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來源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2000/10/06


  1. 圖書
  2. 地圖資料
  3. 手稿
  4. 樂譜
  5. 錄音資料
  6.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7. 靜畫資料
  8. 電腦檔
  9. 立體資料
  10. 縮影資料
  11. 連續性出版品

編目活動的目標之一, 乃企圖藉助某種方法, 將編目對象加以描述, 以便使用者在未見到實體之前, 即可適切的預期將見到、使用到的實體。

編目員必須有所依據才能描述編目對象; 1978 年以前的英美編目規則系統, 對此依據沒有規範, 編目可以其學識參酌經驗, 並以當地需要為指標, 著錄資料; 如此一來, 文化差異造成的隔閡不可避免, 因而形成資訊交流的阻礙。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對於著錄的來源有相當的規定, 分為主要著錄來源及規定著錄來源兩種, 編目員僅能就著錄來源描述資料, 並不得隨意解釋這些著錄來源裡的資料, 萬不得已, 必須解釋, 則應使用特定的標點符號, 以增進資料在國際間交流的機會。

以方括號標示得自著錄來源以外的資料

無主要著錄來源時, 從別的地方取一個做為主要著錄來源, 在附註中說明原因。(1.0A2)

多個主要著錄來源

Single part items

原則上, 取第一個, 例外為:

  1. 合若干獨立作品而成新作品者, 無單一主要著錄來源適用於此新作品, 則應將所主要著錄來源平等看待, 視為一個主要著錄來源, 如: 唱片的兩面各有其標籤;

  2. 選擇刊有較新出版年或經銷年的主要著錄來源;

  3. 若主要著錄來源顯示作品的不同性質 (如個別作品或作為套書的一部分) 時, 則依編目員處理作品的方式, 擇其一為主要著錄來源;

  4. 有多種語文或字體的主要著錄來源時, 依序取用

Multipart items

主要著錄來源是編目員著錄資料的基礎, 資料不足時, 才考慮從規定著錄來源取得,這兩個地方都找不到合適的資料供著錄, 最後, 以參考工具書或作品其他部份等地, 取得必須的資料。

題名項遺失的印刷品、圖書館自行合訂的小冊子、未經剪輯的錄音資料等, 都是沒有規定著錄來源的作品, 編目員才可以經由其他管道取得必要資料, 將該管道視為主要著錄來源, 於附註項說明其原因。

有多個主要著錄來源, 但是祗有一個實體時, 應選用第一個主要著錄來源, 然而下列這幾種情況是例外:

  1. 合若干獨立作品而成的新作品, 無單一主要著錄來源適用於此新作品, 則應將所有的主要著錄來源平等看待, 視為一個主要著錄來源; 例如: 合數個個部份而成的圖書, 各有其書名頁, 且無任何一個書名頁適用於全體; 或者是唱片的兩面各有其標籤;
  2. 以刊有較新出版年或經銷年的主要著錄來源, 做為作品的實質主要著錄來源;
  3. 各主要著錄來源分別顯示作品的不同性質, 如: 個別作品或做為套書的一部份, 應依編目員處理作品的方式, 選擇其中之一為該作品的主要著錄來源;
  4. 語文性的作品, 即以寫、說、唱方式表達理念的作品, 若有數種語文或字體的主要著錄來源時, 依下列順序, 選用其中之一為主要著錄來源:
    1. 作品內容祗有一種語文或字體, 或者某種語文或字體佔主要部份時, 採用該語文或字體的主要著錄來源;
    2. 作品內容有數種語文或字體, 採用與原著語文或字體相同的主要著錄來源; 但該作品出版的原意就是翻譯, 則採用該翻譯語文或字體的主要著錄來源;
    3. 以上兩種方式均不行時, 則依下列文字順序取用主要著錄來源: 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拉丁文、其他羅馬語系、希臘文、俄文、其他斯拉夫語系、希伯來文、其他希伯來語系、其他語系。
  1. 作品有數個實體時, 依第一個實體的主要著錄來源著錄該作品; 無第一個實體者, 則依序取用; 無法辨認何者是第一個實體時, 則以可用資料最完備者做為主要著錄來源。
  2. 以上方法均不行時, 則隨意取用, 並於附註項記載各主要著錄來源的差異, 或將此差異直接融合於第一個實體的主要著錄來源。

