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慶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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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
2000/12/13 |
| 標點符號 | 類型 | 圖書 | 地圖資料 | 手稿 | 樂譜 | 錄音資料 |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 靜畫資料 | 電子資源 | 立體資料 | 縮影資料 | 連續性出版品 |
為解說題名、著者、版本、出版、稽核、集叢各項未能詳盡之處, 得於附註項說明之。(1.7A5)
附註項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辨認作品 -- 翻譯作品的原題名
Original title: L'education sentimentale
Based on the novel by Thomas Hardy
Summary:
Thesis(M.A.)--University of ...
Rev. ed. of: The portable Dorothy Parker
就形式而言, 以採用正式附註為原則, 在不失原意之下節省空間, 應採用固定不變的導言:
Cover title: Giovanni da Firenze
為了適應具體的需要, 在文法許可下, 以簡潔易瞭解的方式表達
File size varies
依照編目員的意願, 可從任何地方取得著錄資料, 本項之內以不使用方括弧為原則; 祗有在引用字句之內, 編目員有所增刪時, 才使用方括弧(1.7A2)(1.7.0.2)。
本項的標點符號比較單純, 每個附註項之前, 用句點、空格、破折號、空格, 或另起一段; 導引文字之後, 給冒號及一個空格; 引用字句應置於引號之內(1.7A1)(1.7.0.1)。
導言之後, 用冒號, 之前不空格, 之後空一格
Scale of original: ca. 1:6,000
引句放在一組雙引號內, 並說明其出處; 方括號祗用在引句內;
"Published for the Royal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ef.
附註內的資料應照八大項的順序, 標點符號亦同, 但是以句點取代原有的分項方式
Revision of: 3rd ed. London : Macmillan, 1953
儘量用原來的文字, 少用羅馬化的語句; . 有關不同版本或其他作品同樣的作品, 應註明其版本;
Revision of : 2nd ed., 1973
不同的作品, 應註明其主要款目及正題名, 或作者及正題名;
Adaptation of: Wells, H.G. Kipps, or
Adaptation of: Kipps / by H.G. Wells
附註項內的資料, 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版本項、資料特殊細節項、出版項、稽核項、及集叢項內的著錄資料相當, 則應依這些資料出現在此等項內的順序, 依序著錄; 除了以句點取代句點、空格、破折號、空格之外, 應使用其他的規定標點符號。(1.7A3)
題名或專有名詞原來就不是羅馬文字時, 應儘量給原文, 而不是給羅馬化的字母。
不論引用文句來自何處, 均應放在引用符號內; 得自主要著錄來源的引用文句, 不必註明其資料出處, 其他的出處均應在引用文句之後註明; 引用文句之內不要使用規定的標點符號, 應使用該等出處本來的標點符號。
若能佐證編目員的看法, 或避免款目重複, 應給參照註, 讓使用者參照至作品本身的其他地方, 或其他的作品。
在節省篇幅又不失原意的前題下, 應採用固定的導引文句, 撰寫正式的附註, 以協助使用者辨認資料的種類。至於非正式的附註, 應在文法的許可下, 儘量的簡潔又不失其含意。
引用同作品的其他版本時, 應給予足夠辨認其版本的資料(1.7A4)
引用其他作品或以不同方式出版的同作品時, 一定給題名, 可能的話, 再給著者敘述。著錄的格式是: 主要款目, 正題名; 或正題名/著者敘述; 必要時, 再加上版本或出版日期。
圖書複製成的縮影片、手稿複製成的印刷品、地圖複製成的幻燈片等複製品, 著錄時應先記載複製品的資料, 再給有關原件的資料; 把有關原件的說明合為一個附註, 依照規定項目順序著錄。
著錄上有必需而又無法放入其他各項的資料, 放在附註項中; 共有22種, 應依照其順序著錄之, 若認定某個附註特別重要時, 也可以先著錄它(1.7B)(1.7.1)。
所有的作品, 都可能被複製, 所以第22個附註,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該是所有的媒體, 都可能需要的; 但是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除了在第一章提及之外, 祗有在靜畫資料(8.7B22)、縮影資料(11.7B22), 特別列舉該規則。
