給予足夠辨認其版本的資料(1.7A4)

引用其他作品或以不同方式出版的同作品時, 一定給題名, 可能的話, 再給著者敘述。著錄的格式是: 主要款目, 正題名; 或正題名/著者敘述; 必要時, 再加上版本或出版日期。

圖書複製成的縮影片、手稿複製成的印刷品、地圖複製成的幻燈片等複製品, 著錄時應先記載複製品的資料, 再給有關原件的資料; 把有關原件的說明合為一個附註, 依照規定項目順序著錄。

類型

著錄上有必需而又無法放入其他各項的資料, 放在附註項中; 共有22種, 應依照其順序著錄之, 若認定某個附註特別重要時, 也可以先著錄它(1.7B)(1.7.1)。

所有的作品, 都可能被複製, 所以第22個附註,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該是所有的媒體, 都可能需要的; 但是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除了在第一章提及之外, 祗有在靜畫資料(8.7B22)、縮影資料(11.7B22), 特別列舉該規則。

實際上,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於第一章還特別討論了著錄複製品的通例, 其例子也處理了有關原件的附註(1.11F); 但是, 這些圖書的複製品, 卻不曾出現在第二章圖書的規則裡, 毋寧是件怪事。

手稿及連續性出版品還有第23個附註, 專給文藝復興以前的手稿使用, 以及表示著錄連續性出版品的依據。

  1. 作品的性質、範圍、或體裁;
  2. 作品的語文、翻譯或改寫;
  3. 正題名的來源;
  4. 不同的題名;
  5. 並列題名及其他題名資料;
  6. 著者敘述;
  7. 版本及作品的歷史;
  8. 資料特殊細節;
  9. 出版、發行事宜;
  10. 稽核事宜;
  11. 附件及補篇;
  12. 集叢事宜;
  13. 學位論文;
  14. 適用對象;
  15. 出版事項;
  16. 其他媒體;
  17. 摘要;
  18. 內容;
  19. 標準號碼以外的號碼;
  20. 現藏品的特性;
  21. 合刊事宜;
  22. 與原稿有關事宜;

應依序著錄這些附註, 除非某個附註特別重要。

  1. 性質、範圍、體裁; Nature, scope, or artistic form

    除非該等事情已經明顯的出現在其他各項, 否則應著錄於此。

  2. 使用語文、譯作、改寫; Language of the item and/or translation or adaptation

    除非該等事情已經明顯的出現在其他各項, 否則應著錄於此。

  3. 正題名來源; Source of title proper

    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在此說明。

  4. 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Variations in the title

    作品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應著錄於此;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

  5. 並列題名及其他題名資料; Parallel titles and other title information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其他語文題名、副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以著錄於此。

  6. 著者敘述; Statements of responsibility

    在三種情況下, 應於附註項著錄有關著者敘述的附註:

    1. 著者敘述的其他異名, 若有助於辨識, 應著錄於附註項;
    2.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著者敘述, 應著錄於附註項;
    3. 與作品有關的個人或團體、及與前版有關的個人或團體, 若未著錄於其他地方, 也應著錄於附註項。
  7. 版本及作品的歷史; Edition and history

    有關版本及其源流的事宜, 應著錄於此

  8. 資料特殊細節項; Material (or type of publicatin) specific details

    這個附註祗適用於地圖資料、樂譜、電腦檔、連續性出版品, 但是處理手稿時, 稱為寫作地;

  9. 出版項; Publication, distribution, etc.

    未及著錄於出版項之出版資訊, 有必要時, 應著錄於此。

  10. 稽核項; Physical description

    未及著錄於稽核項之稽核資訊, 有必要時, 應著錄於此。

  11. 附件及補篇; Accompanying material and suplements

    可在此著錄附件之位置, 及其他地方未敘明的附件稽核事宜;

  12. 集叢事宜; Series

  13. 學位論文; Dissertations

    被著錄的作品, 是取得學位的依據之一時, 應先著錄學位的種類, 接著學校名稱, 及獲得學位的年代(2.7B13)。

    若是經過修訂或刪節的學位論文, 應著錄該等事實;

    若內文是別人的, 經過編輯, 然後取得學位, 應著錄該得學位者之名;

    若作品本身無正式的學位論文描述, 簡略的述明其事實;