實務上, 並沒有如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想像的那麼輕鬆, 經常不知如何下手,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規定實在太過簡略, 下面是美國國會圖書館制定的幾項原則, 可供編目員參考:

  1. 作品僅有一個正題名, 且僅在一個來源出現, 則以該來源為主要著錄來源;
  2. 作品僅有一個正題名, 但出現於數個來源,中國編目規則的處理方案大約與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沒有差(1.0.6), 祗是在選用文字上, "以與正文相同者為主要著錄來源"(1.0.6.1(4)), 但是正文為何種語文不易判定, 或許, 仍依照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的做法, 略改其選用文字順序, 將中文、日文列在最前面。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第一篇敘述, 共有13章, 除了第一章通論和第13章分析之外, 第12章的連續性出版品是資料的出版形態, 第二章至第11章討論圖書、地圖資料、手稿、樂譜、錄音資料、電影片及錄影資料、靜畫資料、電腦檔、立體資料、縮影資料等, 這些才是真正的資料外型。

中國編目規則討論的資料外型, 多了第四章的善本圖書、第11章的拓片, 將手稿溶入第四章善本圖書之列; 另外, 把連續性出版品移到第三章, 置於圖書之後, 機讀資料檔(電腦檔)移至分析之前。

這些資料型態的先後順序, 在編目規則裡, 沒有明確的說明; 不過, 中國編目規則將連續性出版品由後面挪至圖書之後, 或許是對資料型態和出版狀態的混淆。

圖書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將圖書、小冊子、散頁印刷品等各種印刷資料視為相同的資料型態, 合併為第一章, 稱為 Books, Pamphlets, and Printed Sheeets; 中國編目規則基於文字的流暢, 將第二章稱為圖書, 仍包含這三樣型態的資料。

印刷的地圖及樂譜, 即使也是圖書、小冊子、或散頁型態, 都另有專章處理; 至於將印刷品製成縮影資料, 或出版型態是連續性的圖書、小冊子、或散頁, 應和其他相關篇章合併討論。

圖書的主要著錄來源是書名頁, 若無書名頁則應從書中找個替代品; 缺書名頁或無涵蓋全書的書名頁時(如某些聖經版本、雙語字辭典), 應從書中選取資料最完備者做為替代品, 如: 封面(書衣除外)、簡略書名頁、卷端、末頁、逐頁書名、或其他部份, 並在附註項記載其來源。

若圖書本身無法提供著錄所需的資料, 可以使用任何其他來源的必要資料; 習慣上, 記載於書名頁的資料, 若記於相對的兩頁或連續數頁上, 不論其資料是否重複, 均將此部份視為一個整體, 當做書名頁。

中國編目規則將版權頁視同書名頁(2.0.2.1),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雖然同意對東方的出版品放鬆限制, 將含有較完整資料的末頁視同書名頁, 祗是還有三點限制:

  1. 書名頁位置的地方, 該頁祗有正書名而已; 或
  2. 書名頁祗有手寫的正題名; 或
  3. 書名頁祗有西方語文的書名, 及其他書目資料(2.0B1.)。

當然, 對中文圖書主要著錄來源的規定, 還是中國編目規則的處理較為合乎我國的行情。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2.0B2.), 括弧內是中國編目規則的指定著錄來源(2.0.2.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書名頁(書名頁、版權頁)
版本項   書名頁、前頁、末頁(書名頁、版權頁、封面)
出版項   書名頁、前頁、末頁(書名頁、版權頁、封面)
稽核項   該書本身
集叢項   集叢書名頁、書名頁、封面、該書其他部份(集叢書名頁、書名頁、版權頁、封面、該書其他部份)
附註項   任何來源(該書及其他參考資料)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該書及其他參考資料)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特別指出, 規定著錄來源內的書名頁, 實際上包括書名頁的替代品, 並含蓋東方國家出版品的末頁, 即中國編目規則稱為版權頁的部份。