實際上,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於第一章還特別討論了著錄複製品的通例, 其例子也處理了有關原件的附註(1.11F); 但是, 這些圖書的複製品, 卻不曾出現在第二章圖書的規則裡, 毋寧是件怪事。
手稿及連續性出版品還有第23個附註, 專給文藝復興以前的手稿使用, 以及表示著錄連續性出版品的依據。
應依序著錄這些附註, 除非某個附註特別重要。
除非該等事情已經明顯的出現在其他各項, 否則應著錄於此。
除非該等事情已經明顯的出現在其他各項, 否則應著錄於此。
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在此說明。
作品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應著錄於此;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其他語文題名、副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以著錄於此。
在三種情況下, 應於附註項著錄有關著者敘述的附註:
有關版本及其源流的事宜, 應著錄於此
這個附註祗適用於地圖資料、樂譜、電腦檔、連續性出版品, 但是處理手稿時, 稱為寫作地;
未及著錄於出版項之出版資訊, 有必要時, 應著錄於此。
未及著錄於稽核項之稽核資訊, 有必要時, 應著錄於此。
可在此著錄附件之位置, 及其他地方未敘明的附件稽核事宜;
被著錄的作品, 是取得學位的依據之一時, 應先著錄學位的種類, 接著學校名稱, 及獲得學位的年代(2.7B13)。
若是經過修訂或刪節的學位論文, 應著錄該等事實;
若內文是別人的, 經過編輯, 然後取得學位, 應著錄該得學位者之名;
若作品本身無正式的學位論文描述, 簡略的述明其事實;
作品本身載有適用對象的年齡層或學術層, 應照錄。
這是針對手稿的附註, 若該手稿還有其他較完整的著錄資料, 或已經出現在其他索引裡, 都應在此著錄(4.7B15):
同樣的內容, 以別種媒體發行, 可在附註項說明其細目。
對作品的內容, 做個客觀的簡潔摘要
無共同題名的作品, 若有主要部份時, 依照該主要部份著錄, 將次要部份記載於內容註(1.1G1、1.1.6.1)。
祗要認為有必要, 或強調某些部份特別重要, 或列舉作品集的內容, 可以著錄全部或部份的作品內容; 不要直接從目次取得題名, 應從該部份的最前面一頁取得題名(2.7B18)
國際標準書號、國際標準叢刊號碼之外的號碼。
館藏不完整時, 也應在此說明:
著錄所依據的複本, 有特殊之處, 在此說明。
使用限制, 也應在此著錄:
無共同題名之地圖資料、錄音資料、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電腦檔、縮影資料, 沒有任何部份為主要部份時, 若選擇將把各部份分別著錄(1.1G2、1.1.6.2), 此時應做合刊註, 依原作品的順序著錄之(註13)。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合為一項, 置於此處。
中國編目規則把並列題名及其他題名資料拆成兩個附註:
沒有附件及補篇、與原稿有關事宜這兩個附註, 同時, 新增兩個附註:
以上的 22 種附註類型, 概括性的含蓋各種類型作品, 實際應用時, 因為作品使用的媒體不同, 其應用的範圍也有出入。
圖書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盲人用的點字書, 應在稽核項附註說明其點字系統(2.7B10)
地圖資料的內容, 透過其他各項就很清楚, 則不需在此做摘要。
星座圖的光度著錄於製圖細節項附註(3.7b8)。
遙測影像未於製圖細節項著錄時, 也應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其他未敘明的其他製圖細節, 也可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比例尺不一, 但明顯可見少數的比例尺佔多數時, 可在製圖細節項附註說明。
可能影響使用方法稽核資料, 例如, 翻拍的地圖, 其原稿是藍圖等, 應在稽核項附註說明(3.7B10)。
將地圖集視為一個整體時, 應在內容附註敘明該地圖集編目時的狀態, 並儘可能的指出其構成的組件; 各單張地圖間的差異, 也應著錄之; 地圖集出版完竣時, 應再補充內容附註的內容(3.7B18)。
應著錄小圖、反面的地圖、插圖等; 先著錄再有關正面的附註, 再著錄反面的附註; 可能的話, 著錄小圖的比例尺, 如果小圖太多, 祗要給個通稱即可。
手稿沒有集叢事宜, 所以, 沒有集叢項附註; 手稿未經出版, 當然不會有其他的資料類型; 手稿也不會有號碼; 亦不會有特定館藏的現象; 手稿不與其他資料合刊, 所以沒有合刊註。