  14. 適用對象; Audience

    作品本身載有適用對象的年齡層或學術層, 應照錄。

  15. 出版事項; Reference to publicshed descriptions

    這是針對手稿的附註, 若該手稿還有其他較完整的著錄資料, 或已經出現在其他索引裡, 都應在此著錄(4.7B15):

  16. 其他資料類型; Other formats

    同樣的內容, 以別種媒體發行, 可在附註項說明其細目。

  17. 摘要; Summary

    對作品的內容, 做個客觀的簡潔摘要

  18. 內容; Contents

    無共同題名的作品, 若有主要部份時, 依照該主要部份著錄, 將次要部份記載於內容註(1.1G1、1.1.6.1)。

    祗要認為有必要, 或強調某些部份特別重要, 或列舉作品集的內容, 可以著錄全部或部份的作品內容; 不要直接從目次取得題名, 應從該部份的最前面一頁取得題名(2.7B18)

  19. 號碼; Numbers borne by the item (other than those covered in 1.8)

    國際標準書號、國際標準叢刊號碼之外的號碼。

    館藏不完整時, 也應在此說明:

  20. 實際館藏記載; Copy being described, library's holdings, and restrictions on use

    著錄所依據的複本, 有特殊之處, 在此說明。

    使用限制, 也應在此著錄:

  21. 合刊、合訂; "With" notes

    無共同題名之地圖資料、錄音資料、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電腦檔、縮影資料, 沒有任何部份為主要部份時, 若選擇將把各部份分別著錄(1.1G2、1.1.6.2), 此時應做合刊註, 依原作品的順序著錄之(註13)。

  22. 與原稿有關事宜; Combined notes relating to the original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合為一項, 置於此處。

中國編目規則把並列題名及其他題名資料拆成兩個附註:

  1. 並列題名
  2. 副題名

沒有附件及補篇、與原稿有關事宜這兩個附註, 同時, 新增兩個附註:

  1. 殘存卷數, 及
  2. 複印、影鈔

以上的 22 種附註類型, 概括性的含蓋各種類型作品, 實際應用時, 因為作品使用的媒體不同, 其應用的範圍也有出入。

圖書

圖書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盲人用的點字書, 應在稽核項附註說明其點字系統(2.7B10)

地圖資料

地圖資料的內容, 透過其他各項就很清楚, 則不需在此做摘要。

星座圖的光度著錄於製圖細節項附註(3.7b8)。

遙測影像未於製圖細節項著錄時, 也應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其他未敘明的其他製圖細節, 也可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比例尺不一, 但明顯可見少數的比例尺佔多數時, 可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可能影響使用方法稽核資料, 例如, 翻拍的地圖, 其原稿是藍圖等, 應在稽核項附註說明(3.7B10)。

將地圖集視為一個整體時, 應在內容附註敘明該地圖集編目時的狀態, 並儘可能的指出其構成的組件; 各單張地圖間的差異, 也應著錄之; 地圖集出版完竣時, 應再補充內容附註的內容(3.7B18)。

應著錄小圖、反面的地圖、插圖等; 先著錄再有關正面的附註, 再著錄反面的附註; 可能的話, 著錄小圖的比例尺, 如果小圖太多, 祗要給個通稱即可。

手稿

手稿沒有集叢事宜, 所以, 沒有集叢項附註;  手稿未經出版, 當然不會有其他的資料類型; 手稿也不會有號碼; 亦不會有特定館藏的現象; 手稿不與其他資料合刊, 所以沒有合刊註。

可能的情況下, 應儘量採用下列四種術語, 描述手稿的性質、範圍、體裁(4.7B1):

若有簽名, 應表示該等狀況。

若手稿是複本之一, 應註明該複本狀態: carbon copy(碳寫複本)、photocopy(照像複本)、transcript(鈔本); 應特別註明負片的照像複本, 鈔本也應分手鈔本或打字本。

手稿集內有各種複本時, 應在括弧內表示該等狀況。

若能確認原稿的位置, 亦應著錄其館藏所在

手稿的範圍, 在其他地方無法明確表示時, 應著錄於附註項

手稿集的紙質等特性, 也可以著錄於此; 若為私人用紙, 應著錄足以辨認該人的資料

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處理手稿的過程裡, 這些資料視為版本及作品源流的變形, 著錄於版本項附註(4.7B7)

作品本身記載寫作地, 且未著錄於其他各項, 應著錄於寫作地, 並說明其資料來源(4.7B8)