地圖資料

編目規則所指的地圖, 嚴格說來並不是地圖而已, 英文 Cartographic Materials 的意義, 除了描繪地球的資料外, 還包括其他星體的資料。

二度及三度空間的地圖、街道圖(包含想像圖在內); 航空圖、航海圖、天體圖; 地圖集、地球儀; 模型、截面圖; 當地圖使用的空照圖、鳥瞰圖等, 均是編目規則所指的地圖。

手繪地圖及古地圖等, 內容以地圖為主, 但資料型態符合其他篇章要求, 應參照相關章節的規定, 或許可以使用地圖資料對稽核項的描述字眼(3.0A.)(5.0.1)。

印刷出版地圖集的主要著錄來源, 應視同圖書處理; 其他類型的地圖資料, 應依下列的順序, 取用主要著錄來源:

  1. 地圖資料本身: 有許多部份時, 全部(含題名散頁)視為一個整體; 或
  2. 容器: 包括書來、封面、封套、硬盒, 地球儀的支架及底座, 都算是容器。

若各主要著錄來源缺少所需的資料, 可從隨附的說明書、手冊等印刷資料中取得(3.0B2.)。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3.0B3.), 括弧內是中國編目規則的指定著錄來源(5.0.2.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製圖細節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稽核項   任何來源(該出版品及其他參考資料)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該出版品及其他參考資料)

手稿

打字稿亦屬手稿範圍, 包括手抄本、學位論文、信札、演講稿、法律文件等, 大量複製的手稿, 視同圖書或縮影資料; 手繪地圖及樂譜原稿, 應參見相關章節(4.0A1.)。

中國編目規則裡的善本圖書, 有八種(4.0.1):

  1. 明弘治(公元1505年)以前之刊本、活字本。
  2. 明嘉靖(公元1522年)以後至近代, 刊本及活字本之精者或罕見者。
  3. 稿本。
  4. 名家批校本。
  5. 過錄名家批校本之精者。
  6. 舊鈔本。
  7. 近代鈔本之精者。
  8. 高麗日本之漢籍古刊本、鈔本之精者。

我國的編目觀念和英美體系的編目觀念有很大的出入, 這個出入多半是文化傳統自然形成的, 圖書館學者恐怕還沒有能力整合它們。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 Manuscripts 指的是純粹祗有一份的手抄本, 大約祗相當於上列的 3、6、7、8。

至於早期的印刷品,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把它們視為一種特別的圖書, 先以第一章通論及第二章圖書(2.1-2.11)的規則處理, 若有不完備之處, 再以 2.13-2.18 的規定補充, 實在有困難則請編目員自行解決(2.12.)。

早期出版品(Early Printed Monographs)的範圍, 祗能概略的指定為19世紀以前; 中國編目規則界定的 (1), 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至於 (2) 所指的 "精者或罕見者"、以及(8) 的 "精者", 完全是編目員的主觀判斷, 隨著外在環境的改變, 其界定的基準可能會隨著變動。就這一點來說, 這兩個編目規則都違反現代編目的潮流 - 將編目員的主觀判斷減至最少的程度。

至於4、5的 "批校本", 在英美編目規則的體系裡, 從來不曾佔有一席之地, 中國傳統上對於經書的註釋相當尊重, 所以才將別人的讀書筆記、心得, 視為一種珍品, 即使未曾出版, 也要特別重視。

手稿的意思是獨一無二,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從出版的角度出發, 把手稿獨立為一章, 祗要是印刷出版過的, 全部算是圖書; 中國編目規則把善本圖書看做是精品、文化資產, 但問其價值, 不論其出版型態。

手稿的主要著錄來源是該手稿本身, 依序取用下列資料:

  1. 書名頁
  2. 末頁
  3. 卷端、標頭等
  4. 內容

儘量使用手稿本身的資料, 果真不足, 才依序取用其他來源的資料:

  1. 同手稿的抄本
  2. 複製品
  3. 參考資料
  4. 其他來源

至於手稿集, 則將整體都視為主要著錄來源(4.0B1.)。

十九世紀以前的出版品, 以書名頁為主要著錄來源, 無書名頁者, 依序取用下列資料, 並在附註項說明其來源(2.13A):

  1. 半書名頁
  2. 卷端
  3. 末頁
  4. 封面
  5. 逐頁書名
  6. 序跋
  7. 君王許可
  8. 其他來源

中國編目規則所指的善本圖書, 則以作品本身為主要著錄來源, 但附註項的內容不以主要著錄來源為限(4.0.2)。

手稿沒有資料特殊細節項、集叢項、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出版項也僅餘出版年而已, 這都是因作品性質而生的現象, 並不是編目規則有意減少該等書目資料。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4.0B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複製品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複製品
日期   主要著錄來源、複製品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樂譜

英美編目規則第二版僅包括出版的樂譜, 原稿樂譜及未刊樂譜都不包括在內; 已經演出的音樂資料, 應視同錄音資料, 縮影的樂譜應視同縮影資料(5.0A1.)。中國編目規則第六章修訂稿(註20), 並未指明是否以出版的樂譜為限(6.0.1)。

樂譜的題名僅為題名頁若干題名之一, 則以題名頁、封面、卷端三者之中, 資料最豐者為主要著錄來源; 否則當以題名頁或其替代品為主要著錄來源。

主要著錄來源資料欠缺者, 依序從下列來源取用:

  1. 卷端
  2. 封面
  3. 末頁
  4. 其他前頁
  5. 其他來源(5.0B1.)

中國編目規則第六章修訂稿的說法, 大致差不多(6.0.2.1), 觀念上, 沒有很大的出入。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5.0B2.), 括弧內是中國編目規則的指定著錄來源(6.0.2.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書名頁、版權頁)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卷端、封面、末頁、其他前頁(書名頁、版權頁、卷端、封面、其他正文前置部份)
樂曲型式項   (書名頁、版權頁)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卷端、封面、末頁、其他前頁(書名頁、版權頁、卷端、封面、其他正文前置部份、樂譜首頁)
稽核項   該樂譜
集叢項   集叢書名頁、卷端、封面、書名頁、末頁、其他前頁(集叢書名頁、書名頁、版權頁、封面、樂譜其他部份)
附註項   任何來源(該樂譜、其他參考資料)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該樂譜、其他參考資料)

錄音資料

能夠將聲音實際重現的媒體, 都是編目規則指認的錄音資料, 唱片、錄音帶(盤式、匣式、卡式)、鋼琴紙帶、影片錄音(不含以影像為主體的錄音資料) 等都是, 鋼線(wires)、磁柱(cylinders) 等, 尚在實驗階段的媒體, 需在稽核項及附註項說明(6.0A.)。

其主要著錄來源, 依其型態而有差異(7.0.2.1、6.0B1.):

型 態   主要著錄來源
唱片   標籤
盤式錄音帶   轉盤及標籤
卡式錄音帶   卡盤及標籤
匣式錄音帶   匣盤及標籤
紙帶   標籤
影片音軌   容器及標籤

主要著錄來源有兩個以上, 如唱片正反面之標籤, 應視為一個邏輯整體; 作品本身及標籤無共同題名, 但附件或容器載有共同題名時, 將此附件或容器視為主要著錄來源, 並於附註項說明該等事宜。

若主要著錄來源沒有所需的資料, 則依下列次序選用其他來源的資料:

  1. 附件
  2. 容器(套子、盒子等)
  3. 其他來源

儘量依照文字資料著錄, 少用聲音資料為依據。錄音帶既有標籤, 又有聲音, 則以標籤的文字資料為依據。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6.0B2.、7.0.2.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容器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容器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容器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包含各種型態的電影片及錄影資料, 完整的影片及電視節目帶、紀錄片、預告片、新聞片、存檔鏡頭、未經剪接的影視資料都是; 沒有影像的影片音軌, 則依錄音資料的規定處理(7.0A.、8.0.1)。