可能的情況下, 應儘量採用下列四種術語, 描述手稿的性質、範圍、體裁(4.7B1):
- holograph 著者親筆寫的手稿
- ms. 其他的手稿
- mss. 其他的手稿集
- typescript(s) 打字稿
若有簽名, 應表示該等狀況。
若手稿是複本之一, 應註明該複本狀態: carbon copy(碳寫複本)、photocopy(照像複本)、transcript(鈔本); 應特別註明負片的照像複本, 鈔本也應分手鈔本或打字本。
手稿集內有各種複本時, 應在括弧內表示該等狀況。
若能確認原稿的位置, 亦應著錄其館藏所在
手稿的範圍, 在其他地方無法明確表示時, 應著錄於附註項
手稿集的紙質等特性, 也可以著錄於此; 若為私人用紙, 應著錄足以辨認該人的資料
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處理手稿的過程裡, 這些資料視為版本及作品源流的變形, 著錄於版本項附註(4.7B7)
作品本身記載寫作地, 且未著錄於其他各項, 應著錄於寫作地, 並說明其資料來源(4.7B8)
特別在附件附註著錄信件之件封、內裝物、簽名等; 著錄法律文件之附件及簽名; 以及手稿集之未出版指南
在閱覽權附註, 儘可能的詳述所有閱覽該手稿或手稿集的權限。
若該手稿還有其他較完整的著錄資料, 或已經出現在其他索引裡, 都應著錄在既有的其他著錄資料附註(4.7B15)。
歐洲文藝復興以前的手稿, 還應著錄下列五件事情(4.7B23):
樂譜不能做摘要, 所以沒有摘要註。
其他地方未著錄的樂曲形式, 應著錄於樂曲形式及表演媒體附註。(5.7B1、6.7.1(1)):
樂譜原本意圖表演的媒體, 若未著錄於其他地方, 應著錄於此; 先著錄聲部, 次著錄樂器, 依照作品本身所載的順序, 依序著錄聲部及樂器。
專供單一樂器使用的樂譜, 若適用的樂器種類不超過11種, 應逐一著錄之; 供管弦樂團及交響樂團使用的樂譜不必著錄其樂器名稱; 應在圓括弧內註明構成合唱譜的聲部: S(soprano 女高音)、Mz(mezzo-soprano 次高音)、A(alto 中高音)、T(tenor 次中音)、Bar(baritone 上低音)、B(bass 低音), 可重複該等英文縮寫表示所需的聲部數
其他地方有關表演媒體的著錄太過模糊或不足夠, 也應在此補充:
比較特別的記譜法, 應著錄在記譜法附註(5.7.B8);
演奏時間及稽核事宜附註, 用於著錄作品本身記載之演奏時間(5.7B10)
樂譜載有該等號碼時, 應分別著錄於出版者號碼及圖幟號碼附註; 號碼之前的文字資料必須一併著錄。
作品的號碼連貫, 祗著錄起訖號碼; 若不連貫, 應逐一著錄, 但有三個以上的一連貫號碼時, 祗需著錄首尾號碼, 中間用斜撇表示該等號碼不是連貫的。號碼前後有字母時,仍應依其原位置著錄(5.7B19)。
複製品應著錄原件之出版者號碼及圖幟號碼
錄音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 錄音資料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或伴隨的文字附件的正題名,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6.7B3)
處理錄音資料時, 在三種情況下, 應於附註項著錄有關著者敘述的附註(6.7B6):
必要時, 也可以把表演者的名字著錄於內容註。
未經剪接的原始錄音資料, 在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 著錄其錄音過程(6.7B7)
符合業界標準的稽核事宜, 不必在稽核項附註重複著錄(6.7B10)
作品所載之出版者的庫存號碼, 應著錄在出版者號碼附註內; 號碼之前的標籤、盛裝物上的商標、或品牌名稱等資料, 都應照錄(6.7B19)。
有數個號碼時, 應著錄一個主要號碼, 不能確定時, 全部著錄; 若有一個號碼適用於全套作品時, 應註明該等事實。
作品的號碼連貫, 祗著錄起訖號碼; 若不連貫, 應逐一著錄, 但有三個以上的一連貫號碼時, 祗需著錄首尾號碼, 中間用斜撇表示該等號碼不是連貫的。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於著者敘述附註, 分別著錄幕前的演員、旁白者、主持人, 以及幕後的重要工作人員; 著錄幕後工作人員時, 應指明其職責(7.7B6)
原著的日期不同於出版發行日期時, 應在出版項附註著錄之(7.7B9)。
其他著錄項目都沒有指明首映國家時, 應在出版項附註著錄之。
採用詳細著錄的編目政策時, 可以在稽核項附註, 依序著錄下列諸事(7.7B10):
靜畫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靜畫資料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的正題名,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8.7B3)