特別在附件附註著錄信件之件封、內裝物、簽名等; 著錄法律文件之附件及簽名; 以及手稿集之未出版指南

在閱覽權附註, 儘可能的詳述所有閱覽該手稿或手稿集的權限。

若該手稿還有其他較完整的著錄資料, 或已經出現在其他索引裡, 都應著錄在既有的其他著錄資料附註(4.7B15)。

歐洲文藝復興以前的手稿, 還應著錄下列五件事情(4.7B23):

  1. 字體
  2. 插畫, 裝飾、標題等重要的插畫, 都應著錄;
  3. 校勘結果, 著錄空白頁、受損、遺失的頁碼等
  4. 其他稽核事宜, 著錄收藏者的註記、裝訂情況等, 重要的稽核事宜
  5. 主文前幾個字, 編目員自訂題名時, 應儘量著錄主文的前幾前個字, 幾供使用者鑑別之用:

樂譜

樂譜不能做摘要, 所以沒有摘要註。

其他地方未著錄的樂曲形式, 應著錄於樂曲形式及表演媒體附註。(5.7B1、6.7.1(1)):

樂譜原本意圖表演的媒體, 若未著錄於其他地方, 應著錄於此; 先著錄聲部, 次著錄樂器, 依照作品本身所載的順序, 依序著錄聲部及樂器。

專供單一樂器使用的樂譜, 若適用的樂器種類不超過11種, 應逐一著錄之; 供管弦樂團及交響樂團使用的樂譜不必著錄其樂器名稱; 應在圓括弧內註明構成合唱譜的聲部: S(soprano 女高音)、Mz(mezzo-soprano 次高音)、A(alto 中高音)、T(tenor 次中音)、Bar(baritone 上低音)、B(bass 低音), 可重複該等英文縮寫表示所需的聲部數

其他地方有關表演媒體的著錄太過模糊或不足夠, 也應在此補充:

比較特別的記譜法, 應著錄在記譜法附註(5.7.B8);

演奏時間及稽核事宜附註, 用於著錄作品本身記載之演奏時間(5.7B10)

樂譜載有該等號碼時, 應分別著錄於出版者號碼及圖幟號碼附註; 號碼之前的文字資料必須一併著錄。

作品的號碼連貫, 祗著錄起訖號碼; 若不連貫, 應逐一著錄, 但有三個以上的一連貫號碼時, 祗需著錄首尾號碼, 中間用斜撇表示該等號碼不是連貫的。號碼前後有字母時,仍應依其原位置著錄(5.7B19)。

複製品應著錄原件之出版者號碼及圖幟號碼

錄音資料

錄音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 錄音資料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或伴隨的文字附件的正題名,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6.7B3)

處理錄音資料時, 在三種情況下, 應於附註項著錄有關著者敘述的附註(6.7B6):

  1.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著者敘述, 若為辨認所需:
  2.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表演者及其使用的媒體;
  3. 與作品有關的個人或團體, 但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必要時, 也可以把表演者的名字著錄於內容註。

未經剪接的原始錄音資料, 在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 著錄其錄音過程(6.7B7)

符合業界標準的稽核事宜, 不必在稽核項附註重複著錄(6.7B10)

作品所載之出版者的庫存號碼, 應著錄在出版者號碼附註內; 號碼之前的標籤、盛裝物上的商標、或品牌名稱等資料, 都應照錄(6.7B19)。

有數個號碼時, 應著錄一個主要號碼, 不能確定時, 全部著錄; 若有一個號碼適用於全套作品時, 應註明該等事實。

作品的號碼連貫, 祗著錄起訖號碼; 若不連貫, 應逐一著錄, 但有三個以上的一連貫號碼時, 祗需著錄首尾號碼, 中間用斜撇表示該等號碼不是連貫的。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於著者敘述附註, 分別著錄幕前的演員、旁白者、主持人, 以及幕後的重要工作人員; 著錄幕後工作人員時, 應指明其職責(7.7B6)

原著的日期不同於出版發行日期時, 應在出版項附註著錄之(7.7B9)。

其他著錄項目都沒有指明首映國家時, 應在出版項附註著錄之。

採用詳細著錄的編目政策時, 可以在稽核項附註, 依序著錄下列諸事(7.7B10):