以電影片及錄影資料本身作為主要著錄來源, 若容器亦為作品不可分的部份時(如錄影帶之外殼), 將此容器及其標籤亦視為主要著錄來源。主要著錄來源的資料不足, 則依序取用下列來源的資料(7.0B1.、8.0.2.1):

  1. 附件(劇本、分鏡表、海報等)
  2. 容器(非保持作品完整的必要部份)
  3. 其他來源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7.0B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隨附印刷資料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靜畫資料

各種形態的靜畫資料都包含在內, 有反射式的平面藝術品原件及複製品、圖表、照片、工程藍圖等, 以及透射式的幻燈單片、幻燈捲片、X光照片、透明圖片等; 參照有關手稿部份的規定, 處理未經出版的靜畫資料; 藉連續放映而產生動作感覺的影片, 應依照電影片及錄影資料的規定處理; 縮影及地圖應依該等資料的方式處理, 顯微幻燈片視同立體資料(8.0A1.、9.0.1)。

不論靜畫資料的形態為何, 其主要著錄來源為作品本身(包括永久附著於作品的標籤)及其容器(須為該作品不可或缺的部份); 由數個部份構成的作品, 如成套的幻燈單片, 若各部份本身及其標籤均未載有共同題名, 即使其容器不是作品的必要部份, 仍可以載有共同題名的容器為該作品的主要著錄來源(8.0B1、9.0.2.1)。

若主要著錄來源提供的資料不足, 可依下列次序從其他來源選用相關的資料:

  1. 容器(盒子、畫框等)
  2. 附件(手冊、散頁等)
  3. 其他來源

處理靜畫資料集時, 應該全部視為一個整體, 易言之, 整個作品均應視為主要著錄來源。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8.0B2、9.0.2.1):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容器、附件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容器、附件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容器、附件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電腦檔

經過編碼供電腦使用的檔案都是電腦檔, 可分為資料檔和程式檔兩大類; 該等檔案可以儲存在實體中, 供電腦直接讀取, 或者經由網路遠程讀取。

讀取電腦檔的機器, 應當做立體資料處理; 意圖永久存在電腦機器裡的唯讀記憶體或軔體, 應視為該機器的一部份, 不可視為特別的電腦檔(9.0A.)。

題名畫面是電腦檔的主要著錄來源, 若沒有題名畫面, 以主畫面、程式附註等其他正式資料為主要著錄來源。

編目員經由機器讀取, 仍無法取得電腦檔的內部資料時, 可依序考慮下列諸外在來源:

  1. 出版者或著者加上的永久標籤
  2. 出版者或著者發行的相關文件
  3. 出版者或著者印在容器上的資料

若該等資料彼此有出入, 應採用資料最完整者為主要著錄來源。

由數個實體構成的電腦檔, 容器或標籤含有較完整的共同題名及其他資料時, 應以該等容器或標籤為主要著錄來源。

若上述的主要著錄來源均無法提供足夠的編目資料, 則應依序採用下列來源的資料:

  1. 其他的出版資料
  2. 其他來源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9.0B2.):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標籤、出版者或著者發行的相關文件、容器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標籤、出版者或著者發行的相關文件、容器
檔案特性項   任何來源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標籤、出版者或著者發行的相關文件、容器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標籤、出版者或著者發行的相關文件、容器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立體資料

嚴格說來, 所有的資料都是立體的, 編目規則把無類可歸的少量資料全部歸類為立體資料, 包括: 模型、生態立體圖、遊戲用品(含拚圖拚字等益智遊戲)、盲人卡帶、雕塑、其他立體作品、展覽品、機器、服飾等。自然生成的物品也屬於這類資料, 包括顯微標本、其他供觀看用的標本。至於立體地圖資料(模型地圖、地球儀等), 則視為地圖資料(10.0A.、10.0.1)。

以物品本身及原製造者發行的附件、容器為主要著錄來源; 儘量使用物品本身及永久附著之標籤所提供的資料, 若有不足, 才採用附件或容器的資料(10.0B1.)。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10.0B2、10.0.2.1):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縮影資料

