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標
第二章 安排圖書資訊服務
第三章 圖書資訊服務網路
第四章 免費的圖書館服務
第五章 評鑑
第六章 圖書資訊服務主管機關
第七章 其他
1. 本法規定圖書資訊服務應由地方公共圖書館提供, 並推廣該等服務至其他區域及全國。
2. 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圖書資訊服務, 其目標是提供全體民眾平等的機會,
供個人修練、追求素養及文化、繼續發展知識、建立個人及公民技能、培養國際觀、及終身學習。
圖書館活動也推動虛擬及互動網路服務, 及其教育及文化內涵。
3. 地方政府應依本法的規定, 安排圖書資訊服務。
地方政府應獨立或與其他地方政府合作, 提供圖書資訊服務,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務。地方政府應依本法的規定, 對提供的服務負責。
圖書館使用者應可近用至圖書資訊服務專業人員, 並近用持續更新的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在雙語地區, 兩個語言社群的需求, 應放在同樣的基礎考慮。
在原住民撒米族居住地, 芬蘭語和撒米語社群的需求應一視同仁。
4. 公共圖書館應與其他公共圖書館、研究圖書館及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合作,
架構全國及國際性圖書資訊服務。
有的圖書館扮演公共圖書館的中央圖書館, 有的圖書館則扮演區域圖書館,
分別補充現有公共圖書館的服務。
公共圖書館的中央圖書館也是公共圖書館, 由相關部會指定, 得到都會當局的同意, 設在都會區, 為全國的公共圖書館服務。
區域圖書館是公共圖書館, 由相關部會指定, 得到都會當局的同意, 設在都會區, 它的運作範圍由相關部會決定。
中央圖書館和區域圖書館的工作, 應由法律定之, 與都會當局協商後, 相關部會可以取消其中央或區域圖書館的角色, 回復純粹的公共圖書館。
5. 在圖書館內使用館藏, 或外借該等館藏, 都應免費。
公共圖書館向中央圖書館及區域圖書館辦理館際互借, 應該免費。
向其他圖書館辦理館際互借, 以洽收運輸費用為限。
在特定情況下, 可以在原費用上附加固定的費用。
6. 地方政府應評鑑其提供的圖書資訊服務。
評鑑的目的是改善近用圖書資訊服務, 並推動其發展。包括圖書資訊服務的實施, 及其服務品質與成本效益。
地方政府應依照本法的規定, 強制評鑑公共圖書館。
全國性或國際性的評鑑工作, 應由相關部會提出,
與地方政府共同辦理。地方政府應依本項的說明辦理。
評鑑後的顯著發現, 應公告週知。
7. 圖書資訊服務的全國性行政業務, 應由相關部會主管。地方政府應主管區域性的業務, 其工作應依本法規定。
8. 圖書館系統應有足夠的合格員工, 包括圖書資訊服務, 及其他。
圖書館員工的資格, 應依本法另行規定。
特殊情況下, 在正式的資格外, 相關部會得訂出例外晉用規定。
9. 地方政府應依照教育及文化經費劃分法(635/1998)的規定,
取得中央政府補助經費, 應用於圖書館運作。
地方政府應依照教育及文化經費劃分法的規定, 接受中央政府的補助,
用於建設及更新圖書館之用。
10. 圖書館應制定規則,
規範使用圖書館的方式及使用者的權利及義務。違反圖書館相關規則時, 依情節輕重, 分別處以罰鍰。
11. 其他細節, 應有實施行細則規定之。
1998年12月18日在赫爾辛基公佈
公共圖書館的中央圖書館應具備下列功能:
做為全國的館際互借中心
推動公共圖書館彼此的合作, 以及公共圖書館與科學圖書館的合作
發展組織圖書資訊服務必要的方法及工具
由相關部會指定的其他業務
地區圖書館應具備下列功能:
支援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資訊及館際互借服務
發展與自身工作相關的資訊服務
就圖書館工作的新模式及發展計畫, 提供人員的訓練
地方政府應具備下列功能:
與相關部會合作, 監督及推動民眾需要的圖書資訊服務, 評鑑該服務的近用性及品質
推動地區、全國及國際的圖書資訊服務計畫
圖書館法(904/1998)第8條第一款指稱的員工, 3分之2以上必須
具有大學學位或大專文憑, 或擁有專業資格, 包括在大學或職業機構修習圖書館及資訊的相關課程, 取得20學分。
在地方政府負責圖書資訊服務的人員, 必須具有較高的大學學位,
以及取得35學分的圖書館及資訊相關課程資格。
本條例自1999年元旦開始實施。
第4條第1款不適用於本條例實行前, 已在圖書館任職的人員。
本條例實施後, 任何職缺的晉用, 都必須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本條例實行前, 應採取必要措施準備實施。
此處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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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在: PUBLIC LIBRARIES IN FINLAND - GATEWAYS TO KNOWLEDGE AND CULTURE, http://www.minedu.fi/minedu/culture/libraries_gateways.html#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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