  1. 聲軌, 不論該聲軌是否與影片合而為一, 或同步收音的獨立錄音帶, 都可著錄其特質:
  2. 長度, 以英呎為單位, 著錄電影片及錄影帶的長度
  3. 色彩, 著錄電影片及錄影帶處理色彩的方式
  4. 沖片方式, 著錄正片、負片、反轉片諸事項。
  5. 影片性質, 著錄硝酸鹽膠片、醋酸鹽膠片、或多元脂膠片等。
  6. 錄影系統, 在此著錄錄影系統, 及錄影帶之解析度、頻率等;
  7. 轉錄次數, 在此著錄其轉錄次數, 以及其為母帶或播放帶;
  8. 放映特質, 著錄於其他地方未曾敘明的放映特質;
  9. 影碟之放映時間及幅數, 著錄動畫之族映時間, 靜畫之幅數;
  10. 其他, 使用及儲存電影片、錄影資料必要之資訊;

靜畫資料

靜畫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靜畫資料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的正題名,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8.7B3)

靜畫資料的捐贈者、來源、以及前手擁有者, 著錄於著者敘述附註項, 相關的年份也可記載於此(8.7B6):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該置於原件附註項(8.7B22):

電子資源

電子資源的性質及範圍, 若在其他地方未敘明, 應著錄於性質附註(9.7B1):

可能的話, 還應著錄執行該電子資源所需的系統, 必須以 System requirements: (系統需求: )起頭, 依序著錄下列要項, 除了第一項, 其他各項之前用分號:

該電子資源不以實體方式存在, 必須透過網路, 才能取得, 亦應在此註明其途徑:

不論正題名的來源為何,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電子資源的正題名出處(9.7B3)

電子資源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不論是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都應著錄於附註項;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檔名或資料名不同於正題名, 也應著錄於此; 至於, 館藏單位自行給定的檔名或資料名, 應著錄於附註項 20(9.7B4)。

電子資源的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版本項有相同的指定著錄來源, 倘若版本敘述的來源不同於正題名的來源, 應於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說明之(9.7B7)

重要的演進, 即使祗有微小的變化, 也可以在此說明:

撰寫電子資源所本, 也應著錄:

資料起訖日期、資料收集日期、附件的完成日期等, 對電子資源的內涵、用法、及本質有助益的日期, 也應著錄:

無法在檔案特性項簡潔描述的事項, 可在檔案特性附註給予每個部份的紀錄數、敘述數等(9.7B8);

祗能遠程取得之電子資源, 可在稽核項附註著錄重要的稽核事宜;

必要時, 應在實際館藏記載附註, 著錄館方自行給定的名稱; 也可著錄複製或轉錄自其他來源的日期(9.7B20):

立體資料

立體資料沒有語文, 所以也沒有使用語文的附註。

立體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立體資料不會有其他的資料類型。

立體資料有所本, 亦應註明於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10.7B7)

如果件數龐雜, 未於稽核項詳述時, 可在稽核事宜附註說明

縮影資料

縮影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縮影資料的正題名若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於正題名來源附註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或其他肉眼可見的正題名, 也應在此說明(11.7B3)

在稽核項附註, 依序著錄縮影倍率、閱讀機類型、底片及件的相關事宜。

閱讀機, 卡式或匣式縮影資料, 可著錄特定之閱讀機型;

可著錄底片之性質;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合為一項, 置於此處(11.7B22):

連續性出版品

好像沒有學校將學位論文, 以連續性出版品的型式逐一出版。

除非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已經明確表示該刊期, 或者無法確認其刊期, 否則必須在附註項著錄其刊期, 若刊期有變化, 也應註明(12.7B1、3.7.2(1))

連續性出版品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註明其來源; 若取自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的代替書名頁, 也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12.7B3)

連續性出版品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應著錄於原名、異名、改名、缺名附註;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各期的特別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著錄於此(12.7B4)

在其他各項祗有簡稱的個人或團體, 若有必要, 可以在著者敘述附註著錄其全稱(12.7B6)

編者是辨認該連續性出版品的重要指標時, 例如, 該連續性出版品幾乎全是該編者經手, 或該編者猶較該連續性出版品有名, 也應著錄在著者敘述附註。

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的關係, 前、後或同期出版的其他連續性出版品關係, 應在附註項敘明(12.7B7):