靜畫資料的捐贈者、來源、以及前手擁有者, 著錄於著者敘述附註項, 相關的年份也可記載於此(8.7B6):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該置於原件附註項(8.7B22):
電子資源的性質及範圍, 若在其他地方未敘明, 應著錄於性質附註(9.7B1):
可能的話, 還應著錄執行該電子資源所需的系統, 必須以 System requirements: (系統需求: )起頭, 依序著錄下列要項, 除了第一項, 其他各項之前用分號:
該電子資源不以實體方式存在, 必須透過網路, 才能取得, 亦應在此註明其途徑:
不論正題名的來源為何, 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電子資源的正題名出處(9.7B3)
電子資源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不論是原名、異名、改名、缺名, 都應著錄於附註項;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檔名或資料名不同於正題名, 也應著錄於此; 至於, 館藏單位自行給定的檔名或資料名, 應著錄於附註項 20(9.7B4)。
電子資源的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版本項有相同的指定著錄來源, 倘若版本敘述的來源不同於正題名的來源, 應於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說明之(9.7B7)
重要的演進, 即使祗有微小的變化, 也可以在此說明:
撰寫電子資源所本, 也應著錄:
資料起訖日期、資料收集日期、附件的完成日期等, 對電子資源的內涵、用法、及本質有助益的日期, 也應著錄:
無法在檔案特性項簡潔描述的事項, 可在檔案特性附註給予每個部份的紀錄數、敘述數等(9.7B8);
祗能遠程取得之電子資源, 可在稽核項附註著錄重要的稽核事宜;
必要時, 應在實際館藏記載附註, 著錄館方自行給定的名稱; 也可著錄複製或轉錄自其他來源的日期(9.7B20):
立體資料沒有語文, 所以也沒有使用語文的附註。
立體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立體資料不會有其他的資料類型。
立體資料有所本, 亦應註明於版本及作品源流附註(10.7B7)
如果件數龐雜, 未於稽核項詳述時, 可在稽核事宜附註說明
縮影資料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 所以也沒有相關的附註。
縮影資料的正題名若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於正題名來源附註註明其來源; 得自容器或其他肉眼可見的正題名, 也應在此說明(11.7B3)
在稽核項附註, 依序著錄縮影倍率、閱讀機類型、底片及件的相關事宜。
閱讀機, 卡式或匣式縮影資料, 可著錄特定之閱讀機型;
可著錄底片之性質;
有關原件的附註, 應合為一項, 置於此處(11.7B22):
好像沒有學校將學位論文, 以連續性出版品的型式逐一出版。
除非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已經明確表示該刊期, 或者無法確認其刊期, 否則必須在附註項著錄其刊期, 若刊期有變化, 也應註明(12.7B1、3.7.2(1))
連續性出版品的正題名不是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應註明其來源; 若取自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的代替書名頁, 也應在正題名來源附註說明(12.7B3)
連續性出版品本身所載正題名以外的題名, 應著錄於原名、異名、改名、缺名附註; 正題名的羅馬化拼音, 也著錄於此。各期的特別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著錄於此(12.7B4)
在其他各項祗有簡稱的個人或團體, 若有必要, 可以在著者敘述附註著錄其全稱(12.7B6)
編者是辨認該連續性出版品的重要指標時, 例如, 該連續性出版品幾乎全是該編者經手, 或該編者猶較該連續性出版品有名, 也應著錄在著者敘述附註。
與其他連續性出版品的關係, 前、後或同期出版的其他連續性出版品關係, 應在附註項敘明(12.7B7):
翻譯: 若係譯自已出版之其他連續性出版品, 應著錄其原題名, 同一連續性出版品的不同語文版本, 應視為版本項;
續刊: 若係繼續其他已停刊的連續性出版品, 不論其編次卷期是否連貫, 應著錄該停刊的連續性出版品;
改名: 若係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拉辦, 不論其編次是否連貫, 應著錄新出版品之名, 必要時, 另記其變更的日期;
合併: 若由多種連續性出版品合併而成, 應著錄原來各連續性出版品之名; 合併其他連續性出版品, 形成新的連續性出版品時, 應著錄新的題名;