祗要是經過縮影程序, 不論其原件的性質如何, 均當做縮影資料處理; 包括: 縮影捲片、縮影單片、反射縮影片、縮影卡等; 大部份的縮影資料是其他作品的再製品, 祗有少數縮影資料是原件(11.0A.12.0.1)。

縮影捲片的主要著錄來源是題名幅(通常是第一幅, 載有完整的題名及出版資料); 縮影卡的主要著錄來源是題名卡, 若祗有一張縮影卡, 則是該卡本身; 縮影單片和反射縮影片的主要著錄來源是題名幅。倘若上述的主要著錄來源給的資料不足, 則以縮影資料本身可見的印刷資料為主要著錄來源; 然而, 該等資料若祗有簡寫的題名, 在附件及容器上才有完整的題名, 則以附件或容器為主要著錄來源, 在附註項說明正題名的來源。

數張縮影幅合起來, 擔當題名幅的作用, 則把該數張縮影幅當做一個整體, 視為一個主要著錄來源。

主要著錄來源提供的資料不足, 依序從下列來源取用資料:

  1. 作品其他部份(包括容器, 若該容器是不可分割的部份)
  2. 容器
  3. 附件
  4. 其他來源

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11.0B2.、12.0.2.1):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主要著錄來源
版本項   主要著錄來源、其他部份、容器
特定資料項   主要著錄來源、其他部份、容器
出版項   主要著錄來源、其他部份、容器
稽核項   任何來源
集叢項   主要著錄來源、其他部份、容器
附註項   任何來源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

連續性出版品

特別的一種出版狀態, 不論其外觀形態, 祗要符合其定義, 均屬於連續性出版品; 它和單次出版相對, 不是和圖書相對。實際編目時, 除了有關連續性出版品的規定, 還需參照該等出版品型態的規則; 例如, 連續出版的圖書, 即常見的各種雜誌, 應將有關圖書的規則配合使用; 連續性出版的錄影帶, 應參考電影片及錄影資料的規定(12.0A1)。

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的主要著錄來源是首期的題名頁, 或其替代品; 缺首期, 則應採用最早一期的題名頁或其替代品。作品無題名頁時, 依序取用一個為其替代品: 分析題名頁、封頁、卷端、刊頭、編輯頁、末頁、及其他頁, 並在附註頁說明其替代品的性質; 若傳統上應在一張題名頁上的資料, 分記於相對的兩頁, 應將該兩頁視為一個題名頁。

東方語文中的非羅馬語系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 其末頁含有較完整的書目資料, 且符合下列條件, 應該末頁視為主要著錄來源:

  1. 正題名頁位置的書頁, 祗載有正題名, 無其他資料; 或
  2. 題名頁祗載有手寫的正題名; 或
  3. 題名頁祗載有西方語系的題名及其他書目資料(12.0B1)。

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各項的規定著錄來源列表於下, 凡是不屬於該等來源的資料, 均應置於方括弧內(12.0B1.), 括號內是中國編目規則的指定著錄來源(3.0.2.1):

項 別   規定著錄來源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題名頁(書名頁、版權頁)
版本項   題名頁、其他前頁、末頁(書名頁、版權頁及其他正文前置部份)
卷期編次項   題名頁、其他前頁、末頁(書名頁、版權頁及其他正文前置部份)
出版項   題名頁、其他前頁、末頁(書名頁、版權頁及其他正文前置部份)
稽核項   該出版品
集叢項   該出版品
附註項   任何來源(該出版品及其他參考資料)
標準號碼及其他必要記載項   任何來源(該出版品及其他參考資料)

非印刷性的連續性出版品, 其主要著錄來源應參照該等媒體的規定(12.0B2.、3.0.2.2); 實際上, 這樣的說明是不夠的, 或許應該參照印刷性連續性出版品的處理方式, 以首期的主要著錄來源為整個連續性出版品的主要著錄來源。

毛慶禎
臺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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