  1. 翻譯: 若係譯自已出版之其他連續性出版品, 應著錄其原題名, 同一連續性出版品的不同語文版本, 應視為版本項;

  2. 續刊: 若係繼續其他已停刊的連續性出版品, 不論其編次卷期是否連貫, 應著錄該停刊的連續性出版品;

  3. 改名: 若係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拉辦, 不論其編次是否連貫, 應著錄新出版品之名, 必要時, 另記其變更的日期;

  4. 合併: 若由多種連續性出版品合併而成, 應著錄原來各連續性出版品之名; 合併其他連續性出版品, 形成新的連續性出版品時, 應著錄新的題名;

  5. 分衍: 有三種分衍的情形, ヾ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分衍而成時, 應著錄原連續性出版品的題名;

    分衍成為數種連續性出版品時, 應在原連續性出版品之款目下, 著錄該等分衍之事實;

    若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衍出, 應註明原出版品之題名;

  6. 併入: 合併其他連續性出版品時, 不論併入或併出之連續性出版品, 均應在其款目內說明此事實, 必要時, 加上併入併出之日期;

  7. 版本: 與主要版本之內容或使用語文有出入, 應在此著錄主要版之銘;

  8. 版本眾多: 版本實在太多, 直接著錄 "版本眾多"(Numerous editions) 四字即可。

  9. 補篇: 為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補篇時, 應著錄本篇之題名

    補篇單獨著錄時, 應在本篇之款目之下, 著錄補篇之題名

    不定期、非正式、數量龐大、或不重要的補篇, 可以用文字說明;

  10. 卷期編次, 無法明白於卷期編次項著錄的繁複、怪異或不規則卷期編次, 應在此說明(12.7B8);

刊期為一年以上之連續性出版品, 或各卷期的涵蓋時間不是日曆年度, 應特別說明;

若僅為暫時性停刊, 意圖於未來復刊, 應在此說明; 將來復刊後, 再將停刊的起訖時間填入;

各期的稽核事宜略有出入者, 可在稽核項附註說明;

有固定刊期之附件, 應在附件的附註著錄其刊期;

在索引附註著錄該連續性出版品本身的彙編索引, 可能的話, 著錄該索引含蓋的卷期, 如有單獨出版的索引, 也在此說明(12.7B17):

連續性出版品的著錄依據, 不是首期時, 應在此說明其著錄之依據(12.7B23):

的事實不符。

其他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有22種附註, 中國編目規則則有23種附註, 以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為基準分析, 中國編目規則多了: 殘存卷數, 參考書目、索引、附錄, 複印、影鈔等三個附註; 少了附件、補篇的附註, 既有的其他著錄資料, 有關原件作品的附註等三個附註; 將並列題名及副題名分為兩種附註。

殘存卷數, 其實就是內容註, 可以不必另立一個附註種類。

參考書目、索引、附錄, 應該是內容註的一部份。

附件、補篇的附註, 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 而且也沒有其他的地方適合放它們。

中國編目規則指稱的缺名, 應該放在前一個附註, 正題名來源, 較為恰當; 至於改名和原名, 等於異名的現象, 所以這個附註的題稱, 改為異名即可。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術語解釋(Appendix G, Glossary), 對並列題名的定義是:正題名以另一種語文著錄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稱為並列題名。但是在規則 1.1D4 卻指明:

出現於主要著錄來源以外的並列題名, 應著錄於附註項。

1.7B5 也明確的為並列題名而設; 既然認定著錄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才可以稱為並列題名, 1.1D4 的說法就值得商確。所以, 2.7B5 的說明就比較合理: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其他語文題名、副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以著錄於此。

中國編目規則的 1.1.3.3 也規定:

並列題名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則著錄於附註項。

但是觀諸其例証:

中國童玩 ...... 書背題名: Games Chinese children play

它們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 應該以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術語解釋為準, 其他的規則都應修改, 這祗是一個異名而已。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將手稿的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視為版本及作品源流(4.7B7); 但是處理靜畫資料時, 卻把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視為著者敘述的一部份(8.7B6)。

註14: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規則編號有助記性, 這是眾所皆知的, 在附註項的編號方面, 保留22個, 若有略去, 仍維持原來的編號。中國編目規則本來也打算保留規則編號的助記性, 但是在附註項裡, 完全抹滅其他地方的努力, 非常可惜。

毛慶禎
臺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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