分衍: 有三種分衍的情形, ヾ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分衍而成時, 應著錄原連續性出版品的題名;
分衍成為數種連續性出版品時, 應在原連續性出版品之款目下, 著錄該等分衍之事實;
若由其他連續性出版品衍出, 應註明原出版品之題名;
併入: 合併其他連續性出版品時, 不論併入或併出之連續性出版品, 均應在其款目內說明此事實, 必要時, 加上併入併出之日期;
版本: 與主要版本之內容或使用語文有出入, 應在此著錄主要版之銘;
版本眾多: 版本實在太多, 直接著錄 "版本眾多"(Numerous editions) 四字即可。
補篇: 為其他連續性出版品之補篇時, 應著錄本篇之題名
補篇單獨著錄時, 應在本篇之款目之下, 著錄補篇之題名
不定期、非正式、數量龐大、或不重要的補篇, 可以用文字說明;
卷期編次, 無法明白於卷期編次項著錄的繁複、怪異或不規則卷期編次, 應在此說明(12.7B8);
刊期為一年以上之連續性出版品, 或各卷期的涵蓋時間不是日曆年度, 應特別說明;
若僅為暫時性停刊, 意圖於未來復刊, 應在此說明; 將來復刊後, 再將停刊的起訖時間填入;
各期的稽核事宜略有出入者, 可在稽核項附註說明;
有固定刊期之附件, 應在附件的附註著錄其刊期;
在索引附註著錄該連續性出版品本身的彙編索引, 可能的話, 著錄該索引含蓋的卷期, 如有單獨出版的索引, 也在此說明(12.7B17):
連續性出版品的著錄依據, 不是首期時, 應在此說明其著錄之依據(12.7B23):
的事實不符。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有22種附註, 中國編目規則則有23種附註, 以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為基準分析, 中國編目規則多了: 殘存卷數, 參考書目、索引、附錄, 複印、影鈔等三個附註; 少了附件、補篇的附註, 既有的其他著錄資料, 有關原件作品的附註等三個附註; 將並列題名及副題名分為兩種附註。
殘存卷數, 其實就是內容註, 可以不必另立一個附註種類。
參考書目、索引、附錄, 應該是內容註的一部份。
附件、補篇的附註, 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 而且也沒有其他的地方適合放它們。
中國編目規則指稱的缺名, 應該放在前一個附註, 正題名來源, 較為恰當; 至於改名和原名, 等於異名的現象, 所以這個附註的題稱, 改為異名即可。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術語解釋(Appendix G, Glossary), 對並列題名的定義是:正題名以另一種語文著錄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稱為並列題名。但是在規則 1.1D4 卻指明:
出現於主要著錄來源以外的並列題名, 應著錄於附註項。
1.7B5 也明確的為並列題名而設; 既然認定著錄在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才可以稱為並列題名, 1.1D4 的說法就值得商確。所以, 2.7B5 的說明就比較合理:
未著錄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的其他語文題名、副題名, 若認為重要, 可以著錄於此。
中國編目規則的 1.1.3.3 也規定:
並列題名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 則著錄於附註項。
但是觀諸其例証:
中國童玩 ...... 書背題名: Games Chinese children play
它們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 應該以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術語解釋為準, 其他的規則都應修改, 這祗是一個異名而已。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將手稿的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視為版本及作品源流(4.7B7); 但是處理靜畫資料時, 卻把捐贈者、來源、前手擁有者, 視為著者敘述的一部份(8.7B6)。
註14: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規則編號有助記性, 這是眾所皆知的, 在附註項的編號方面, 保留22個, 若有略去, 仍維持原來的編號。中國編目規則本來也打算保留規則編號的助記性, 但是在附註項裡, 完全抹滅其他地方的努力, 非常可惜。
毛慶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